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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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运作,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受训者权益。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受训者权益。
第五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监督检查人员,营造良好监督管理氛围。
第二部分: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有国家相关资质,依法取得许可证。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有合法经营资格,明确培训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配备符合要求的师资力量,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依法纳税。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受训者安全。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培训过程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上级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政策和规定,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听取受训者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受训者对培训质量和机构信誉的关注度。
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制度,确保所有培训机构合法
合规。
第十六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考核制度,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投诉举报制度,保护受训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上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违规违法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资质、吊销许可证等。
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上级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
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条对于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监督检查人员,上级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侵害受训者权益的行为,上级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受训者维
护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上级行政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有补充和修改,应当经上级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