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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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业
秘密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作为涉案商业秘密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员工在该公司担任员工期间掌握了该商业秘密,该员工离职后,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公司,该公司使用了商业秘密,生产了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正文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共同诉称:SP-1068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技术信息属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系上述商业秘密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被告徐某某原系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员工,掌握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
徐某某从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离职后至被告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华某某公司)工作。
徐某某在华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华某某公司,华某某公司使用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生产了SL-1801产品,并申请了名称为
“烷基酚热塑树脂生产的改进工艺”发明专利。
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委托的技术鉴定结论表明,华某某公司生产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故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不仅要维护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同时亦应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当秩序。
本案中,在涉及双方技术比对的审查中,一审法院启动了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并由鉴定机构出具了专业的鉴定报告。
两原告在得知技术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以追加被告、撤回起诉、不参加开庭等方式,意图拖延诉讼。
一审法院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驳回两原告的不当请求,并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避免使被告长期处于涉嫌侵权的不稳定状态。
本案系中美两国就同一事实同时审理的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向美国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华某某公司侵犯其在华子公司商业秘密,ITC终裁驳回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主张。
本案的审理不仅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技术秘密之争,也影响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