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述评_范建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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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建亭(1964-),男,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建筑业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程度、原因与影响研究”(10YJA790046)①
如《建筑经济》曾是刊登招投标研究论文较多的杂志之一,但2008年北大核心期刊目录调整后没有被收录在内。

《经济问题探索》2012年第9期
国内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述评
*
范建亭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200433)
摘要:招投标问题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之一,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目前还未发现
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研究现状进行评价的文献。

本文在统计分析近二十年来国内学术期刊所登载的招投标研究论文情况的基础上,从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管体系、市场参与主体不规范行为、评标方法、工程计价模式和企业投标报价策略等方面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并评价了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述评
招标投标(简称招投标)是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普遍采用的工程交易方式,在发达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2000年《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工程招投标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大量涌现。


程招投标研究所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多,包括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而且研究主题和分析视角也很广,既有从宏观层面对招投标机制的理论探讨和具体问题分析,也有针对招标、投标和评标等环节的定性和定量研究。

因此,对这些跨学科、多层次的研究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有助于把握我国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研究的发展脉络,但目前尚未发现对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进行评价的综述性文章。

鉴于此,本文将在统计分析1992年至2010年招投标研究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的基础上,综述工程招投标相关研究所关注的主要内容,并评价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借鉴。

一、招投标研究现状的统计分析
近年来我国招投标领域的相关研究十分活跃,从中国知网(CNKI )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文献检索结果看,篇名中含有“招投标”的论文就多达5000多篇。

为进一步缩小文献范围并保证引文质量,我们将期刊来源限定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后,分别用“招标、投标、评
标、串标”检索了1992 2010年期间的论文。

除去新闻报道、会议通告等非学术性文献后,总共得到1688篇核心期刊论文。

鉴于其中有不少文献来源于自然科学、工业技术等非社会科学领域的核心期刊,我们根据CSSCI (2010-2011版)来源期刊对上述
核心期刊论文进行了梳理,最后得到CSSCI 论文340篇。

图1
招投标研究文献各年分布情况
图1显示了核心期刊论文和CSSCI 论文的各年分布情况。

从中可知,招投标问题受到了比较广泛的关注,尤其是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相关研究文献开始大量涌现,每年的核心期刊论文数量均在100篇以上。

2008年以后核心期刊论文数量明显下降,这可能与2008年核心期刊目录调整有一定的关
系①。

相比之下,CSSCI 论文数量保持了稳步增长,
目前每年达到30篇前后的水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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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招投标研究CSSCI论文分类(1992 2010)研究内容分类论文数作者单位分类论文数工程121高校230
货物120企业46
服务50政府部门28
综合性30研究机构12
拍卖13事业单位8
其他6不详16
注:作者单位仅按第一作者统计。

表1进一步对340篇CSSCI论文进行了分类。

首先从作者单位看,有16%和8%的文献分别来自于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说明招投标研究不仅是学术界关心的问题,也受到实务界的较大关注。

其次从研究内容看,招投标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和货物两大领域。

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而货物则以图书、教材和药品采购为主。

此外,与服务相关的招投标研究涉及到科技项目、审计业务和特许经营等方面。

这说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建设工程发包,扩展到药品和图书采购、科研课题立项等方面。

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本文将文献述评的对象限定在工程招投标范围之内:一是因为尽管《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该法,但是强制招标的范围仅限于三类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因为工程招投标因其涉及金额巨大、参与者众多、安全质量要求高、社会影响深远,而成为招投标活动中最为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领域;三是因为与货物和服务采购相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具有程序复杂、合同条件严密、履约周期长等特点,招投标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多,违法违规现象也比较突出。

此外,现有文献对工程招投标的研究涉及到一些概念探讨和法规解读等内容,而本文关注的是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具体问题,故以下将从讨论比较集中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评标方法和投标报价策略三个方面,梳理归纳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

