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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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 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否则买方将违反收 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 责。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 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交货相符,买 方应接受货物。通常是买方接收货物后一段 合理时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直接表示接 受,或者已经从事了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 抵触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P95
A.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例外情形)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公约》: a.合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在货物所在地; (货物特定化) c.其他情况,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合理期限内
中国《合同法》
• 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1、《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辨析:营业地在中国的美国A公司与中国 B公司之间有关货物买卖的合同; 营业地在日本的美国A公司,与营 业地在中国的美国B公司之间达成的货 物买卖合同。 前者还是后者适用《公约》?
2、CISG在非缔约国的适用
案例依据:
•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 定:(1)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 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仍构成接 受。如果发盘人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 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 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地点 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 实质上改变发盘。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公约》:未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 CIF合同下,所有权在卖方交付 装运单据时转移。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三)各国的代表性规定
1、英美法:(1)货物未特定化,所有权不转移 (2)货物特定化后,依当事人约定; 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2、大陆法:(1)法国法:合同订立时 (2)德国法:依物权转移合同约定 3、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2)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案例
例:中国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 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按约定装船 并取得提单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 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载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 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 部货款。中国公司是否应返还货款?若出口合 同约定了CIF价格条件,中国公司是否承担还款 责任?如中德双方公司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经 在运输途中,在订立合同的第二天,装货的海 轮在海上失火,则中国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 任?
2. 风险转移的时间
中国《合同法》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 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 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 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棉布,交货后国外进 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国公司 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厂 制成成衣的样品,其两袖色差明显,证明我 公司所供货物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要求 将已缝制的全部成衣退回,并按合同规定品 质和数量重新交货。
我国某公司应拒绝。因为国外进口商己将棉 布转销,构成对我方交付货物的接受,已丧 失对我方的索赔权。
3、不适用《公约》的销售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股票、债劵、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 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7)合同的内容不是或主要不是以货物交易行 为来实现的(主要有加工合同和劳务合同)。
参考答案 • 仲裁庭认为:中方所发要约载有有效期限, 依《公约》规定是不可撤消的要约,即在 7月17日至7月25日该要约对中方有法律约 束力,而中方在有效期内先以无货为由, 要求撤消要约,在得知对方要给加价后, 又告知对方有货了,出尔反尔,说明缺乏 诚意,故裁决中方败诉。
案例二
•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说:“供应 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 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要约 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要约,在订 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合同未规定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卖方应确保: a.货物适用于同规格货物通常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买方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 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c. 货物质量与卖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同类货物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如 无通用方式,则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 方式装箱或包装。
(三)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 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 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 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 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 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 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所构成的。
案例参考答案
• 由于受盘人B公司提出的更改,是对装船时 间的更改,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即使发盘人 A公司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 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 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公约》第11条)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条件) 1.要约(发盘) (1)要约要件 约束力,内容确定 (2)不可撤销之要约P89(P41)
2.承诺 ( 1 )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合理 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则视为是有效承诺, 合同有效。 (2)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或叫还 盘),合同未成立。 (3)逾期承诺的效力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国际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 或“交货条件”,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 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 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 款,主要功能在于划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 构成、交货条件。
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 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 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 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 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6、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 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 效。 (1)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 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 的规定的保留); (2)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 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 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 留)。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付款数额的确定 2、付款地点的确定 a.卖方的营业地;或 b.在凭移交货物或 单据支付价款的场合,移交货物或单据的 地点。 3、付款时间的确定 于卖方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 给买方处置时
二.收取货物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 能交付货物: (1)在买方有权选择装 运港或者目的港时,须在合理时间内通 知卖方;(2)买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 B .接收货物:《公约》第 69 条规定,从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因不收取货 物违反合同之时起,货物损坏或者灭失 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2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国际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主要功能在于划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交货条件
4、《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合同效力或其任何条款效力,如当事人缔 约能力、合同有效性等问题; (2)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第三方对 所售货物的请求权; (3)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责任问 题,如由于买方的产品缺陷使买方或消费者 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死亡,其他财产遭受损 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 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 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2. 风险转移的时间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A.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B.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2. 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 A.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B.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1)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 (2)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 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 卖方承担货物权利担保义务的例外:P95 ( 1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 2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 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 程式或其他规格。 (参见教材P112案例2)
2.移交单据
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 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装 箱单、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 书等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法,是 指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惯 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 (一)国际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三)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 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通过《国际货物 买卖统—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立统一法公约》。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上 述两个公约合并,定名为《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 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当事人 营业地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 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 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P86 例:A公司与B公司营业地都不在缔约 国,但根据C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该合 同应适用C国的法律。C国是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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