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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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判断
作者:徐家祥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2期
摘要:从学科基础的角度上,精神病鉴定意见存在出身于学科的错误概率,因此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不能轻易地直接采信,而必须经过实质性审查。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必然牵扯到判断标准的问题,而现在并无适合的通用型的判断标准,必须在个案中具体审查,而个案各异,为有效解决审查判断中主观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可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入手,由其鉴定过程的客观准确性评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并结合疑罪从无与疑病从无的博弈,以及鉴定外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试图构建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可供参考的模型。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质证;检测方法;证明力; 审查判断
一、问题的提出
17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作为审判中心改革落脚点的庭审实质化将重点推进,庭审实质化意为审判实质化,也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化,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基于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这种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即证明标准,因此,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与证明标准的明确存在这密不可分的联系。

我国立法上确立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又通过对立法的解释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作为“清楚”、“充分”主观层面的要求和解释,[1]“排除合理怀疑”本身便强调了法官心证的作用,只有法官内心形成足够的确信时才意味着合理怀疑被排除了。

但法官心证是否值得信赖呢?基本形成了两派的观点,一派认为证明标准不可能脱离法官的心证,并否定了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尝试,认为任何试图限制法官心证的具体化尝试都是“乌托邦”式的空想[2]。

而另一派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分层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相对抽象的层次,而更为具体的层次是可构建的。

对于后一种观点,笔者以为然,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全案证据的采信都制定出具体化、外显化的标准是不现实的,但对个体证据的采信,却是能够选择性构建的[3]。

如司法精神病的鉴定,鉴定对象与精神健康人的差异性细节特征的数量是可制定采信标准的。

如图,在y=kx(k为常数的)的坐标系中,x轴表示差异性细节特征的数量,而y轴则表示鉴定意见的可采度。

在具体案件中,仅需代入x的值便可知悉该鉴定的可采度但此模型构建的核心问题在于k的值如何确定。

k的值表示的是细节特征平均可采度的大小,k值与许多因素有关,鉴定时所采取原理的科学性,具体鉴定方法的准确性等。

当k值的影响因素能够被评估之后,那么鉴定意见的可采度也就显然了。

通过此模型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中,法官心证的作用仍然不可取代,但是也不必固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一元证明標准,证明标准具体化可以在特定证据的审查中构建,而具体化证明标准仅仅是将法官的判断限制在相对明确的框架内,法官在适用具体化证明标准时绝非是“流水线上的工人”。

证明标准的“乌托邦”之争由来已久,支持证明标准可具体的学者也不在少数,遗憾的是,尽管许多学者提出了证明标准重构的设想,但多属高屋建瓴,并无实际的设计。

精神病鉴定作为科学证据的一种,既有其个性又兼有科学证据的共性,笔者拟从精神病鉴定的角度切入,做更为细致的分析,从司法精神病鉴定内在准确性和外部适用性两层面探究,为科学证据的证明标准具体化打开思路,并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缺乏实质性审查的现象提供解决路径,以期更多的科学证据能够在庭审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二、精神病鉴定的内在准确性
(一)从学科维度上的认识
如要建构精神病鉴定的具体化证明标准,首先要正确认识整体上精神病鉴定的宏观准确性。

从学科维度上,司法精神病鉴定立足于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精神病学融合法学和医学的相关内容,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学科发展的限制,其对客观的认知程度并非绝对准确的。

具体而言,法医精神病鉴定主要是结合行为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对鉴定对象的行为特征、语言表达、思维方式等进行分析,再结合精神病史等相关信息综合判断,在鉴定方法论上仍然以主观判断为主,其基础是对精神病人的行为特征、语言特征等信息归纳总结的结
果。

事实上,这种归纳推理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现代精神医学尚不能解释许多精神病发生的内在逻辑,也即这些精神病的病因学原理尚未被掌握,无法认识到引起精神疾病的生理学变化。

这决定了法医精神病学是也只能是一门经验科学。

对于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法医精神病学,是不可能将其证实的,正如波普尔所言:“我们将归纳原理描述为科学借以判定真理性的手段。

