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潼南府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7〕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通知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含4S店维修车间、工业项目中与生活及行政管理相关的倒班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行政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
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23
•【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施行日期】2004.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收费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各设区市发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将进贤县等25个县(市、区)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赣府字〔2004〕65号)的规定,现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收取易地建设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有进贤县、湾里区、都昌县、星子县、浮梁县、湘东区、安源区、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婺源县、鄱阳县、余干县、吉安县、吉水县、井冈山市、于都县、定南县、信丰县、石城县、会昌县、高安市、南城县、金溪县、崇仁县。
上述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民用建筑,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可比照首批列为省级重点人防城市的同类县、市、区(湾里区比照新建县)的标准,向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收取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的范围、收费管理使用及减免政策等,均按照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
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
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根据《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号)、《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
第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一)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及为其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第六条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核定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600平方米时,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经济,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以下办法核定:(一)民用建筑基础埋深,按照建筑物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该栋建筑按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的一半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基础埋深:1、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下室围护结构在地下室底层投影内侧地坪与地面底层地坪的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2、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在地面首层投影范围内的,按地面首层外框在地下室底层投影的室内外高差计算基础埋深。
当有一半以上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
(四)10层以下非住宅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的基础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单独修建。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2x〕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2x]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2x]27号、宁财综[202x]217号、宁价房[202x]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x)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2.09.28来源:人防办昆计价房[2002]398号各县(市)区计贸(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现将《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精神,考虑到我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具体分类如下:(一)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按下列标准收取: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及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下同)计收,每平方米2000元。
2、安宁市,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等县,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600元。
3、东川区,富民、禄劝、寻甸等县,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200元。
(二)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按下列标准收取:1、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及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0元。
2、安宁市,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等县,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0元。
3、东川区,富民、禄劝、寻甸等县,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0元。
以上收费项目,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及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昆明市人防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统一组织收取。
东川区、安宁市,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禄劝、寻甸等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县(市)区人防办或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收取,每季度将收费情况报昆明市人防办备案。
二、各执收单位收文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4.27•【文号】计价格[2000]474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苏价服〔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省民防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400-28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00-2000元。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有关要求1、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在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时,要坚持“从严掌握收费政策、从严核定收费标准、从严控制企业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和企业此前的实际缴费情况,及时制定辖区内市区和县(市、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易地建设费项目执收编码,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二)明确分成缴库方式。
市县级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减免审批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查工作。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易地建设费具体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步骤、环节和时限,按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使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更加快捷高效。
设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闽价[2002]房133号•【施行日期】200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1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惠府[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1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日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
不能补建的,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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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6-05-08 10:32:03.36 浏览次数2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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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2001]72号2001年6月28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易地建设费要专款专用,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五、本通知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