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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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户外广告设立规划设计
(2023-2030)
规划说明
目录
(一)总则 (1)
(二)户外广告设立布局及分区 (4)
(三)户外广告设立规定 (7)
(四)户外广告近期整治规划 (18)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划 (19)
(六)规划实行措施 (19)
(七)附则 (20)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 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
充足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 景观文化效益, 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立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 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 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涉及
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在城区建(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区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 以及城市(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第三条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3.《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2023]第18号)
5.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23)
6.《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
7、《四川省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
8、《四川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23
9、《中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23—2023)》
10、《中江县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记设立管理办法》(2023年)
11.其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与设立技术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
1.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依据, 户外广告的设立布局格遵照总体规划有关城市市容与景观规划的规定。
2. 满足人的需求, 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户外广告绝大部分是经济利益驱使的商业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立与管理指引应当从公众利益出发, 并协调好个体经济利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
3.突出地方特色原则
中江是英雄黄继光的故乡, 有深厚的红色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 户外广告做为城市面貌的一个窗口, 应突出地方的特色, 弘扬地方文化。
4. 重视美学设计, 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
山体、水体、建筑、绿化等构成了第一层次的城市轮廓线, 而户外广告等附加物则形成第二层次的轮廓线。
户外广告设计应协调好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 使广告在城市景观中处以协从和地位, 促进并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环境。
5.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各地段的环境气氛和景观方面规定的差异, 在设立户外广告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构成城市景观的特定景区景点, 户外广告的设立应严格控制。
6.安全性原则
户外广告设立应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和市民平常生活。
凡设立户外广告, 经营方均应参照相关的设立技术标准进行规范性设计和制作。
在设立大型广告之前, 对高空作业人员应购买相匹配的户外广告保险;在安装过程中和结构完毕时, 应有户外广告工程监理认证和验收。
户外广告媒体应由发布单位定期保养维护, 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
7、可操作性原则
本规划将本着“规划先行”的原则。
专项规划总体方案按“面线点”程序进行, 具体实行方案则按“点线面”程序进行, 完毕核心节点户外广告的设立设计, 达成带动相关路段户外广告的整治, 最终改观整个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立面
貌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对户外广告资源要“合理有偿使用”。
城市户外广告所占用的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 应由政府统一领导使用, 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对外招商、拍卖。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
1.户外广告的设立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 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
观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
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 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高。
2.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 其设立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 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 这对于城市特性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中江英雄故乡的山水田园城市尤为必要。
规划应尽也许地增长公益服务性广告, 以宣传中江城市优秀的英雄文化品质, 展示城市的传统风情。
3、户外广告应重视艺术性与安全性, 以生动的标志造型和书面、简明的文案, 传达广告信息, 以优质材料和精良的工艺制作优美而安全的图件, 一些大型显眼的广告更强调美感和灯光效果设计, 做到白昼同辉, 为名城增色。
第六条规划理念
本规划的规划理念可以概括为: 一个核心目的、两个注重、三个结合和四大户外广告媒体。
1.一个核心目的
本规划的核心目的是展示中江“英雄故乡、和谐中江”的城市形象。
