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标准
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
评估容Βιβλιοθήκη 序号条目名称级别
达 标 要 求
备注
办学方向与办学绩效
1
办学方向
一级二级三级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办学行为规。
树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观念,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
学校是行为规达标学校,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当年未发生学生欺凌事件。
3
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一级
近三年,毕业生平均初次就业率在98%以上、专业对口率在80%以上。
通过毕业生随机抽样调查确定。
二级
近三年,毕业生平均初次就业率在95%以上,专业对口率在70%以上。
三级
近三年,毕业生平均初次就业率在93%以上,专业对口率在65%以上。
4
学校声誉
一级
学校办学具有明显特色,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等一些方面,在全省有明显的示作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级
学校骨干专业具有自身特色,能起一定的示作用,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三级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重视专业特色建设,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
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
5
现代学徒制
10
为普通中小学开设职业技能课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极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职业技能类课程,参与为普通中小学生开发职业技能类课程工作。通过学生走校或送教上门、开放实训场所等形式,为普通中小学学生开设职业技能课服务。学生满意度高。
专业建设与课程改革
11
专业设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11]157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11〕15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推动我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决定以创建课程特色为主要内容,开展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评估工作。
现将《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要求(一)深刻认识实施《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高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
开展以创特色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工作的目的,是要切实改变普通高中长期形成的“千校一面”、严重影响学生主动性和个性化学习的状况,积极推动育人模式的多样化,强化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加快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和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持续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切实明确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重点。
着力构建丰富且具有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以及相应的选课制度、学分制度、弹性学时制度和评价制度,以课程特色彰显学校特色,彰显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满足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学习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
二、申报必备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理念充分体现素质教育要求和因材施教思想,有符合学校实际的特色办学发展规划,并取得明显成效。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浙教高教[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23号)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门成立课题组,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
现将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参照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
有1个及以上市级示范(骨干、特色、新兴)专业或实训基地。
学校主体专业均建有体现专业特点的实训基地。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较先进,能满足教育教学计划要求。
8
社会培训
一级
近三年,每年开展单人30学时以上的社会培训人数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达到1.2:1。
二级
近三年,每年开展单人30学时以上的社会培训人数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达到1:1。
三级
近三年,每年开展单人30学时以上的社会培训人数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达到0.8:1。
9
职业技能培训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积极面向企业职工、农民开展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培训,能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附件1
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
评估
内容
序号
条目名称
级别
达 标 要 求
备注
办学方向与办学绩效
1
办学方向
一级二级三级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办学行为规范。
树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观念,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
学校设有3-4个主体专业,形成了1-2个专业群。
二级
学校主体专业设置均列入设区市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和县(市、区)专业结构调整计划,充分反映了地方行业、企业发展要求,与企业需求匹配度高。
学校设有2-3个主体专业。
三级
学校主体专业设置均列入设区市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和县(市、区)专业结构调整计划,比较好地反映了地方行业、企业发展要求。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正文:----------------------------------------------------------------------------------------------------------------------------------------------------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学校的建立和审批第四章教学和实验、实习第五章教学人员第六章考核和就业第七章经费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含农业高级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附设技工班,下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从事的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
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优先录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
企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本单位职工中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职工的比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浙人社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27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对技工院校管理,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技工院校品牌专业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13日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第四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四)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职星级考核标准
中职星级考核标准中职星级考核标准是对中职学生在校学习和实践能力的评估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学业成绩、实践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可细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星级一至五级。
下面是中职星级考核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学业成绩方面考核标准:1. 星级一级:学生在各学科考试中成绩为合格水平,且至少有一个学科成绩达到优秀水平;2. 星级二级:学生在各学科考试中成绩为良好水平,且至少有一个学科成绩达到优秀水平;3. 星级三级:学生在各学科考试中成绩为良好水平,且至少有一个学科成绩达到优秀水平,综合素质评价为优秀;4. 星级四级:学生在各学科考试中成绩为优秀水平,综合素质评价为优秀;5. 星级五级:学生在各学科考试中成绩为优秀水平,综合素质评价为优秀,并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知识竞赛的获奖水平。
