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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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障监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监理人员及监理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我单位成立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修订和完善监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监理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3. 监督、检查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4. 调查处理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5.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六条各监理项目设立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职责:
1. 组织实施监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2. 开展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3. 定期检查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状况;
4. 及时报告、处理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5. 组织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素养。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通道、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
第十二条监理项目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监理项目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档案,包括监理人员健康档案、事故档案等。
第四章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