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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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及所属各级子企
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程序,保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条XX各级子企业包括:
(一)XX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全资企业;
(二)XX、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XX公司、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最大,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是指经
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没有使用价值且无修复价值、必须进行清理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包括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
(二)非正常报废是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以下原因之一,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1.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2.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丧失使用价值。
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未发生毁损,但无法使用;或虽能使用,但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不经济、严重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
4.长期闲置,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也一直无法以物抵债,且无转让价值的。
5.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固定资产。
6.因项目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
7.由于国家强制规定或有关政策,需提前处置的固定资产;
8.因自然灾害(风灾、水灾和地震)和火灾等造成的固定资产需要提前报废的情况。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值与计提的累计折旧和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差额。
第七条清理处置的标的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XX公司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固
定资产报废由XX公司及业务单位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
第九条XX公司资产管理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废
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办法。
(二)合规性审核XX公司决定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所需材料,并履行批复文件的审批程序。
(三)为XX公司审批或审议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提供意见建议。
(四)监督业务单位审批和实施的固定资产报废理处置事项。
(五)负责对各业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针对不同事项固定资产报废,由资产管理部提出意见后,会签财务部及有关闸口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业务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确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
(二)在本管理办法授权审批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具体实施、形成结案报告,并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需报请XX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置事项,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核,形成决议,并报请审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一致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一)须由XX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事项
XX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事项。
(二)须由业务单位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事项
1.业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事项。
2.业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小于5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事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
(一)须由XX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事项的审批程序
1.XX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事项,由所属业务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OA系统报请XX公司审批。
经资产管理部审核后提出意见,履行审批手续,通过OA系统会签财务部等有关闸口部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或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履行批复程序。
2.XX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事项,由所属业务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OA系统报请审批。
经资产管理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履行批复程序。
3.XX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300万元
(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事项,由所属业务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OA系统报请审批。
经资产管理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请党委会审批同意后,履行批复程序。
须由XX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事项,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基本情况、报废原因、拟处置意见、请示事项等内容。
2.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的附件,包括业务单位决策文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报废资产的有关技术鉴定意见、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资料等。
(二)须由业务单位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事项的审批程序
1.业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事项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单、拟处置
固定资产明细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2)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及有关闸口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3)业务单位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小于50万元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事项,经所属单位决议后,通过OA系统上报到业务单位审批。
(4)业务单位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小于50万元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事项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报请业务单位审批。
(5)业务单位及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事项须由业务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业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事项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单、拟处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2)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3)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及有关闸口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4)业务单位所属企业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事项,经所属单位决议后,上报到业务单位,由业务单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5)业务单位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事项,由业务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XX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3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事项,资产处置单位应成立报废资产技术鉴定小组,组织对拟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资产报废的依据。
属于国家
强制报废的技术难度大的固定资产,应组织外部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由于新项目建设,需对罩棚、仓房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拟拆除并在原址新建的,应在项目报批阶段的可行性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资产管理部对拟报废资产审查核实后,报投审会履行后续新建事项的审核,经公司审批后不再另行申报固定资产报废。
第四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后,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处理,处置完毕后将处置完成情况形成结案报告,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XX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3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一般应以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XX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项或单批次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经审批后,应按照《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
第二十条由业务单位审批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事项,符合需要进行评估、进场交易要求的,由业务单位报请申请进场交易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处理后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及时入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部分零部件有使用价值可拆零利用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XX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每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无使用价值、残损报废的资产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处置。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协同效应,及其所属企业的不再需用的可移动的闲置固定资产,在处置前,应先通过内网公示寻找内部需求单位。
如内部单位有需要的,可办理资产内部转移手续;无内部单位需要的,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须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原则
上每季度末上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每月度终了后10日内,XX公司各业务单位应向XX公司资产管理部报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业务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杜绝资产报废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XX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须经审批,未经审批,无权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在固定资产清理处置中,XX公司各级子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XX公司有权责成其停止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集团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务用车的管理按照《XX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损审批程序及流程按照XX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XX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