二、实践技能方面考核标准:1. 星级一级: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实际问题;2. 星级二级: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实践任务;3. 星级三级: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中等难度的实践任务,并能对实践过程进行总结和反思;4. 星级四级:具备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较高难度的实践任务,并对实践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改进;5. 星级五级:具备卓越的实践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极高难度的实践任务,并能对实践成果进行创新和推广。
三、综合素质方面考核标准:1. 星级一级:学生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表现出一定的团队合作能力;2. 星级二级:学生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表现出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意识;3. 星级三级:学生具备优秀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表现出卓越的团队合作能力、创新意识和领导潜力;4. 星级四级:学生具备优秀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表现出卓越的团队合作能力、创新意识和领导潜力,并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5. 星级五级:学生具备卓越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表现出卓越的团队合作能力、创新意识和领导潜力,并具备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影响他人,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浙江省等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定标准(修订稿)
一级
有1200m2以上的图书馆,内设多媒体电子阅览室。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学生总数的20%以上。图书生均30册以上,报刊杂志达100种以上,电子教学参考书和期刊以及其他教学资料10G以上,并可上网查询资料。有专职图书管理人员,管理手段现代化、规范化。
二级
有1000m2以上的图书馆,内设多媒体电子阅览室。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占教师总数的30%和学生总数的15%以上。图书生均30册以上,报刊杂志达80种以上,电子教学参考书和期刊以及其他教学资料10G以上,并可上网查询资料。有专职图书管理人员,管理手段初步实现现代化、规范化。
二级
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学校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纳入举办者的预算。年生均经费高于当地普通高中生均经费,并逐年提高。学校已形成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三级
形成与教育教学工作相适应、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的比例为1:15左右。学校教职工队伍高效精干,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专任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专兼职教师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职称的教师占10%以上。专业课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50%,每门课程均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配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教师。每个专业配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课专任教师;每个骨干专业有2名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课专任教师。
二级
有300m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配有篮、排球场。
三级
有250m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配有篮、排球场。
五
专
业
与
实
践
教
学
9
一级
专业设置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学校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有2个以上的骨干专业。
浙江省中职示范学校国家级、省级名单
浙江省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32所)地区序号学校杭州市(4)1 杭州技师学院2 富阳市职业高级中学3 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4 杭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温州市(3)5 温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6 温州市瓯海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7 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教育集团学校绍兴市(4)8 绍兴县职业教育中心9 绍兴市职业教育中心10 绍兴市上虞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1 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湖州市(4)12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13 长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14 浙江省德清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5 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嘉兴市(4)16 桐乡市技师学院17 嘉兴技师学院18 平湖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9 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金华市(4)20 浙江交通技工学院21 金华市高级技工学校22 浙江省永康市职业技术学校23 浙江省机电高级技工学校衢州市(3)24 衢州中等专业学校25 江山中等专业学校26 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台州市(3)27 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28 三门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9 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舟山市(1)30 舟山职业技术学校丽水市(2)31 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31 缙云县职业中专浙江省中职学校省级示范校(35所)地区序号学校杭州市(6)1 杭州市临平职业高级中学2 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3 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4 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中等职业学校5 富阳市城镇职业高级中学6 建德市工业技术学校宁波市(5)7 慈溪职业高级中学8 奉化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9 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10 镇海职业教育中心学校11 象山县技工学校温州市(3)12 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3 泰顺县职业教育中心14 平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绍兴市(3)15 诸暨市实验职业技术学校16 上虞市职业教育中心17 新昌职业技术学校湖州市(3)18 安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19 湖州市技工学校20 湖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学校嘉兴市(3)21 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22 海盐县理工学校23 嘉兴市交通学校金华市(3)24 东阳市技术学校25 浙江贸易学校26 金华市婺城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衢州市(2)27 衢州市衢江区职业中专28 龙游县职业技术学校台州市(4)29 椒江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30 黄岩区第一职业技术学校31 天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32 义乌市城镇职业技术学校舟山市(2)33 普陀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丽水市(1)34 龙泉市中等职业学校35 云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浙教职成〔2007〕178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职成〔2007〕17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转发给你们。
