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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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
展财政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2.11
•【字号】怀政发[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怀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
政策的通知
(怀政发〔201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公司在怀设立地区总部,促进本区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和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
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在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资金审核和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商务委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除工业以外的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报审核工作;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非跨国公司工业地区总部的申报审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符合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条件的企业出具地区总部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有效期为1年。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本区注册设立的,经市商务委认定并颁发地区总部资质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为母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三)补助和奖励。

1.经认定的地区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补助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经认定的地区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除以上补助外,视其规
模档次以区政府名义分别给予地区总部100-4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3.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

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购房补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

4.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5.经认定的地区总部,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除以上奖励外,以区政府名义额外给予1位主要负责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6.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北京市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除以上奖励外,以区政府名义额外给予1位主要负责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7.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人才引进和人员流动奖励政策,按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351号)、
《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京怀发〔2010〕17号)和《怀柔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办法》(京怀人社〔2009〕44号)执行。

三、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除跨国公司以外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本区的、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税且按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统计上报经营成果、经领导小组认定并颁发地区总部资质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在怀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地区总部。

1.采取总分机构形式管理,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同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资产总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在本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采取母子公司形式管理,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家,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3.投资公司认定地区总部的,投资的公司不少于3家,且每家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具备以下条件的销售总部:公司年销售收入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在区外设立销售分部(分公司)不少于3家。

(二)申请认定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集团式管理企业应提交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和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隶属关系证明。

2.投资公司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和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隶属关系证明。

3.销售总部应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和其销售分部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隶属关系证明。

4.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为原件的,其他一律提交复印件。

(三)补助和奖励。

1.自2011年1月1日起,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地区总部,年纳税区财政实得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企业年实际上缴营业税区财政实得的50%、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的70%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该政策自获得补助年度起,连续执行3年;若后两年内企业年纳税区财政实得未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当年不得享受本项补助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

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3.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地区总部中的1位主要负责人以区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地区总部企业在1个年度内上缴地方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5.对从区外引进地区总部落户本区的单位,其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营规模达到亿元(含),纳税区财政实得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单位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地区总部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按《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京怀发〔2010〕17号)和《怀柔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办法》(京怀人社〔2009〕44号)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除工业以外的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商务委申报,区商务委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把关,10月1日以后的项目结转下一年申报。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领导小组评审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由区商务委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

(二)非跨国公司工业地区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把关,10月1日以后的项目结转下一年申报。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明材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市商务委颁发的地区总部资质证明;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地区总部资质证明。

2.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需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证明、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申请表等材料。

3.申请享受购房补贴:需提交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及申请表等材料。

4.申请享受租房补贴:需提交租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及申请表等材料。

5.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任职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申请表等材料。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其他一律提交原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最终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将扶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五)企业扶持政策资金依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区、镇乡财政按年结算、支付,企业所得税按第2年汇算清缴结果支付。

五、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地区总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取消今后扶持资金的申请资格。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政策实施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品牌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开拓资本市场战略扶持政策和怀柔区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08〕44号)中关于培育引进总部经济的政策同时废止。

已享受本政策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于《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京怀办发〔2009〕29号)中房屋租金补贴政策不再享受;已享受本政策的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08〕46号)中企业发展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政策和《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京怀办法〔2009〕29号)中房屋租金补贴政策不再享受。

(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仍按分税制原则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本政策将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此前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三)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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