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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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计结息工作,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挂牌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利率市场化后,我行将按照市场供求来确定同期挂牌利率。

第二章计息基本规定和计息公式
第三条利率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我行根据不同业务品种分别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金额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

利息金额算至厘位,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应先保留到厘位,各段相加得出的利息总额后再将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第六条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
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的,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等额计息法贷款的计息公式为: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本金=每月还款额-每月应付利息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月数(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
第八条计息期平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计息期算头不算尾是指:存入日(或起贷日)计息,取款日(或还贷日)不计息。

第九条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造成客户
不能按期存取款.客户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归还)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
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

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贷款,按合同执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按逾期贷款计算利息。

第十条本行除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活期保证金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以外,其余存款均按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本行除按等额法还款的贷款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以外,其余贷款均按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手工计结息的存贷款业务,有关分支机构须提出申请,经过总行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科技部审批后,才能进行操作。

第三章存款计结息规则
第十二条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结算账户活期存款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的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
年、五年六种档次,起存金额一万元,本金需一次性存入。

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同档次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计算,计息期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续存手续,按新约定的期限和转存日的相应档次挂牌利率将本息转存.如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其逾期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在开户时可以申请办理自动转存业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或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我行按原存期办理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不足起存金额的则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按存款单位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我行并约定支取存款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我行并约定支取存款额。

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五十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十万元。

通知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支取时提前通知我行,事先约定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通知存款如遇如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己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起存额度不低于一万元,协定存款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到期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
视为自动延期一年.
协定存款内的存款享受两种利率计息,即基本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利率计息,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照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六条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根据我行与客户约定的不同期限等,可采取:不计息、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三种方式。

第十七条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第十八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五十元起存。

定期储蓄存款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续存手续,按新约定的期限和转存日的相应档次挂牌利率将本息转存。

如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其逾期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
存款利率计息。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开户时可以申请办理自动转存业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清户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由储户自定每月固定存入一次,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或漏存次数超过一次的视为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由储户一次性存入,壹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

利息于到期清户时支取,利率比照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本金由储户一次性存入,五千元
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

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利息可分期支取.利率比照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执行.如储户提前支取本金,则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户一次性存入,五十元起存,到期一次性支取。

到期支取时,根据存期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算,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打折后利率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通知储蓄存款
通知储蓄存款按储户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我行并约定支取存款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我行并约定支取存款额。

通知储蓄存款五万元起存,最低支取金额五万元,一次存入,可分一次或多次支取。

通知存款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其它事项比照前述单位通知存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属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存期分为一年、三
年和六年。

起存金额为五十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二万元.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或漏存次数超过一次的,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存款按开户日同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教育储蓄存款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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