请组织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单位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地和各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规范、创新中职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更好地促进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各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综合运用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科学、量化、分类、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当及时将细化的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坚持以德为先。
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
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特点,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和课题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提高业务(专业)能力和教学(指导)水平。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浙教督〔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浙教督〔2016〕15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6号),加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水平,拓展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培养多样化成长渠道,推动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贯通,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浙教督〔2011〕107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下面简称“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评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等级评估为抓手,加快优化职业教育资源要深刻认识实施新标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标准的导向作用,不断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建立校企合作、工学交替培养模式,形成更加合理且具有较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结构,打造具有较强国内乃至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二、严格对照标准,切实把好等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申报关申报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新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必备条件要求如下:(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办学行为规范,有切实可行的近、远期发展规划,认真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建立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取得良好的业绩。
(二)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年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标准2500元,并为当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1.5倍以上,做到逐步逐年增加。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中职学校)第一部分申报条件一、规范办学1.近三年学校无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情况;在职教师无违规兼职兼薪行为;平安校园建设达到4A级以上,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在校学生犯罪率为零,当年未发生侵害学生案件和学生欺凌事件。
2.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坚持“两课两操一活动”制度,每天锻炼一小时。
二、办学条件3.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公用经费标准且高于普高的1.5倍,确保生均公共财政预算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
4.无超50人班额现象。
5.学校在校生人数达2000人以上(专门化学校达1200人以上)。
6.学校校园面积与建筑面积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文件要求。
7.没有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整建制引进国外课程等问题。
三、教师队伍8.学校能按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总额的2.1%(基础工资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70%)和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经费。
9.学校专任教师与在校生之比达到1:16;专任教师学历达到本科及以上(特殊高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其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达30%以上。
10.学校专业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达50%以上;专业教师“双师型”比例达80%以上。
11.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30%,且技师及相当水平的兼职教师占比不少于60%。
12.学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持证率不低于90%;有出国(境)学习和研修经历的专任教师。
四、设备设施13.学校实训工位数与本专业学生数相匹配,主要设备与区域龙头企业设备的先进性相当;现代制造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10000元,其它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少于6000元;校外建有符合各专业学生实习需要的实训基地;建有方便师生阅览的开放式图书室与电子阅览室;教学用计算机拥有量5人/台。
14.学校符合智慧校园建设要求;教师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给排水工程施工与运行
041200
市政工程施工
04150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041600
工程测量
041800
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
05加工制造类
050100
钢铁冶炼
附件:
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农林牧渔类
011100
棉花加工与检验
011300
现代林业技术
011400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011600
园林绿化
01170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木材加工
012700
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012900
农业与农村用水
013300
土地纠纷调解
02资源环境类
020900
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
021400
矿山机电(金属矿方向)
021600
矿井建设(金属矿方向)
03能源与新能源类
031000
水电厂机电设备安装与运行
031100
水泵站机电设备安装与运行
04土木水利类
040100
建筑工程施工
040200
建筑装饰
040500
工程造价
040700
楼宇智能化设备安装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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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教师培养
一级二级三级
具有专门的教师队伍建设及培养培训规划,有教师专业发展规划,专任教师每五年参加360学时的教师培训,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90学时以上的脱产培训。
按规定提足教师培训经费,确保教师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10
为普高开设职业技能课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极面向普通高中学生开设职业技能类课程,参与为普高编写职业技能类课程。通过方便普高学生走校或送教上门、开放实训场所等形式,为普高学生开设职业技能课服务。学生满意度高。
专业建设与课程改革
11
专业设置
一级
学校主体专业设置均列入设区市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和县(市、区)专业结构调整计划,充分反映地方行业、企业发展要求和职业岗位变化趋势,与企业需求匹配度高。
三级
重视结合教育教学实践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运用,积极参加教学比赛、展示和教师技能比赛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近三年有10%以上的教师在各类比赛竞赛、研究型教案、设计作品评选中获省、市奖励,或教学论文在各种刊物上发表。
办学条件与教育经费
19
学校规模
一级
学校规模达到3500人以上。
专门化学校规模可放宽要求
二级
有1个及以上省级示范(骨干、特色、新兴)专业或1个及以上市级示范(骨干、特色、新兴)专业、实训基地。
学校主体专业均建有体现专业特点的实训基地。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较先进,能满足教育教学计划要求。
实训开出率达90%。
近三年,凡专业和课程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毕业生5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达95%,4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达到70%以上。
二级
学校规模达到2000人以上。
三级
学校规模达到1500人以上。
20
生均校舍
一级二级三级
