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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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
用记录应用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18
•【字号】渝交委路[2014]42号
•【施行日期】2014.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
应用的通知
(渝交委路〔2014〕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从业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规范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有关要求,已经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4〕24号),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信用记录的标准
(一)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
1.交通运输部和市交委发布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2.交通运输部和市交委作出的从业单位行政处罚结果;
3.交通运输部和市交委发布的通报批评或通报表彰情况。
(二)信用记录的公告方式。
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首页奖惩记录和市级评价栏目予以公布,用户可通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进入该系统,也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
//203.93.109.22:8085/jtscxy/portal/)。
二、信用记录的应用
(一)基本应用原则。
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当作为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二)具体应用方式。
招标人在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投标单位信用记录的量化方式和具体分值I(I值宜按附件来设置)。
其中,高速公路招标项目若采用合理低价法应按以下步骤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也应单独设置信用分值I,其他地方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1.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得分排出前三名,若不足三名的则取实际数量。
2.对前三名或实际数量的投标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评标得分:
评标得分=评标价得分+信用分值I
3.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信用记录的应用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
(二)各建设单位应将从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应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交通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时,应把从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应用情况作为重点审查内
容,积极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附件: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分值I设置表
┌─────┬──────────────────────────────────┬───────────┐
│序号│信用记录
│信用分值I│
├─────┼──────────────────────────────────┼───────────┤
│1│最近年度的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
│+2│
├─────┼──────────────────────────────────┼───────────┤
│2│最近年度的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AA级│+1│
├─────┼──────────────────────────────────┼───────────┤
│3│最近年度的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或B级│0│
├─────┼──────────────────────────────────┼───────────┤
│4│最近年度的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1│
├─────┼──────────────────────────────────┼───────────┤
│5│受到通报批评的从业单位,通报一年内
│-0.5│
├─────┼──────────────────────────────────┼───────────┤
│6│受到通报表彰的从业单位,通报一年内
│+0.5│
├─────┼──────────────────────────────────┼───────────┤
│7│受到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处罚期满后一年内
│-1│
├─────┼──────────────────────────────────┼───────────┤
│8│受到警告处罚的从业单位,处罚一年内
│-1│
├─────┼──────────────────────────────────┼───────────┤
│9│受到罚款处罚的从业单位,处罚一年内
│-2│
├─────┼──────────────────────────────────┼───────────┤
│10│最近年度的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受到取│禁止准入│
││消投标资格处罚,在处罚期内的
││
└─────┴──────────────────────────────────┴───────────┘
备注:
1.I值若符合多个取值条件的,以绝对值最大的正、负分值为准;若同时符合正、负分条件,以负分为准。
2.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1)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2)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3)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按B级对待。
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等级认定。
3.重庆市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公布1年后,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重庆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