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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26
【实施日期】2007.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
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全面促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决定于2007年3·15前后,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7年纪念3·15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要紧密围绕年主题,结合宣传3·15精神,大力宣传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消费方式,正确把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充分采取行政机关指导、行业组织联手、新闻媒体造势、广大群众参与的方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舆论和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活动内容
(一)进行宣传教育
3·15前后,各地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和《消费时空扬州3·15维权网》优势,积极宣传“消费和谐”年主题精神和意义,宣传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成果;宣传和谐消费理念和科学消费知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年主题活动中来。

(二)开展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的重点应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

在城市,根据城区特点,主要开展家用汽车、家庭装潢、电脑使用、食品安全等专业咨询服务活动;在农村,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送法、送消费知识进乡镇,利用集市开展农资真假鉴别、食品安全知识以及生活日用品的消费知识,提高农村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举办消费者代表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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