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殴打他人案(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21]0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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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殴打他人案(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21]015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21]01504号
【处罚日期】2021.07.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新狮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婺城区
【处罚对象】王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5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日22时许,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菜场对面芙峰街上,王鹏等三人因为在滴滴车上吸烟、关窗户之事和滴滴车司机廖*发生争吵,下车后,王鹏等三人对廖*进行拳打脚踢,致使廖*受伤。
王鹏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鹏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金华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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