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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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

二○○三年七月

目录

前言 (1)

一基本要求 (1)

二工作程序 (3)

三水功能区划复核补充与调整 (4)

(一)水功能区复核 (4)

(二)补充与调整 (6)

(三)水质目标值拟定 (7)

四污染源排放量调查与估算 (8)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 (8)

(二)污染源排放量估算 (8)

(三)合理性分析 (9)

五污染物入河量调查与估算 (10)

(一)污染物入河量调查 (10)

(二)污染物入河量估算 (11)

(三)污染物入河量统计 (12)

六规划水平年污染源排放量预测 (12)

(一)预测方法和步骤 (12)

(二)生活污染源预测 (13)

(三)工业污染源预测 (14)

七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预测 (15)

(一)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系数确定 (15)

(二)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计算 (15)

八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16)

(一)基本概念界定 (16)

(二)纳污能力设计条件 (17)

(三)纳污能力计算 (18)

九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控制量与削减量 (19)

(一)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和削减量 (19)

(二)陆域污染物排放控制量和削减量 (19)

十面源污染估算与控制 (20)

(一)面源污染调查与估算 (20)

(二)面源污染控制 (21)

十一规划措施 (21)

(一)保护措施 (21)

(二)治理措施 (22)

(三)保障措施 (23)

十二投资匡算 (24)

附表 (26)

附录Ⅵ-1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参考计算方法 (30)

(一)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方法 (30)

1.一般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的一维模型 (30)

2.感潮河段纳污能力计算的一维迁移方程 (30)

3.均匀混合的湖(库)纳污能力计算的均匀混合模型 (31)

4.非均匀混合湖(库)纳污能力计算的非均匀混合模型 (31)

5.具有富营养化趋势的湖(库)纳污能力计算模型 (32)

6.宽阔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二维水质模型 (32)

(二)主要参数估值 (33)

1.综合衰减系数 (33)

2.分散系数Ex、Ez (34)

附录Ⅵ-2 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编码方法 (35)

(一)编码说明 (35)

(二)编码方法 (35)

前言

2002年8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试行)》下发以来,经一年的试行,各地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但也出现对细则中水资源保护内容理解上不一致、难以操作等问题。为确保规划的统一性、完整性,增强可操作性,加快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进程,有必要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技术细则进行补充修订。本次修订对以下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技术路线,规划有关概念与术语的定义及内涵,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基本资料和有关成果按水资源三级区归并等要求,并按照规划工作程序对章节顺序进行了调整,可作为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的依据。

一基本要求

1.水资源保护规划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以及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等内容。本技术细则主要针对地表水资源的保护,不包含地下水保护及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的内容。

2.地表水资源保护重点是水质的保护,主要考虑点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对于面源以污染类型区为单元,调查和估算其现状污染,结果归并到水资源三级区。面源污染严重的地区,提出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3.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现状水质评价、水功能区水质评价、水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应与水功能区划的范围保持一致。本次规划范围确定为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功能区划的范围。

4.规划水平年:规划基准年为2000年,规划水平年为2010、2020和2030年。

5.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等。

6.规划目标: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各规划水平年一般应维持其水质状况不劣于现状水质,并控制污染物不超过现状污染物入河量;饮用水源区和需要改善水质的保护区,应在2010年前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其余水功能区,原则上应在2020年,最迟在2030年以前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7.江河、湖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全国统一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湖库增加总磷和总氮指标,以分析其富营养化情况;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选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为控制指标,但全国统一规定的控制指标必须作为各地规划指标。

8.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计算应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水资源配置”中有关河道内用水的成果相协调。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2010年以前用现状水量计算功能区纳污能力;2010年以后,用规划条件水量计算功能区纳污能力,为了便于区分,前者称为现状纳污能力,后者称为规划纳污能力。在制定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时,应注意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变化。

9.规划以水功能区为基本单元,按水资源三级区进行成果统计,各水功能区统计和计算成果均按照水资源分区与水功能区之间的对应关系,归并到水资源三级区,包括现状及各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排放量、入河量、纳污能力、控制量、削减量等,拟定防治对策措施,并进行投资匡算。

10.应提交的地表水资源保护成果(包括电子版)如下:

①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②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篇章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篇章

⑤相关的表格及图纸

⑥相关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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