突出区域特色, 改善人居环境, 形成户外广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 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通过规划控制, 使中江县户外广告的设立、管理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2.两个注重
两个注重是指:主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物户外广告和道路户外广告应注重整治和提高;新建建筑物户外广告和新建道路户外广告应注重设立管理工作“前置”, 加强引导、严格规范。
3.三个结合
三个结合是指: 户外广告设立规划和店招店牌设立规划相结合;现状整治和资源开发相结合以及规划控制(通则与导则)和规划设计相结合。
4.四大户外广告媒体
对高炮广告、显示屏广告、楼(屋)顶广告“定点设立”、“规范管理”;明确不同种类店招店牌的设立原则和具体规定。
店招店牌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平常工作的重心和重要工作内容, 将店招店牌设立规划单章列出, 明确店招店牌设立的原则规定和不同类型店招店牌设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23年----2030年, 近期规划2023年----2023年。
第八条规划范围
中江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 以中江县城区凯江镇、南华镇和南渡镇为主体, 用地规模17.95平方公里, 人口规模23万人。
(二)户外广告设立布局及分区
第九条依据总体规划拟定的功能分区、用地性质、道路等级等, 分析各类区域对环境的不同规定, 明确各区域与户外广告的关系, 采用面线点规划对户外广告由鼓励到限制, 分为四类区域(集中展示、一般展示、一般控制、严格控制)进行规划控制。
(一)1.集中展示
(二)集中展示区
重要涉及以下区域:
(1)商业中心区
老城商贸中心区——朝阳中路、人民东路、中市街、上南街、玄武西路等围合区域;新区商业中心区——浩森大道、仿古街、东江右路、北塔街所围合的区域;
(2)商业次中心区
一环路两侧魁山路段两块商业区;玄武公园东侧, 一环路两侧, 玄武路路段为什么区域;
(3)商业步行街区
伍城北路、伍城中路、伍城南路沿线商业步行街;北塔街、外北街、大北街、中市街、上南街沿线商业步行街。
(三)集中展示路段
重要涉及一环路北段、浩森大道、一环路东段、继光大道东段、继光大道西段、玄武西路、玄武东路、北塔东路、象山大道、朝阳北路、朝阳中路、凯通路。
(四)集中展示点
本次规划范围内涉及商业集中区中各区块间的道路节点。
2.一般展示
(一)一般展示区
一般展示区重要分布在凯丰路沿街商业用地、北塔西路沿街商业区、象山大道沿街商业区、伍城北路沿街商业区、大北街、中市街、上南街沿线商业区等区域
(二)一般展示路段
涉及北塔东街、北塔东路、伍城路、北塔街、外北街、中市街、大北街、上南街、凯丰路、荷花北街、人民东路、人民西路、南华大道、杏花大道等。
(三)一般展示节点
重要涉及二环路与菊花大道、继光大道西段、凯江大道东段等主干道交汇处、一环路与城市主干道交汇处。
3.一般控制
(一)一般控制区
重要指城市工业区、居住区、文教、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历史地段、景观控制区以及其他非以上三类分区的地段。
(二)一般控制路段
重要指凯江东路、一环路南段、象山北路等。
(三)一般控制点
重要指凯江六桥、东江四桥、魁山公园入口、玄武公园入口等处。
4.严格控制
(一)严格控制区
涉及国家机关、市政单位, 如东江镇政府、中江县人民政府、中江县人民法院等;文物单位,如继光纪念馆等;风景名胜区及核心景观带, 如白塔寺、南塔寺等;城市广场、公园和大型公共绿地, 如白塔公园、魁山公园、玄武公园、南塔公园松山公园等;教育用地, 涉及中江县各小学、中学等, 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设立的区域。
(二)严格控制路段
重要指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生活性道路, 此类路段设立户外广告将影响城市道路的使用, 影响城市交通。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立一些小型公益广告或临时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立规定
第十条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立通则
1.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立总体规定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立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应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 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沿道路两侧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三)在人行道上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应保持不少于3 米的人行道宽度;设立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4米;
(四)地铁通风亭10 米范围内, 不得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五)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六)同一路段原则上只应设立一种款式和规格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立间距
(一)广告设施100 平方米以上的设立间距应大于800 米;
(二)广告设施30 平方米至100 平方米的设立间距应当大于400 米;
(三)广告设施5 平方米至30 平方米的设立间距应当大于200 米;
(四)广告设施5 平方米以下的设立间距应当大于100 米。
3.单立柱T 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的设立
(一)城市快速内环以内不得设立;
(二)户外广告设施边沿(广告牌面)滴水线, 高速公路应当以隔离栅外缘起不小于30 米, 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自隔离栅外缘起应不小于50 米。
没有
隔离栅的,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与其他等级道路交汇的, 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即广告牌面边沿滴水线距道路两侧边沟外缘起, 国道不小于20 米, 省道不小于15 米、县道不小于10 米, 乡道不小于5 米;
(三)单立柱T 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 离建
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四)单立柱T 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可以采用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
支柱可以采用单柱式或多柱式, 单柱式柱体直径应≥1 米, 柱体颜色宜采用银
灰色;
(五)单立柱T 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应由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 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印章;单立柱T 型广告设施(高炮
广告)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六)单立柱T 型广告设施(高炮广告)设计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 年。
4.落地式大型牌面广告设施的设立
(一)单体广告(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 米, 长度不得大于18米;整体广告不宜超过三联;
