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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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河政办发[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
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隐患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根据《广西重金属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环保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河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消除污染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排查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对象:
1.所有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
2.含铅蓄电池与废铅酸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
3.电镀、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物利用、处置企业。
(二)排查整治内容:
核查企业“三废”处理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
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7)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8)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3.废渣处理
(1)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2)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方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3)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
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
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三、排查整治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决定成立河池市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文纲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覃献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海悫市环保局局长
韦永山市工信委主任
成员:廖锦成市发改委主任
蓝飞宁市住建局局长
陈健市水利局局长
韦继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农文广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吴荣全市工商局局长
韦世福市安监局局长
王加辉市国税局局长
陶伟市地税局局长
廖建秋市质监局局长
李松涛市司法局局长
韦森宁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觉发市环保局副局长
江裕雄河池供电局局长
罗永双市自来水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和各工作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吴海悫同志兼任。
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或备案登记。
环保局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是否经过环保审批,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
工信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是否属于淘汰落后产能。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企业使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住建部门负责查处企业的建设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是否执有营业执照。
税务负责查处企业是否进行税务登记,是否依法照章纳税。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办理安全许可。
司法部门负责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市政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自来水部门负责对无牌无证企业进行立即停止供水措施。
供电部门负责对无牌无证企业进行立即停止供电措施。
水利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的审核。
公安部门负责对淘汰关闭企业的行政执法。
四、排查整治时间
从2012年2月1日起至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完成。
五、排查整治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各排查组要充分认识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涉重金属企业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要对地方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整治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控制影响环境的污染源,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要全程跟踪督促有关企业,制订“一厂一册”整治方案,并按时进行全面整改。
(五)突出重点,认真排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涉重金属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履行“三同时”手续;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等。
(六)加大督查力度,强化执行力。
对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认真做好排查整治进度的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每星期二、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综合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隐患整改情况(含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2284196;传真:2280496;邮箱:**************。
六、组织验收
为使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存在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特成立整治工作
验收组,组长由工信委牵头负责,成员由发改、环保、国土、工商、税务、安监、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冶炼企业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收集有关企业的验收材料报送市工信委。
联系电话:2284176,传真:2282867,邮箱:**************。
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实施关闭的企业,企业要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单位要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验收程序
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向整治工作验收组提出验收申请,并经整治工作验收合格后,报验收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