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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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雯
【审理法官】马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
【当事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
【当事人-个人】袁力
【当事人-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代理律师/律所】赵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磊魏建清
【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被告】袁力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袁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工会财务现金30000(叁万圆)+3000元共计33000元”,该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李晓勇黄廷武吕江”的内容。

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费用请款单显示,2017年1月19日,请款数叁万元正,核定数叁万叁仟元整,业务经办文某,业务主管袁力。

空分公司工会2019年1月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摘要“袁力请款费用”,总账及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袁力”,金额为33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首先,案涉款项发生时袁力系空分公司工会的法定代表人,与空分公司工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虽然袁力出具了借条,但袁力陈述其出具借条是履行职责请款用于公务活动,之后再报销;而从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借条及记账凭证载明的内容来看,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等人名字,空分公司工会认可该几人系公司员工;并且空分公司工会在记账凭证中针对案涉款项的记载是袁力请款费用,并未记载是袁力的个人借款。

最后,根据费用请款单中业务经办人文小华的证言来看,文小华陈述当时袁力有两个身份,袁力也是空分公司市场部部长,借条上写的杨斌、魏东等人是公司的人,案涉款项应该是拿给借条上这些人的,案涉款项应该由空分公司还;证人文某的上述陈述内容表明其作为费用请款单的业务经办人亦不认为案涉款项系袁力的个人借款。

综上,袁力提出的其向空分公司工会出具案涉借条请款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袁力与空分公司工会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一审法院驳回空分公司工会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空
分公司工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43:26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51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任,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空分公司工会)因与被上诉人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上诉人空分公司工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陈柯任,
被上诉人袁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空分公司工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进行实体审理,依法改判支持空分公司工会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空分公司工会提供的借条、记账凭证、请款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明33000元是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提前支取单位报销所用的备用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空分公司工会与袁力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袁力向空分公司工会出具的33000元借条是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证据,该33000元借款直至2020年都还是借款挂账未归还,也没有任何凭证报销;3.2019年7月因袁力严重违规违纪已被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空分公司)除名,并且罢免其在空分公司工会的全部职务,已经离职员工借款挂账至今未归还,将导致空分公司工会接受监督审计时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与工会专项规定;4.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直接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属于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袁力辩称,袁力不认同空分公司工会上诉的事实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空分公司工会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空分公司工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袁力返还空分公司工会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还清之日为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袁力向空分公司工会出具了借条,但其是为了单位报账提前支取现金用的,属于公务用款,空分公司工会要求袁力归还借款,其主张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空分公司工会的起诉。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袁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工会
财务现金30000(叁万圆)+3000元共计
33000元”,该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李晓勇黄廷武吕江”的内容。

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费用请款单显示,2017年1月19日,请款数叁万元正,核定数叁万叁仟元整,业务经办文某,业务主管袁力。

空分公司工会2019年1月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摘要“袁力请款费用”,总账及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袁力”,金额为33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首先,案涉款项发生时袁力系空分公司工会的法定代表人,与空分公司工会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虽然袁力出具了借条,但袁力陈述其出具借条是履行职责请款用于公务活动,之后再报销;而从空分公司工会提交的借条及记账凭证载明的内容来看,借条下方写有杨斌、魏东等人名字,空分公司工会认可该几人系公司员工;并且空分公司工会在记账凭证中针对案涉款项的记载是袁力请款费用,并未记载是袁力的个人借款。

最后,根据费用请款单中业务经办人文小华的证言来看,文小华陈述当时袁力有两个身份,袁力也是空分公司市场部部长,借条上写的杨斌、魏东等人是公司的人,案涉款项应该是拿给借条上这些人的,案涉款项应该由空分公司还;证人文某的上述陈述内容表明其作为费用请款单的业务经办人亦不认为案涉款项系袁力的个人借款。

综上,袁力提出的其向空分公司工会出具案涉借条请款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袁力与空分公司工会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一审法院驳回空分公司工会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空分公司工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马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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