(二)广告设施支架不得裸露, 设施设计新奇, 造型美观, 制作精良, 体现户外广告的景观化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并应具有完善的夜间照明设施;
(四)施工工地围挡需要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 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广告牌总长度不得超过沿街基地边长的2/3, 其余部分应当按同等高度设立实体围护;每块广告牌规格宜按2∶1 的比例设立。
5. 下列情形不得设立全彩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一)画面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且与道路垂直, 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
(二)市区快速路两侧50米可视范围内, 其它道路20米可视范围内, 市区重要街道路口100米范围内;
(三)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6.人行道灯箱广告设施的设立
在人行道内设立灯箱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牌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过路牙;
(二)柱脚的设立与树木、杆线等齐平, 与各类设施(除行道树)的距离不少于3 米;
(三)人行道灯箱广告设施互相间距应当不少于60 米。
7、宣传栏广告设施的设立
(一)宣传栏广告设施应按照规划, 定点、定量设立。
(二)宣传栏广告设施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并应具有完善的夜间照明设施。
第十一条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立通则
1.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立的总体规定
(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 可运用建筑物设立附着式户外广告, 但不得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采光、日照和视线;
(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立附着式广告, 应当符合规划规定的建筑控制高度;
(三)除大型商场、超市、各类专业市场可适度设立建筑物立面附着式广告设施外, 其他类型建筑不得设立;
(四)可运用公交候车亭设立广告, 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每个半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宜超过10 平方米;首末站的广告面积不宜超过15 平方米;
(五)附着于各类商亭等构筑物设立户外广告的, 应当控制亭体附着广告的面积, 亭顶不得设立广告;
(六)附着式户外广告不得掩盖, 其主体功能;
(七)桥梁路段严禁设立附着于灯杆灯柱户外广告。
2.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立
(一)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建筑的外墙面, 不得叠加设立;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立高度控制:
(1)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立牌面式广告, 24 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立牌面式广告;
(2)楼顶牌面式广告的牌面高度为5—6 米,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不得裸露, 高度不应大于1 米。
3.建筑物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立
(一)不得遮挡玻璃幕墙、窗户和有特色的建筑物造型设立户外广告。
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立户外广告的, 应结合建筑物新建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装饰统一设计并施工;
(二)建筑物外立面设立广告,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物同一面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该面实体墙总面积的1/2, 且单块广告牌面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 厚度自墙面算起不得大于0.3 米;墙体面积较大时, 宜提成数个单块, 分别设立;
(2)垂直附着于墙体设立的附着式广告, 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大于1.5 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立附着式广告, 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3 米;
(3)不得重叠设立广告设施。
4.附着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立
(一)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其性质属于户外广告而非招牌, 具有替代传统横幅的功能。
商业区可以按规定设立该类媒体, 其他区域不得设立;
(二)下列情形严禁设立该类媒体:
(1)招牌设立区域严禁设立该类媒体, 不得以滚动字幕代替店招;
(2)建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严禁设立该类媒体(步行街沿线和商业圈内的商业大楼除外);
(3)沿街单开间、双开间小型商铺严禁设立该类媒体。
(三)字幕宜减少使用红色字体;
(四)沿街三开间及三开间以上单位(银行、邮局等)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设立, 设立长度为4—6 米, 设立高度不得超过40 厘米;
(五)该类媒体启动时间应当与商铺营业时间一致;
(六)滚动字幕不宜过亮, 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23cd/m2以内, 晚上宜控制在200cd/m2 以内。
第十二条店招店牌设立导则
1.店招店牌设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 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该区域内的店招店牌进行统一规划,
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将平常管理责任贯彻到楼主;
(二)统一审批, 店主设立招牌必须将店招店牌的设计稿交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符合店招店牌设立规定后经批准方可制作设立;
(三)规范尺度, 店招店牌的尺寸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 严格规范店招店牌的尺寸, 使其与楼体和相邻店招店牌和谐一致;
(四)一店一招, 一家商店, 不管大小, 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块店招;
(五)一楼一层, 一楼多户时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二楼之间设立店招, 二楼以上单位一般以落地式指示牌或悬挂式指示牌方式解决;
(六)规范内容, 店招店牌的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不得设立商业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
