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的2023年涨工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3年最新的2023年涨工资
2023年涨工资篇1
2023涨工资最新消息 202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23年翻一番
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公布。

《意见》提出,到2023年,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23年翻一番。

《意见》明确,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

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机制和竞争环境,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鼓励先行先试
《意见》明确,鼓励先行先试,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

选择部分地区和科研单位开展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

定期总结试点经验,重点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

国家发改委:城乡居民增收试点启动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2023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了四大方面19项重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研究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

相关部门将通过完善技术工人激励政策,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举措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配套改革,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

试点工作分两类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今年4月初,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等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实施。

试点工作包括两类(每类各省区可推荐1-2个):
第一类为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主要任务是全面、系统地开展对七大重点群体的激励计划,主要考虑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
第二类为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主要任务是针对一个或若干个重点群体实施激励计划,开展收入分配政策综合评估,主要考虑部分地区(地级市、
县级市)和科研单位实施试点。

2023年涨工资篇2
1、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将提升
1月4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提出从提升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规划要求,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具体措施如下:
1.突破事业单位薪酬限制;
2.儿科医生薪资不能低于同级医务人员收入;
3.明确给高端医务人才加薪;
4.绩效工资倾斜全科医生;
5.给偏远地区医务人员加薪;
6.提高驻外医务人员待遇;
7.鼓励医务人员兼职增收;
8.改善医学科研人员待遇。

2、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可适度兼职兼薪
日前,陕西出台相关意见,明确高校科研人员可在外兼职并取得报酬。

2023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获得合法收入。

《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

3、个税改革方案有望上半年出炉大多数群体将受益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介绍今年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时提到,要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研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据悉,专项抵扣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一个亮点。

按照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

在新的个税体制下,将实行按综合所得减除标准,而不是继续按工薪所得的费用标准,即将部分收入纳入综合,同时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

专家称,综合所得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有孩子要抚养的比没孩子的就可以少缴税。

下一步将考虑将一部分教育、房贷、养老等支出,纳入扣除项,这也意味着贷款购房、家有老人孩子等大多数群体都能从中受益。

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不升职也能加薪
202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职务与职级并行后,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和考核标准提高职级,就可以相应的增长工资,解决工资偏低的问题。

5、创业者、企业管理者:完善薪酬制度
2023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瞄准七大重点群体,实施激励增收计划。

具体对象包括: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

★针对创业青年,2023年将会有相关政策带动他们增收。

★而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家激励的路径也有不同。

6、技术工人:薪酬、落户、培训都优化
2023年3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公布,中央明确提出,要在薪酬、落户、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其中指出,要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

健全高技能人才薪酬体系,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2023年涨工资篇3
2023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涨工资方案
从2023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

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严格执行男满60、女满55退休
《通知》再次强调,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一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另外,在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方面,省人社厅要求2023年底前,各市继续严格按照《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23]51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经过企业申报,内部公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记载。

今后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企业要预审未来3年退休档案
《通知》规定,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确定退休时间。

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

将建办理退休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或参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乃至涉及违法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4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23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23年1 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23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