更确切地说,我们应该说:它的作用是判定概然性。

因为科学并不能到达真理或谬误……科学陈述只能达到一系列不同程度的概然性,这种概然性不可达到的上限和下限就是真理和谬误”[4]正如即使过去的所有单称陈述(如对观察和实验结果的记述)都表明恐惧症患者对于某种客体有过度恐惧,也不能当然的得出这样的全称陈述(假说或理论)[5]:对于某种客体有过度恐惧的人都是恐惧症患者。

综上所述,从学科基础上法医精神病鉴定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准确性,并且法医精神病学依赖于对外显型的病理心理状态的认识,难以保证结果的唯一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也不存在一个恒定的量值(也无此方面的实证统计数据),因此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相对的,就当前的法医精神病学的认识来看,鉴定意见必然存在错误的可能性。

那么如何具体去评估其准确度呢?事实上,精神鉴定的具体准确度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从主观方面上,法医的认识水平决定了其准确度,法医的认识水平主要可通过对法医主体资格的限制来保障,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也有许多学者论及此点,故不再展开讨论,笔者主要从客观方面,也即具体的鉴定方法上进一步讨论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在准确性。

(二)精神病鉴定方法
在一般的逻辑中,要想评估某种推导的准确性,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寻求某种途径验证其结果的准确性。

但是,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而言,在个案中,并无现存的、确定的标准以供对照,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本身就是作为一种判断标准来帮助法官做出案件的判决,正如筑墙时所打的基线一样,如何能以基线来验证基线呢?这显然是有悖逻辑的。

因此,在无法先验地得知其结果的准确性的情况下,可以先对其鉴定方法进行分析,通过鉴定方法分析鉴定结论的准确概率,进而通过其准确概率评估证明力的大小。

1. 精神病的一般检测方法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本质上是鉴定人主观认识的过程,鉴定人需要对鉴定对象是否存在精神病症状,精神病症状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做出判断。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这种判断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和排除标准。

对于这四种标准的判断,是一个鉴定人连续的主观感受的过程。

比如依赖综合症的症状标准之一是有使用某种物质的强烈欲望,对鉴定人来说,强烈欲望与一般欲望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需要通过鉴定人对鉴定对象一定时间的观察并形成内心或肯定或否定的确信。

再如,病程标准规定“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
持续1个月”,似乎规定很明确。

对于急性起病、病程只有2、3周的,或者病程长达数年的,做出是否符合病程标准的判断通常不存在问题。

但是,病程28天是否算“1个月”?是否满足病程标准?可能鉴定人之间就有分歧了。

况且,病程标准要求计算的是“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的时间,而如前所述,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这两项是否符合,对鉴定人来说都是没有一刀切的分明界限的[6]。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精神病鉴定方法中,是由鉴定人做一个持续性的主观认识完成的。

这种主观认识源自对鉴定对象的思维、反应、行为特征等方面的观察,结合自己的判断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而人的判断能力的高低、内心中对于判断标准的设置都会影响这种确信地准确性,由此,不同的鉴定人也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2. 科学仪器对精神病的检测情况
在一般认知中,对科学①仪器进行某项检测要比人进行检测的可信任程度高得多,原因在于仪器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影响。

然而在现行的精神病鉴定机制中,并无能够单独使用仪器得出鉴定结论的方法,虽然在鉴定过程中也有使用仪器的情况,但主要是起辅助检测的作用。

例如精神病人虽然常有超脱现实的言论,但是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对这种言论里是确信为真的,那么在询问鉴定对象时通过仪器检测其心率的变化可以辅助判断其回答的真实程度、自我确信程度。