(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悬挂的竖式标牌(一般采用白底黑字悬挂于大门两侧)应予以保存。
2.店招店牌设立的通用标准
(一)店招店牌的设立必须符合《四川省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规定。
(二)店招店牌的尺寸必须与建筑相协调, 由县城管局具体制定店招店牌的高度, 统一规划。
(1)简易门面房店招店牌统一高度一般为80cm-100cm;
(2)楼房门面店招店牌的高度一般为100cm-120cm, 120cm-160cm, 具体视楼房情况而定。
招牌高度不得超过二楼窗底以下20cm;
(3)大楼门厅上方一般可作异型招牌, 高度可超过160cm 以上, 具体视楼房情况和经营种类而定, 如大楼的重要业主或重要楼层的租用户;
(4)店招店牌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过0.5 米;结合挑出式遮雨棚设立的店招店牌, 其外沿距建筑物立面最大不得超过1.5 米。
(三)店招店牌的内容为名称、标志、色彩:
(1)店招店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公司形象辨认系统制定的标准实行;
(2)店招店牌的字体一般用公司形象辨认系统制定的标准;
(3)店招店牌字体大小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招牌高度的一半;
(4)店招店牌高度在120cm-160cm 之间的, 底板可在上下部位用色带镶边, 但不得使用金属发光板包边。
(四)店招店牌的色彩解决可按内容而定,底板色彩可作以下规定(除黑色、白色以外):
(1)家电、五金、汽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类的招牌底板一般用冷色系列, 如蓝色、绿色、灰色、黄色色相;
(2)食品、餐饮、娱乐类的招牌底板一般用暖色系列, 如暖黄色、暖绿色色相;
(3)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招牌底板一般用高明度色系列, 如白色、柠檬黄色、粉紫、粉青色色相;
(4)男士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招牌底板一般用低明度色系列, 如深蓝色、深灰色、深红、深棕色色相;
(5)星级饭店、行政公司、文化所属单位类的招牌底板一般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 如深红色、深蓝色、灰棕色色相;
(6)银行等金融业、医药、卫生类行业的招牌底板一般用公司形象辨认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 如农业银行的绿色、中国银行的白色等;
(7)茶叶饮品、茶馆的招牌底板一般以绿色、褐色系列的颜色为主。
(8)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的店铺的招牌底板一般用含灰的中性色。
(9)房地产、广告、装饰公司的招牌底板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 适当强调应用对比色, 具有公司辨认系统的知名公司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10)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具体规定, 具有公司辨认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色。
(五)店招店牌的设立应当制作精良, 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材料。
(1)店招店牌原则上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喷绘解决。
(2)店招店牌的支架不得裸露。
(3)店招店牌的外框不得使用发光金属材料包边, 如镀金发光板包边。
(4)传统老字号店铺, 其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石材质加工, 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5)鼓励使用漏空金属字、灯光灯带发光材料。
(六)店招店牌中出现的汉字一般应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规范使用(名人手书匾额可适当放宽标准)。
3.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店招店牌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店招店牌原则上只能设立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 高度不超过1.5 米, 并实行一店一招(牌)制, 不得多层设立。
(二)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立遮挡屋檐的挂牌式店招店牌;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立挂牌式广告, 但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顶部, 高度不超过1.2 米。
(三)建筑物外墙设立的挂牌式店招店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 米。
(四)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店招店牌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同一建筑物相邻挂牌式广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 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
(五)挂牌式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的采光、通风和导致光污染。
(六)挂牌式店招店牌形式、色彩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4.多层多招店牌设立的一般规定
多层多招指的是在同一建筑中, 多个楼层均有商家或公司公司进驻, 同时每一楼层又有多个商家或公司。
由于每个商家或公司都规定设立自己的招牌, 因此就会出现多层多招的现象, 此种现象在综合商业楼中尤为突出。
多层多招的设立方案可以分为三种: 附着于墙面式、挑出墙面式和置于地面式。
(1)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二楼之间设立店招, 二楼以上单位一般以落地式指示牌或挑出墙面式指示牌方式解决。
核心商业区内建筑, 审批批准后, 可适当放宽多层多招的限制, 可在立面多层多招设立指示牌。
指示牌的内容只能包含品牌名称和品牌LOGO, 不得出现画面。
(2)综合大楼招牌采用统一设计、统一设立的方法, 地面二层以上单位招牌由所在楼宇建筑业主设立、管理和维修。
(3)附着于墙面式, 可采用背板装饰条和透空立体字统一设立。
(4)挑出墙面式, 一般可选择位于建筑沿街立面两端位置设立。
(5)置于地面式,二楼以上的招牌可采用立式招牌形式统一设立在大楼出入口或楼体两端。
(6)规划实行后, 其他墙面一律不得随意设立招牌或张贴广告。
5.在建筑物墙面上设立漏空字体的一般规定
沿街建筑物除大楼冠名外, 一般不宜设立漏空字体。
(一)二层以下建筑物墙面原则上不得设立漏空字体。
(二)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立单位简称的漏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 处(含大楼冠名), 且布局及规格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三)漏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公司的统一标记除外), 或采用金色、银色钛金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