文献来源以CSSCI论文为主,同时也选取了其他经管类期刊的论文。

二、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管方式和违法违规现象
(一)相关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问题
监督机制是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的重要条件,但我国招投标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以监督为由排斥或者歧视辖区外投标人;增设审批环节,变监督为直接管理;监督和管理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徐高鹏,2004)。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监管权过于分散、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监督主体到底是谁,其职权范围有多大,《招标投标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存在着明显漏洞(程实,2010)。

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进行了职责分工:发改委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水利、交通、铁道、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这种“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形成了同体监督、交叉和重复执法的状况,导致“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使得监督力量形同虚设(丁军,2006;刘光华,2006;林乃善等,2010)。

由于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致使招投标活动难以摆脱政府部门行政干预的影响。

行政干预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导致大量“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产生的“寻租”成本也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王孟钧,2003)。

对地方建筑市场的具体分析能更清楚地暴露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不足。

高妮等(2010)对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研究显示,招投标监管存在监管分散、规则不统一、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分散的部门监管模式导致招投标监管中出现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甚至造成了部分监管空白;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和评标专家库的不统一,导致信息公开透明性不足和专家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面对大量的招投标监管任务,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监管不到位。

(二)市场参与主体的不规范行为
从微观层面看,招投标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可分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四个方面。

首先是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主要包括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招标程序和方式违规等。

规避招标经常采用的方式有化整为零法、变换功能法、搁置项目或部分招标法等,招标操作模式的违规行为主要有变公开招投标为协商议标、滥用邀请招标、非法申请免招标、重复招标等,其他还有为特定投标人制定倾向性条款和入围条件的设置招标门槛行为等(林乃善等;2010)。

吴红梅等(2009)对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市场的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多半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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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合格标准不合理以及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等。

此外,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强迫中标人降低报价、垫资承包和指定分包等也是比较常见的招标人不规范行为。

其次是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恶意低价抢标、围标和陪标、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等。

吴红梅等(2009)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是投标人最突出的不诚信行为,其次是对招标人行贿、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串标。

针对招投标领域的企业违规现象,朱正余(2010)运用演化博弈理论的方法,构建了监管部门和企业博弈模型,认为监管部门行为是招标企业违规与否策略选择的根本原因。

再次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

安连发(2010)通过专题调研指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内部管理混乱,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专业不强、招标代理能力参差不齐;通过非法挂靠、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甚至行贿等违法手段揽取业务,与招标人串通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巧立名目乱收费等。

吴红梅等(2009)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半数的投标人反映曾经遭遇过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

最后,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不能从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全按照招标人意图评标,或者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以获得不正当的回报等(王前虎等,2010)。

评标方面的违规,有时候并不是招标人主导的而是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勾结的结果(林乃善等,2010)。

(三)串通投标问题
串通投标行为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从参与主体看,串通投标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首先,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投标人相互达成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导致招标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轮流坐庄、补充投标、市场分割型投标、补偿投标、抑制投标和价格同盟等类型(王玉辉,2006;吴红梅等,2009)。

一些施工企业通过有来有往的“协作”,形成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圈子。

此外还有单个的行为人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现象,其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也引发了争议(孙国祥,2009)。

从维护竞争的角度看,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是一种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世界各国对其进行规制时普遍采用的是“本身违反原则”(武晋伟,2006)。

其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之间私下交易,使招投标流于形式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透露信息型、事后补偿型和设置障碍型三种类型(吴红梅等,2009)。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属于不同交易阶段的经营者间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作用具有两面性,所以不能必然地认定其属于违法行为。

武晋伟(2006)认为,当前我国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为招标人(即政府机关)与投标人(企业)之间的串通,对该串通行为适用美国等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所采用的“合理原则”规制方式更为可行和有效。

赵振铣等(2005)指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较少是导致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存在大量纵向串谋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通过招标保函建立投标人救济制度是防范纵向串谋的有效措施。

最后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实施串通投标;二是与单个或数个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特定标书型、泄露机密型、支配评委型和组织围标型(吴红梅等,2009)。

