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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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地面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车间、仓库、施工现场等。

第三条地面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地面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地面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处理地面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5. 向上级部门汇报地面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地面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 定期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 对本部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地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地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条定期对地面生产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地面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报告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不得隐瞒、谎报。

第十四条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地面安全生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事故报告记录、教育培训记录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记录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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