然而器质性精神病的检测呢?器质性精神病主要是脑组织结构性被破坏而引发的意识模糊和精神恍惚等精神病症状。

在实践当中,对于器质性精神病的检测也是以临床症状、精神病史等信息的综合判断为主,但器质性精神病毕竟是有脑组织损坏的客观表现,是有仪器检测的理论可能性的。

随着认知的进步,不少精神科医生开始了仪器检测精神病的探索,以CT对器质性精神病检测的研究为例,据来自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一组实验显示,精神病症状为阳性的患者脑CT诊断异常率为93.8%,显著高于精神病症状为阴性的患者(33.3%),以上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伪装精神病的检测方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责任往往会想方设法利用法律的特殊规定,甚至未达目的不惜再次违法犯罪,而伪装精神病人(以下称诈病)往往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方式,部分精神病人的行为难以捉摸其规律性,诈病者往往做出各种怪异的动作,说一些怪异的语言,体现其行为的怪异、无规律来伪装精神病患者。

笔者先引入一则案例,大体如下:鉴定人在与鉴定对象进行交谈时,鉴定对象对鉴定人的询问毫无反应,兀自沉浸在“天马行空”的世界里,鉴定人几经询问未果只能放弃。

而当鉴定人到屋外与其家人交流情况时却注意到鉴定对象从她的“世界”里脱离出来,悄悄走到一旁偷听鉴定人的谈话。

显然,精神病人行为异常的特征是容易伪装的,即使是经验丰富的鉴定人一时
也很难分辨,但是诈病者对于案情的关切是难以掩饰的。

鉴定人正是细心地发现了这一细节才识别了诈病者的伪装。

对于诈病者的识别正如这则案例所体现的那样,并无特定的、系统的方法予以检测,而只能通过细节观察等技巧来寻找诈病者与真正的精神病人之间的行为、表达等方面的差异性。

这就对鉴定人的职业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具体而言鉴定人在实务操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判断鉴定对象有无伪装的初步迹象;(2)通过观察找出鉴定对象明显区别于真正精神病人的行為特征。

对于第一点而言,判断鉴定对象有无伪装的初步迹象更多是依靠的行为人主观感觉,这种主观感觉的源流应当是以下三方面:鉴定人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平常人视角之于反常现象的敏感。

这对鉴定人的要求显然很高,不仅要求鉴定人理论扎实、经验丰富,还要求鉴定人在生活中必须是一个细致观察的人,否则很难观察到一些关键的“细枝末节”。

除了主观感觉外,鉴定人还可以根据鉴定对象的精神病史进行辅助判断,例如鉴定对象并无既往的精神病史,家族中也没有遗传性的精神病,而在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甚至是在会见完律师或亲属之后突然表现出行为异常,具备精神病人的初步特征,此时应当鉴定对象已经有了伪装精神病的初步迹象,再加以观察予以确定即可。

至于第二点,鉴定人可以通过细节观察对是否伪装精神病做出最终判断。

在许多情形下,诈病者存在着故弄玄虚的行为,而无真正精神病患者的规律症状。

例如无论鉴定人询问什么问题都回答不知道,想以此来表现出自己的智力低下,但实际上真正的精神病人可能回答超出正常人的逻辑,但鲜有所有问题都回答不知道的情况,还比如对于全部问题都故意答错,甚至对于十分简单的常识性问题都答错,例如假设鉴定对象是一个长期经营杂货店的店主,如果他连五元和十元的钞票都分不出来,这显然也是精神病的临床症状所解释不了的。

因此,在无法先验地得知其结果的准确性的情况下,可以先对其鉴定方法进行分析,通过鉴定方法分析鉴定结论的准确概率,进而通过其准确概率评估证明力的大小。

1. 精神病的一般检测方法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本质上是鉴定人主观认识的过程,鉴定人需要对鉴定对象是否存在精神病症状,精神病症状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做出判断。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这种判断主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和排除标准。

对于这四种标准的判断,是一个鉴定人连续的主观感受的过程。

比如依赖综合症的症状标准之一是有使用某种物质的强烈欲望,对鉴定人来说,强烈欲望与一般欲望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需要通过鉴定人对鉴定对象一定时间的观察并形成内心或肯定或否定的确信。

再如,病程标准规定“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似乎规定很明确。

对于急性起病、病程只有2、3周的,或者病程长达数年的,
做出是否符合病程标准的判断通常不存在问题。

但是,病程28天是否算“1个月”?是否满足病程标准?可能鉴定人之间就有分歧了。

况且,病程标准要求计算的是“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的时间,而如前所述,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这两项是否符合,对鉴定人来说都是没有一刀切的分明界限的[6]。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精神病鉴定方法中,是由鉴定人做一个持续性的主观认识完成的。

