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销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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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
及销号管理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现结合实际,制定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及销号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上级各类安全检查、驻矿安监处隐患排查及矿隐患排查出现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定级,逐一进行编号管理。

第二条对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定整改时间、定整改人员、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检查验收)逐条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三条隐患整改“五定表”采用电子大屏幕或张贴上墙的方式进行挂牌管理,明确落实整改负责人、监督整改负责人及复查人。

第四条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单位或整改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监督整改负责人及复查人组织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相关人员在“五定表”整改结果一栏中签字后,方可对隐患进行销号。

第五条凡被挂牌的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

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帐,对整改完毕的隐患
及时进行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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