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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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穗教基教[2012]8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教育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穗教基教〔2012〕81号)
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业经14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基础教育处)反映。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联系人:沈蔓,联系电话:22083658)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广东省出台幼儿园编制标准

广东省出台幼儿园编制标准

广东省出台幼儿园编制标准
广东省编办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近日,广东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该《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其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
【总页数】1页(P45-45)
【作者】广东省编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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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一、班级的规模
小班(3~4岁):20~25岁人。

中班(4~5岁):26~30岁人。

大班(5~6岁):31~35岁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1:6~1:7
宿舍制幼儿园:1:4~1:5
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
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
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6个班180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统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出台幼儿园编制标准

广东省出台幼儿园编制标准
源 和 开展 法人 治理 结构 试 点 、推进 相 关行 业 事

矛 盾 , 造
革 。 着 力推进 三类 事业 单位 改革 、 完善 事 业单 成

制 管理 ,
升 规 格 的
编制 资 源
业 单位 改 革等 1 2 项 重点 工作 。在 推 进 改革 过 程
中 ,既要 保持 政 策 的连 续性 和 权威 性 ,又要 为
隅 图 闷
重 庆 市市 长 、 市 编委
: 。 对 行 政 要 按 的 编委 会上 强调 ,机 构编 制 部 门要 深 入 学 习贯 彻 党
“中 人 ”
的 十八 大精神 ,继 续 大力推 进 事 业单 位 分 类改 位 分 类 改革 等 配套政 策 体 系、整合 事 业 单位 资
南办供 稿 )

广 东省 出台幼儿 园编制标 准
近 日, 广 东省 编 办 、教 育厅 、 财 政 厅 联 合 下
和 财 力情 况 ,按本标 准上 浮最 高不超过 1 0 % 核 定
基 本编制 。同时,为体现 学前教 育的公平性 、多 样 性 、合理性 ,满足 特殊 保教任 务 的需求 , 《 标
发 《 广 东省 幼儿 园编制 标 准 ( 试行 ) 》 。该 《 标 准 》适 用 于全省各级各 类主体举 办的公 办、集体
办、 民办幼儿 园。其 中,纳入机 构编制管理的公 办幼儿 园,按 照精 简、效 能、注重示 范的原则核
准 》在核 定基 本编 制 的基 础上 据 实增 核 附加 编 制 ,如 开 办寄宿班 的幼 儿 园,每班增加 1 — 2 名教
定 事 业编 制 ,并 实行 总量控 制 ,动 态调 整 。考 师或保 育 员编制 ,负责全 乡镇 幼儿教 育业务指 导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2008年2月2日粤机编办[2008]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幼儿园编制标准

幼儿园编制标准

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来源: 提稿时间:[2012-11-01]浏览数:968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pdf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pdf

小于 9 ㎡( 1990 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 7 ㎡ )。其中, 生均室
外活动场地不小于 4 ㎡ ,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 1.5 ㎡ 。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 (不含教职工宿舍) 不小于 5 ㎡。寄
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
1 ㎡。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 2—
(一) 有相对独立的园舍、 场地, 有独立的出入口, 有围墙、
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

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 (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
化用地等):规模 6 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 10 ㎡ ,7 个班及以上不
(二)配备音体活动室 1 间。具体设备见附表 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 生均图书数量 (指幼
—3—
儿课外用书) 不少于 4 册。教师用报刊、 杂志不少于 2 种,教参、 工具书等不少于 20 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 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并配有适 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具体设备见附表 5。
— 6—
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
划免疫接种。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 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 传染病登记、 疾病登记、 晨间 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 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 家长联系等记录。对入园幼儿查验 《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三、编制标准(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年月日以粤教基〔〕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个班、不超过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周岁)人;中班(周岁)人;大班(周岁)人;混合班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个班及以上不小于(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

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

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具体设备见附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

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

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

粤教基【2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1)

粤教基【2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1)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粤教基〔2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前教育管理,加强幼儿园建设,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农村幼儿园—1 —的办园标准(试行)》三份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国家正在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地新建幼儿园按照国家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标准规定,将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幼儿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幼儿园,要制定改造计划和期限,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到201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其余地区达50%以上。

省将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公布各市、县(区)规范化幼儿园覆盖率及建设情况。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主题词:幼儿园建设标准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2月21日印发—2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广东省规范化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xx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xx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章园舍建设第四章设备配置第五章人员配备第六章园务管理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八章卫生保健第九章教育教学第十章家长与社区第十一章附则各类附表—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办园规模第三条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 25人;中班(4-5周岁) 30人;大班(5-6周岁) 35人;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园舍建设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2 —离规定。

第七条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9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6㎡,10个班及以上不小于5.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第四章设施设备第十条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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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
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
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
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第七条幼儿园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

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

第八条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配备正副园长职数。

幼儿数150名以下的可配1-2名,150-360名的可配3名,360名以上的可配3-4名,设分园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核副园长职数1名。

第九条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和教辅人员等各类编制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

教师、保育员应占幼儿园编制总数的80%以上,其中日托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1名,寄宿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2名、保育员2名。

第十条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需要临时增加教师的,各级教育部门按不超过本地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用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经费渠道及标准拨付。

第十一条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趋势和幼儿园布局变化等情况,各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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