这种主观认识源自对鉴定对象的思维、反应、行为特征等方面的观察,结合自己的判断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而人的判断能力的高低、内心中对于判断标准的设置都会影响这种确信地准确性,由此,不同的鉴定人也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2. 科学仪器对精神病的检测情况
在一般认知中,对科学①仪器进行某项检测要比人进行检测的可信任程度高得多,原因在于仪器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影响。

然而在现行的精神病鉴定机制中,并无能够单独使用仪器得出鉴定结论的方法,虽然在鉴定过程中也有使用仪器的情况,但主要是起辅助检测的作用。

例如精神病人虽然常有超脱现实的言论,但是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对这种言论里是确信为真的,那么在询问鉴定对象时通过仪器检测其心率的变化可以辅助判断其回答的真实程度、自我确信程度。

然而器质性精神病的检测呢?器质性精神病主要是脑组织结构性被破坏而引发的意识模糊和精神恍惚等精神病症状。

在实践当中,对于器质性精神病的检测也是以临床症状、精神病史等信息的综合判断为主,但器质性精神病毕竟是有脑组织损坏的客观表现,是有仪器检测的理论可能性的。

随着认知的进步,不少精神科医生开始了仪器检测精神病的探索,以CT对器质性精神病检测的研究为例,据来自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一组实验显示,精神病症状为阳性的患者脑CT诊断异常率为93.8%,显著高于精神病症状为阴性的患者(33.3%),以上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伪装精神病的检测方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责任往往会想方设法利用法律的特殊规定,甚至未达目的不惜再次违法犯罪,而伪装精神病人(以下称诈病)往往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方式,部分精神病人的行为难以捉摸其规律性,诈病者往往做出各种怪异的动作,说一些怪异的语言,体现其行为的怪异、无规律来伪装精神病患者。

笔者先引入一则案例,大体如下:鉴定人在与鉴定对象进行交谈时,鉴定对象对鉴定人的询问毫无反应,兀自沉浸在“天马行空”的世界里,鉴定人几经询问未果只能放弃。

而当鉴定人到屋外与其家人交流情况时却注意到鉴定对象从她的“世界”里脱离出来,悄悄走到一旁偷听鉴定人的谈话。

显然,精神病人行为异常的特征是容易伪装的,即使是经验丰富的鉴定人一时
也很难分辨,但是诈病者对于案情的关切是难以掩饰的。

鉴定人正是细心地发现了这一细节才识别了诈病者的伪装。

对于诈病者的识别正如这则案例所体现的那样,并无特定的、系统的方法予以检测,而只能通过细节观察等技巧来寻找诈病者与真正的精神病人之间的行为、表达等方面的差异性。

这就对鉴定人的职业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具体而言鉴定人在实务操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判断鉴定对象有无伪装的初步迹象;(2)通过观察找出鉴定对象明显区别于真正精神病人的行为特征。

对于第一点而言,判断鉴定对象有无伪装的初步迹象更多是依靠的行为人主观感觉,这种主观感觉的源流应当是以下三方面:鉴定人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平常人视角之于反常现象的敏感。

这对鉴定人的要求显然很高,不仅要求鉴定人理论扎实、经验丰富,还要求鉴定人在生活中必须是一个细致观察的人,否则很难观察到一些关键的“细枝末节”。

除了主观感觉外,鉴定人还可以根据鉴定对象的精神病史进行辅助判断,例如鉴定对象并无既往的精神病史,家族中也没有遗传性的精神病,而在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甚至是在会见完律师或亲属之后突然表现出行为异常,具备精神病人的初步特征,此时应当鉴定对象已经有了伪装精神病的初步迹象,再加以观察予以确定即可。