生均校园面积不少于33m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m2。
21
仪器设备
一级
文化课按省级标准配备教学仪器和电教设备。
有符合建设标准并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课实验室、职业技能实验实训教室和多媒体教室。
教学使用的有效计算机配备率达5人/台。
学生到学校相对固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实习人数达到校外实习总人数的60%以上。
各专业都有专业对口、稳定、符合学生实习需要的校外实习基地。
三级
学校有相对固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学生到学校相对固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实习人数达到校外实习总人数的50%以上。
各专业都有专业对口、稳定、符合学生实习需要的校外实习基地。
7
校企互派教师
教学、生活、运动设施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有医疗卫生机构及专职人员。
食堂条件好,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达到B级以上食堂标准。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
积极推行学分制。
教师队伍
15
教师职业素质
一级 二级 三级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诚于教育事业,热爱并尊重学生,社会责任感强,具有健康的心态和团队精神。
能全面了解、关心学生,十分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操作水平和创新意识。
关心帮助学困学生。
16
教师学历与职称
一级
专任教师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的比例在1:16以内。
建立每两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实践两个月的教师培养制度。
三级
互派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挂职或兼课。
从行业企业聘任的兼职教师占专任教师的10%以上,兼职教师50%以上具有2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每两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实践两个月的教师培养制度。
8
社会培训
一级
近三年,每年开展单人30学时以上的社会培训人数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达到:1。
附件1
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
评估
内容
序号
条目名称
级别
达 标 要 求
备注
办学方向与办学绩效
1
办学方向
一级二级三级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办学行为规范。
树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观念,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
生均仪器设备值达5000元以上(商贸财经、旅游、艺术等专门化学校可适当降低)。
建立完整的校园网系统。
二级
文化课按省级标准配备教学仪器和电教设备。
有符合建设标准并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课实验室、职业技能实验实训教室和多媒体教室。
教学使用的有效计算机配备率达6人/台。
生均仪器设备值达4000元以上(商贸财经、旅游、艺术等专门化学校可适当降低)。
学校设有1-2个主体专业。
12
专业建设水平
一级
有2个及以上省级示范(骨干、特色、新兴)专业和1个及以上省级示范实训基地。
学校主体专业均建有体现专业特点的实训基地。实训基地设施先进、信息化程度高,除具备教学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生产性功能。
实训开出率达95%。
近三年,凡专业或课程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毕业生5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达100%,4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达到80%以上。
专业课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50%,每门课程均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每个专业至少配有2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课专任教师,骨干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本专业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专业课专任教师。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不少于65%,其中具有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不少于20%。
三级
有1个及以上市级示范(骨干、特色、新兴)专业或实训基地。
学校主体专业均建有体现专业特点的实训基地。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较先进,能满足教育教学计划要求。
实训开出率达90%。
近三年,凡专业和课程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毕业生5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达90%,4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平均达到60%以上。
学校设有3-4个主体专业,形成了1-2个专业群。
二级
学校主体专业设置均列入设区市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和县(市、区)专业结构调整计划,充分反映了地方行业、企业发展要求,与企业需求匹配度高。
学校设有2-3个主体专业。
三级
学校主体专业设置均列入设区市中职教育发展规划和县(市、区)专业结构调整计划,比较好地反映了地方行业、企业发展要求。
学生对教学工作满意度高。
通过学生、家长、毕业生问卷调查确定满意度。
二级 三级
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
专业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实践性教学时间占专业课学时50%以上。
推广使用先进的教学模式、方法和手段,并取得成效。
学生对教学工作满意度比较高。
14
培养模式
一级
积极开展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
推行工学结合、项目引领、“做中学”等培养模式。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不少于80%,其中具有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不少于40%。
参考学生问卷结果
二级
专任教师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的比例在1:18以内。
专任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专兼职教师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职称的教师占20%以上。
一级
积极参与集团化办学,成为职教集团的牵头单位之一。
与企业合作开展教改活动、合作编写校本教材。
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实习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完善,实习学生一般都能获得相应报酬。
积极开展工学结合活动,骨干专业有相应的工学结合项目。
二级
三级
积极参与集团化办学。
与企业合作开展教改活动、合作编写校本教材。
13
课程设置与教学改革
一级
课程设置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
课程内容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实践性教学时间占专业课学时60%以上。
有特色明显的校本课程与自编教材。
全面推进专业课程改革,积极开展新课改研究,课改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在全省推广。
教学模式、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在全省推广。
认真开展教师校本培训。
18
教研成果
一级
重视结合教育教学实践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运用,积极参加教学比赛、展示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在同类学校中成绩突出。 近三年,有20%以上的教师在各类比赛竞赛、研究型教案和设计作品评选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或教学论文在各种刊物上发表。
二级
重视结合教育教学实践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运用,积极参加教学比赛、展示和教师技能比赛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近三年有15%以上的教师在各类比赛竞赛、研究型教案和设计作品评选中获省、市奖励,或教学论文在各种刊物上发表。
二级
近三年,每年开展单人30学时以上的社会培训人数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达到1:1。
三级
近三年,每年开展单人30学时以上的社会培训人数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比例达到:1。
9
职业技能培训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积极面向企业职工、农民开展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培训,能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建立完整的校园网系统。
三级
文化课按省级标准配备教学仪器和电教设备。
有符合建设标准并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文化课实验室、职业技能实验实训教室和多媒体教室。
教学使用的有效计算机配备率达7人/台。
生均仪器设备值达3000元以上(商贸财经、旅游、艺术等专门化学校可适当降低)。
建立校园网系统。
22
体育卫生
一级
具有基本的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场所,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学生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