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苏工商广[201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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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
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苏工商广〔2012〕178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媒体违法发布含有贷款内容的广告,欺骗和诱导群众,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类广告的发布,加强对此类广告的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布贷款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的规定。

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除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外,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内容。

三、广告内容不得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告主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广告主《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四、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担保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等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其广告发布
内容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核定的内容。

五、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应当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七、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有关媒体传达相关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的监测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应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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