至于第二点,鉴定人可以通过细节观察对是否伪装精神病做出最终判断。

在许多情形下,诈病者存在着故弄玄虚的行为,而无真正精神病患者的规律症状。

例如无论鉴定人询问什么问题都回答不知道,想以此来表现出自己的智力低下,但实际上真正的精神病人可能回答超出正常人的逻辑,但鲜有所有问题都回答不知道的情况,还比如对于全部问题都故意答错,甚至对于十分简单的常识性问题都答错,例如假设鉴定对象是一个长期经营杂货店的店主,如果他连五元和十元的钞票都分不出来,这显然也是精神病的临床症状所解释不了的。

因此,在无法先验地得知其结果的准确性的情况下,可以先对其鉴定方法进行分析,通过鉴定方法分析鉴定结论的准确概率,进而通过其准确概率评估证明力的大小。

1. 精神病的一般检测方法
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本质上是鉴定人主观认识的过程,鉴定人需要对鉴定对象是否存在精神病症状,精神病症状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做出判断。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这种判断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和排除标准。

对于这四种标准的判断,是一个鉴定人连续的主观感受的过程。

比如依赖综合症的症状标准之一是有使用某种物质的强烈欲望,对鉴定人来说,强烈欲望与一般欲望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需要通过鉴定人对鉴定对象一定时间的观察并形成内心或肯定或否定的确信。

再如,病程标准规定“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似乎规定很明确。

对于急性起病、病程只有2、3周的,或者病程长达数年的,
做出是否符合病程标准的判断通常不存在问题。

但是,病程28天是否算“1个月”?是否满足病程标准?可能鉴定人之间就有分歧了。

况且,病程标准要求计算的是“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的时间,而如前所述,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这两项是否符合,对鉴定人来说都是没有一刀切的分明界限的[6]。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精神病鉴定方法中,是由鉴定人做一个持续性的主观认识完成的。

这种主观认识源自对鉴定对象的思维、反应、行为特征等方面的观察,结合自己的判断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而人的判断能力的高低、内心中对于判断标准的设置都会影响这种确信地准确性,由此,不同的鉴定人也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2. 科学仪器对精神病的检测情况
在一般认知中,对科学①仪器进行某项检测要比人进行检测的可信任程度高得多,原因在于仪器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影响。

然而在现行的精神病鉴定机制中,并无能够单独使用仪器得出鉴定结论的方法,虽然在鉴定过程中也有使用仪器的情况,但主要是起辅助检测的作用。

例如精神病人雖然常有超脱现实的言论,但是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对这种言论里是确信为真的,那么在询问鉴定对象时通过仪器检测其心率的变化可以辅助判断其回答的真实程度、自我确信程度。

然而器质性精神病的检测呢?器质性精神病主要是脑组织结构性被破坏而引发的意识模糊和精神恍惚等精神病症状。

在实践当中,对于器质性精神病的检测也是以临床症状、精神病史等信息的综合判断为主,但器质性精神病毕竟是有脑组织损坏的客观表现,是有仪器检测的理论可能性的。

随着认知的进步,不少精神科医生开始了仪器检测精神病的探索,以CT对器质性精神病检测的研究为例,据来自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一组实验显示,精神病症状为阳性的患者脑CT诊断异常率为93.8%,显著高于精神病症状为阴性的患者(33.3%),以上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伪装精神病的检测方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责任往往会想方设法利用法律的特殊规定,甚至未达目的不惜再次违法犯罪,而伪装精神病人(以下称诈病)往往是比较容易实现的方式,部分精神病人的行为难以捉摸其规律性,诈病者往往做出各种怪异的动作,说一些怪异的语言,体现其行为的怪异、无规律来伪装精神病患者。

笔者先引入一则案例,大体如下:鉴定人在与鉴定对象进行交谈时,鉴定对象对鉴定人的询问毫无反应,兀自沉浸在“天马行空”的世界里,鉴定人几经询问未果只能放弃。

而当鉴定人到屋外与其家人交流情况时却注意到鉴定对象从她的“世界”里脱离出来,悄悄走到一旁偷听鉴定人的谈话。

显然,精神病人行为异常的特征是容易伪装的,即使是经验丰富的鉴定人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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