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未过户型受贿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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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未过户型受贿如何认定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一、此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1、实际占有型。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等需要进行登记的财物。

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财产所有权属保持原有状态不变,财产权完全由国家工作人员支配,即享有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

2、借用他人名义型。

国家工作人员不以实名收受请托人的不动产等财物,通过借用他人名字来办理财产登记手续,从而达到控制财物所有权的目的。

其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贿赂财物后,不直接以自己或家属名义办理产权登记,而是借用第三人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为人与第三人约定所有权。

3、长期借用型。

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明确约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财物以借用的名义长期无限制地使用,表面上看借用形式,实际上是转移财物所有权。

4、正在办理型。

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后,已决定或提出办理产权登记申请,但该房屋或汽车等财物尚未来得及办理登记,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案发。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产权未过户型受贿
实践中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样,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条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房屋、汽车等的认定构成障碍。

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上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

同时,考虑到未办理权属登记情形下受贿犯罪容易与合法借用混淆,法律特别强调要准确区分以借为名的受贿与真实借用的界限,并为此列举了几种主要的判断参照因素。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所谓合理事由,法律没有具体列举,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该借用行为是否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前提上,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请托人借用,则属于不合理的事由,这是界定其他事由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2)采取的借用行为是否是行为人当前所必须的,如果行为人的当前因生活十分困难所必需,则属于合理事由;(3)借用事由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如为解决行为人面临的生活困难,如小孩上学,家庭成员生病等属于合理事由,而借用于个人经营甚至非法经营的,则属于不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

即行为人将借来的现金或财物用于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实际需要,并且用于实际消费。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可以从客观上印证行为人可能存在受贿的故意。

3、借用实际的长短。

如果行为人在较短时间内将所借财物予以归还,可以从客观上表明行为人确实因客观需要而借用;如果是收受请托人财物,就不存在归还的问题。

4、有无归还的条件。

如果行为人归还他人债务的条件已经成熟,但仍不予归还,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受贿的故意。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主要看行为人借用财物后,是否明确表示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归还所借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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