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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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2.28
•【字号】京国税发[2009]261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6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9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36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