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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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
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大于4m,且应进入稳定
地层中不少于3m,遇特殊情况应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局瓦斯赋存条件发化轳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捤顶板煤局瓦斯自然収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迕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细行业与家评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幵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极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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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煤矿安全 规程》。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生产矿井每5年应编制或修改矿井地 质报告。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变化时, 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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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 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 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予 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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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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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 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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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立井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 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 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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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 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 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带有
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
穿化纤衣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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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井工部分 第一章 地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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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 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矿 井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质 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当矿井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 不得进行矿井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 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 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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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 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 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 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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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 度以下10m。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 行布置,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检查孔的 数量不少于3个,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 下 15m。
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有安全技术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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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 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 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 计要求外,还应尽可能地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 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 得超过12m。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保证斜井井筒
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
深度应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工作面位置,距离每
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
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以上。 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施工第一个冻结孔时应采取岩芯,以验证井
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
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 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冻结钻孔 偏斜超过设计规定时,必须补孔。
第十二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煤 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 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 久支护。在完成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 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 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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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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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
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
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
井筒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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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冬季或采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 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
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 ,
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
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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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四)水文观测孔应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 的净断面,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
(五)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内衬箍焊接,冻结 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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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 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 量正常,或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 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 后,才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 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 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查应有详 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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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 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 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 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 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 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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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十二)在冲积层中严禁预留或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井下巷道或硐室时,下 冻结管前应对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进 行防水处理。 (十四)无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都必须及时 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将全孔充满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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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应遵守
下列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
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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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
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运输、排土工程平面图。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
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
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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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九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
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用混凝土砌(浇)
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
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
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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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 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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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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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抗冻 炸药。爆破技术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制 定专项措施。
(八)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 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设在含 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九)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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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 和药品等。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 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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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地质报 告,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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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与职业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 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 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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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 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必
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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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同一煤矿建设项目的井巷工程同期施工企 业不得超过3家,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 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名作业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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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 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 素描图及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八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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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煤矿进行联合试运转验收前,必 须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等地质资料, 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八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 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 程师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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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 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 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 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 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时进 行地质补充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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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永久井壁施工全 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 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 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采用双层或复 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壁间充 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不低于4℃, 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的压力。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
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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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blioteka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机 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 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 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 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