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提供招标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不属于招标人的范畴,因此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法律界的意见并不一致(孙国祥,2009)。

三、评标方法和工程计价模式
招投标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核心问题也就是价格问题。

因此,评标和定标标准、中标价格和工程计价模式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具有竞争性等问题,一直是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有标底评标和定额计价模式
在改革开放后近二十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采取的是有标底评标方式。

由于工程预算是根据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划定额编制的,所以根据预算所确定的底标就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法定性,标底被认为是一个“法定”的计划价格。

基于这种观念,超出标底一定范围的投标报价被认为是无效的报价,越接近标底的报价越能中标,报价竞争实质上变成预算准确性的竞赛。

如果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之间出现误差,大多是由于计算错误或投标者的让利所导致的(杜春艳,1999)。

以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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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施工企业只能说是一个预算做得最精确的单位,但不一定是报价最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常陆军,2004)。

在标底的局限下,投标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管理水平优势、技术水平优势、物资采购渠道优势等在报价上无法体现,把竞争范围限制到了无法再小的范围,从而也无法实现招标者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谋求最低合理报价的初衷,同时也不利于通过投标竞争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王雪青等,2004)。

此外,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由此孳生租金空间,围绕标底而产生的腐败现象就时有发生(常陆军,2004)。

从工程造价角度看,有标底评标是以国家定额为主导的“量价合一、固定取费”计价模式的产物。

由于预算定额中的“量”反映的只是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所以不能准确地反映各个企业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预算定额中的“价”往往滞后于市场价格,不能准确地反映建筑产品的实际价格;“费”的计算方法及费率都按统一规定计算,不利于施工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杨学英,2004)。

(二)无标底评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全面推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标底评标逐步被国际上通行的无标底评标方式所取代。

但是,无标底评标并不是简单的没有标底的招标,其关键问题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无标底评标方法可分为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两种。

综合评标法(亦称百分法、打分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等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量化评分的方法,通常是将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或称评标基准价,因而是一种平均价最优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最低投标价法所产生的低价抢标问题,也不存在泄露标底的问题,因而综合评标法在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这种评标法排除了价格竞争,因为其得到的并不是一个最优报价,而是接近平均值的报价,由此也容易诱发投标人串通起来抬高“基准价”的合谋行为(常陆军,2004)。

而且,许多评价因素难于定量分析,评定因素指标及其权重的设置依赖于专家的主观判断,难免造成误差,影响评标结果(夏恩君等,2003)。

常见的报价平均方法主要有平均价中标、最接近但是低于平均价中标、平均价下浮一定比例最接近者中标,郑筱婷(2010)研究了这三种均衡报价行为对竞争者之间合谋行为的影响,理论证明报价平均方法存在激励竞标企业互相抬高价格、报价脱离成本、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无效率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该文通过对广东建筑业招投标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了报价平均方法促使报价趋同和竞标企业之间合谋的证据。

另一种方法“最低价评标法”则体现了报价越低越能中标的评标原则。

这里的所谓“最低价”,既可以是指“评标价”,也可以指“投标价”,所以就有最低评标价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之分,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着本质的区别②。

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除了投标价格因素之外,评标委员会还需要将价格之外的因素如工期、质量等折算成货币价值,然后将其加在报价上形成一个总的评标报价。

所以评审后的最低评标价,并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

由于对非价格因素进行货币化的过程中掺进了人为因素,最低评标价法并不是一种很客观的方法(常陆军,2004)。

相比之下,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非价格因素已经通过审查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者中标。

由于该方法在最后评审投标时只考虑报价因素,所以具有很高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提高投资效益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也容易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问题(吴福良等,2002,袁剑波,2010)。

最低价评标法在我国工程招投标实践中的正式应用源自于《招标投标法》的颁发实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就为招标人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措辞比较模糊,因此有的理解为这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即最低评标价(于德琼,2005),有的则认为应该是指“最低价中标”(常陆军,2004)。

