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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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第1条
政府引导基金运营计划:政府引导基金运营计划1 、一般是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发展,促进投资结构多元化,通过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快河南省跨越式发展。

根据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一般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总体规划。

二、基金形成计划(一)基本框架1.基金名称2.基金规模基金总规模为209亿元人民币,第一阶段为209亿元人民币3.基金发起人为209亿元人民币。

境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4.基金期限52年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一个城市注册 6.基金性质盈利基金7.基金经理8.管理比率2/年9.基金到位时间10.拟投资基金本基金拟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募股、新三板、成长型企业市场、私募等。

11.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XX12.绩效薪酬根据基金管理的一般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入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入的XXXX。

(3)管理费的提取方式以XX日前XX天委托提取的管理费为基础。

7.基金盈利模式及成本费用(1)基金收入来源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退出投资后盈利企业股权转让、回购和首次公开发行。

基金将对未投资股权投资项目的闲置资金采用动态控制、低
金融产品。

(2)基金成本①支付管理机构的年度基金管理费;
(二)基金合伙人年会费用;
(3)基金设立时的组织成本;
(四)投资退出的直接费用;
(5)其他基金本身的税收等。

8.收益分配和超额收益报酬(1)分配条件①基金在受托管理期间可分配净收入的XX %;
(二)有投资者的提案,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
(3)资金管理到期。

(2)分配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XXXX的组织形式,根据某一城市的基金性质、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管理人、某一机构的管理比例组织基金收入部分,基金投资总额不得少于在某一城市注册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

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绩效奖励。

参照基金管理的一般惯例,有限合伙人应获得项目收入的80%,普通合伙人应获得项目收入的XXXX。

3、管理费提取方式基金委托管理费应在每年的月前提取。

2.6.7基金盈利模式和成本
1、资金收入来源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从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退出后盈利、回购和首次公开发行。

市引导基金不投资股权投资项目的闲置资金将采用动态控
流动性金融产品。

2、基金成本(1)支付管理机构的年度基金管理费;
(二)基金合伙人年会费用;
(3)基金设立时的组织成本;
(四)投资退出的直接费用;
(五)其他基金本身的税费等
2.6.8收入分配和超额收入报酬
1、分配条件(1)在基金托管期间,基金可以分配净收入;
(二)由投资者提出并经全体投资者批准;
(3)资金管理到期。

2、分配原则具有XXXX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收入;
(三)创业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
(4)管理和操作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合理;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

2.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参与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引导基金的股权参与比例最高不超过25%。

引导基金和支持基金比例相同,不能成为最大股东。

3.在合肥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股权参与。

4.参股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对合肥市注册的中小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其中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非上市企业,但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非转让股份和非上市企业上市后分配的股份除外。

(3)原则上被投资企业不受控制;
(四)不投资其他风险投资机构。

5.股权参与风险投资机构应明确以下事项(1)在受让条件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2)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发起人未在引导基金之前退出;
6.在引导基金投资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的原始投资;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入之和。

股权参与型风险投资机构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应按合同规定优先清偿。

7.引导基金参与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时,不应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干预风险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

如有违反法律、或偏离政策方向,可根据合同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主要投资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产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分享相同的权利。

1.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参股工业投资引导基金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三)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成功的投资案例;
(五)管理和操作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合理;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

2.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合肥注册。

3.股权投资基金在合肥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额的2倍。

4.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后续投资后续投资是指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对风险投资机构选择投资的风险企业的联合投资。

1.后续投资项目必须在合肥注册成立,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风险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合资投资机构)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原则上只投资单一企业一次。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并委托合资资本机构管理。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合资风险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股权退出条件等。

5.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通常在5年内退出。

合资资本机构在引导资金之前,不得抽回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

6.后续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后续投资形成的股权。

转让价格可按不少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金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在相同条件下跟进的风险投资机构有优先接管权。

后续风险投资机构其他股东以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后续投资形成的股权,并按照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公开转让。

7.管理机构必须事先就引导基金的优先级达成一致。

创业企业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应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包括优先股投资,投资计划必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管第十三条引导资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指导资金分配、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
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

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如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有权要求股权参与(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管委会批准,并引导资金退出参股(风险)投资机构,另一方按违约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营、资金使用等情况。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报告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补充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业人数不足300人的;
(3)年销售额自XXXX 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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