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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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doc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以下简称监检组)是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要求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执行电力工程阶段检查或专项检查等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团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是指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中心站。
第四条监检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按专业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设立的地区分站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检组的组建
第六条监检组由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质监机构负责组建,监检组成员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1人(可兼任),
各专业检查人员若干。
监检组成员的专业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监检组组长必须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专家中选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站所属地区分站组建监检组时,组长可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委员会的本省区分会专家中选取。
联络员必须为质监机构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
监检组中同一专业需配备多名人员时,该专业的负责人必须持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
第九条质监机构组建监检组时,监检组成员不得选用被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设备供应、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监检组成员的选聘应严格履行资格审核程序,与被检查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监检组成立后,质监机构应正式行文公布。
第三章监检组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监检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监检组成员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监督、优质服务”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监检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质量监督汇报会及总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