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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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
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所有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的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电子图表、电子图像、电子音频、电子视频等。

第四条电子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电子档案应真实反映档案内容,不得篡改、伪造;
(二)完整性原则:电子档案应完整保存,不得缺失、损毁;
(三)安全性原则:电子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保密;
(四)可利用性原则:电子档案应便于查询、检索和利用。

第二章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电子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
(二)上级机关、其他单位发送给本单位的电子文件;
(三)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接收的电子文件;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电子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相关电子文件;
(二)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收集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电子档案进行分类;
(二)对电子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电子档案的存储与保管
第八条电子档案的存储介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存储容量,能够满足电子档案存储需求;
(二)具有较好的兼容性,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电子档案;
(三)具有较好的可靠性,能够保证电子档案的长期存储;
(四)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能够防止电子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露。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档案存储设备;
(二)对电子档案进行加密,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
(三)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对电子档案存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电子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存放;(二)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进行销毁;(四)对电子档案进行保密管理,防止电子档案的泄露。

第四章电子档案的利用与鉴定
第十一条电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利用权限,对电子档案进行查询、复制和提供利用;(二)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对电子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记录,以便追踪和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鉴定标准,对电子档案进行鉴定;
(二)对鉴定结果进行记录,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三)对无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进行销毁。

第五章电子档案的归档与移交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归档范围,对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二)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电子档案进行编号和登记。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移交范围,对电子档案进行移交;
(二)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对电子档案移交情况进行记录,以便追踪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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