而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由于《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曾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后来将其解释为企业的个别
441②目前国内对于低价评标方法的理解和称法并不一致:“最低评标价法”常被称之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合理低标价
法”或“评标价最低法”;而对于“最低投标价法”,常见的称法有“最低价中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以及“低标价法”、“单因素评标法”等。

成本才使这个问题得以最终澄清(常陆军,2004),但实际上投标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确定其个别成本几无可能。

吴红梅等(2009)的调查结果显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是评标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

这也导致中标价的低价合理性常受到质疑,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增多(王森波等,2004)。

虽然采用低价中标方式存在难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但价格竞争不是导致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原因。

因此,最低价评标法的实施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童佳民(2002)认为,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中标概率的考核,是避免串标或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有效手段。

方徽革(2004)指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是判别投标价低价合理性的重要矫正手段。

而对于承包商来说,不同的评标方法意味着不同的报价风险和中标可能性。

杨松等(2008)对南京市招投标市场统计数据的研究发现,当承包商拿到招标文件后发现采用最低价评标时,有近44.4%的承包商会放弃投标,而采用综合评分法则只有19.9%的承包商会放弃投标。

另一方面,无标底评标方式的推广也推动了我国工程造价模式从“量价合一”的定额计价方式开始向“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转变。

2003年正式实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仅对于规范招标人计价行为,在技术上避免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方徽革,2004),而且也有利于业主控制造价,有利于承包商自主报价,并且提高了评标的科学性和中标价的合理性(王森波,2004)。

四、工程承包商投标决策与报价策略
对参与工程投标竞争的承包商而言,中标与否是决定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但也不是每标必投,如果盲目投标而中标率又不高的话,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增加运营成本。

因此,如何通过选择合适、可行、有优势的投标项目来提高中标率,是投标企业面临的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

於永和(2006)建立了投标项目选择的多目标决策模型,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决策模型中各指标的权重,为施工企业投标项目的选择工作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操作规则。

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联盟的方式进行投标,但建设项目动态联盟投标决策是一个多风险因素综合评价过程,既要考虑联盟自身实力、业主情况,又要考虑项目情况及竞争情况。

刘雷(2010)运用动态联盟理论,在通过调研获得专家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了建设项目动态联盟投标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通过实例对此进行了验证。

另一方面,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竞争力,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败。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杨兰蓉等(2000)将投标报价时须考虑的风险分为10个因素,包括管理条件、工人的条件、设计人员的条件、机械设备的条件、工程项目条件、同类工程经验、业主资金条件、合同条件、竞争对手条件和今后机会,并通过专家评判方法和模糊数学法,提出了一种风险定量分析方法。

此外,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中常用的报价方法之一,运用得当,承包商可获得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过于明显,可能会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导致废标(刘滨等,2003)。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多年来采用的是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大部分施工企业缺乏自己的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对投标企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五、工程招投标研究现状述评与展望
工程招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为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领域。

以上文献回顾显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相关问题已受到广泛关注,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

但是,相对于工程招投标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言,相关研究还很不足,在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较少,理论性探讨和实证研究有待深入。

从研究视角看,已有文献对我国工程招投标机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偏重于招投标方式、程序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探讨,结合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行深层次剖析的研究较少,同时也缺乏国际经验的借鉴和比较。

从研究方法看,尽管相关文献数量众多、研究范围很广,但其中一般性的现象解释、概念探讨或法律法规的解读等定性分析的研究较多,定量分析与实证检验的研究较少。

由于提出的观点和对策建议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撑,许多论文的研究结论差异不大、观点相似。

总之,工程招投标是一个涉及面很广又实践性很强的研究领域,一方面迫切需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大量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面临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与建筑业过度分散竞争的市场结构、条块分割的行业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有很大关系。

因此,未来的相关研究有必要从维护市场竞争的角度,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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