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商标法修改以前,在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作⽤,但这种法律保护体系也存在⼀些缺陷,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个⽅⾯的缺陷:
⾸先,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只有注册商标才有资格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产⽣实质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制度相互妥协的结果。

即,当某⼀商标在某⼀国家或者地区,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所有⼈没有在该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如果坚持“不注册,不予保护”的原则,对与商标所有⼈是不公平的,《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就是为了解决这⼀问题,⽽给予未注册且已驰名的商标的⼀种倾斜性的保护⼿段。

其次,该规定确⽴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对驰名商标进⾏批量认定,这种模式不符合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宗旨。

《巴黎公约》规定:国或者使⽤国主管机关认为⼀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所有,⽽另⼀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以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商标的注册,并禁⽌使⽤。

依照该规定,只有在发⽣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等侵权事件时才能启动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程序,也就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再次,“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驰名是指被⼴泛知晓的⼀种状态,⽽这种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发⽣改变的。

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会随着市场的变化⽽产⽣变化。

⼀个驰名商标完全可以因为产品的淡出市场⽽被相关公众所淡忘,不再驰名,如果仍给予其特殊保护,对于其它市场竞争主体来讲则是不公平的,同样如果⼀个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状态,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是不能获得特殊保护的,引起的法律后果同样不公平。

驰名作为⼀种状态同样有其⾃⾝的空间性,⼀个驰名商标不可能在每⼀个地区和⾏业都被⼴泛知晓,如果该商标在案件的发⽣地不被知晓,给予其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公平呢?
最后,所确⽴的认定和保护模式,在社会公众中遭到了部分的曲解,被曲解为是⼀种荣誉,是⼀种提升品牌价值的⼿段,⽽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段的实质,结果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盲⽬的追求认定,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定程度上掺⼊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现⾏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下,驰名商标仅仅是⼀种法律保护的⼿段,被确认的驰名商标其效⼒仅仅及于案件本⾝,⼀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两种法律后果:⼀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即⾏终⽌,在第三时间、对第三事件均不发⽣法律效⼒;驰名商标归于普通商标,即和普通商标没有任何区别;⼆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的证据。

⾄于该商标是否继续驰名,应当由市场来评价。

在现实中,有部分企业继续在产品包装和⼴告宣传上标识“驰名商标”的字样,这样⼀定程度上加⼤了公众对驰名商标的曲解,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依照现⾏的法律法规认定的驰名商标,应禁⽌企业在宣传中或者产品包装上标识驰名商标的字样,可以作为“曾经被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材料”,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且对于规范驰名商标的管理也是有意义的。

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