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调查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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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调查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公布日期】2018.01.22
•【字号】黔统字〔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调查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统字〔2018〕6号
各市(州)统计局,仁怀市、威宁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队、各县(市、区、特区)调查队: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制定的《贵州省统计调查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统计调查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业务分工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7〕209号)要求,全面推进落实局队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结合贵州省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完善统计体制为目标,以理顺统计工作机制为导向,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局队业务分工调整优化“七个到位”要求,科学有效配置现有资源,加强局、队协作配合,切实提升统计调查效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改革,确保局队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业务分工调整、全部历史数据、有关资料和工作文件的交接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协同共享,有效衔接。

全省统计、调查系统共同协商局队业务分工调整并组织实施,合力推进业务调整各项任务落实。

调整过渡期内,有关业务工作协同开展、信息交流共享,确保整体有效衔接。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全省局队业务分工调整工作既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时间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又要针对各项调查业务调整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稳妥交接,确保业务交接高效有力、平稳有序。

(三)规范操作,明晰责任。

全省局队业务分工调整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要求及流程规范开展,根据局队相关职责、处室职责及承担的责任,推进落实,保证全程记录齐全、资料完整、手续完备。

三、组织领导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联合成立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

贵州省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总队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组织领导全省局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统计局新经济统计处、贵州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统筹协调全省局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

各市(州)统计局和各市级国家调查队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推进本地区局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

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和各县级国家调查队,按照上级统计调查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局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各项工作任务。

四、调整内容
(一)“四下”企业抽样调查。

将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实施的7项“四下”企业抽样调查,调整由贵州省统计局全面负责,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统计局组织实施。

具体调查项目为: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

(二)月度劳动力调查。

全省月度劳动力调查由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全面负责,各级国家调查队组织实施。

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特区),由当地统计局负责完成数据采集上报工作,贵州调查总队和市级国家调查队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交接
(一)交接时间。

局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总体交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至6月30日。

各业务分工调整调查项目具体交接时间,按照国家统计局各专业司印发的业务分工调整优化方案、省级局队各专业处共同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1.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

1月31日前,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自2018年一季度起,由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

1月31日前,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3.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

2月10日前,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自2018年一季度起,由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

4.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

2月1日至3月20日,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自2018年一季度起,由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

5.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

4月1日至5月10日,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自2018年二季度起,由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

6.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

2月10日前,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7.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创新调查。

1月31日前,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8.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创新调查。

6月30日前,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9.月度劳动力调查。

5月20日至6月20日,完成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
人员及调查资料等交接。

自2018年7月起,由各级国家调查队组织实施月度劳动力调查。

(二)交接方式。

1.分级分专业移交。

省、市、县三级统计局与同级国家调查队紧密配合、相互协作,负责本级所有业务分工调整调查项目的交接推进工作,实施省、市、县三级局队横向移交。

涉及业务分工调整的调查项目,由承担相应专业统计工作的处、科、股,原则上按照统计业务归口专业对应移交。

2.整体移交。

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采取调查任务、调查资料、调查样本、工作模式、基层辅助调查人员整体移交的方式,“资料跟着职能走、人员跟着任务走、数据跟着工作走”,确保资料不丢、人员不乱、数据不断。

3.清单式移交。

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仔细梳理调查资料、调查样本、调查制度、工作文件、历史资料等相关工作资料,形成详细交接清单,按清单作好交接登记、备份留存,实现清单式移交,做到资料全面可查、完整可追溯。

六、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制定印发《贵州省统计调查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局新经济统计处、总队法规制度处。

完成时限:1月31日。

(二)制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涉及分工调整的业务接手处室牵头、业务交出处室配合,共同制定各业务调整调查项目的移交实施细则,明确移交内容,理清移交目录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细化移交时间安排。

各市(州)统计局和各市级国家调查队制定本地区局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和各县级国家调查队制定详细业务分工调整工作交接细则。

责任单位: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各市(州)统计局、各市级国家调查队,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各县级国家调查队。

完成时限:2月28日。

(三)落实人员到位。

各级统计局根据业务调整、新增统计调查工作需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充实统计力量,保证本地专项统计调查人员迅速到位。

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须明确业务人员,确保各调查项目有人抓、不断档。

服务于原制度方法的基层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全部移交至新业务承接部门,保证基层调查人员队伍稳定性。

各级统计局与同级国家调查队应加强沟通配合,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可互相开展短期的人员借调,进行跟班业务指导和培训。

责任单位:局人事处、总队人事教育处;
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各市(州)统计局、各市级国家调查队,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各县级国家调查队。

完成时限:6月30日。

(四)开展培训指导。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负责对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开展培训。

过渡期间,省统计局负责主讲月度劳动力调查,调查总队负责主讲“四下”企业抽样调查。

不定期举办全省统计系统抽样调查业务、调查制度方法、组织实施技能及平台操作培训班,提高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增
强基层统计调查能力、样本数据推算和核查能力,提升问卷设计、概率抽样、入户调查、分析检验等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责任单位: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局计算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总队信息技术应用处。

完成时限:长期。

(五)理顺单位名录。

各级统计局加强对行业统计调查的统筹管理,保证“四上”与“四下”企业调查单位名录衔接,确保名录库信息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

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加强与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在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中的沟通与衔接。

责任单位:局普查中心;
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完成时限:长期。

(六)加强技术支持。

各级统计局集中力量做好“四下”企业调查技术准备,在各级国家调查队的支持配合下,完成“四下”企业调查的平台、账号、操作手册等移交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掌握样本企业联网直报程序。

各级国家调查队加强业务技术和条件建设,做好月度劳动力调查的信息技术准备。

责任单位:局计算处、总队信息技术应用处;
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完成时限:长期。

(七)开展业务移交。

“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原则上从2018年一季度开始,由各级统计局在同级国家调查队指导下组织实施。

月度劳动力调查根据各地实际,在保证必要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从二季度开始,由各级国家调查队派员赴同级地方统计局参与调查工作。

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应严格执行调查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调查,按照制度规定采集基础数据,加强数据审核评估,注重历史数据衔接,强化统计数据分析,避免业务移交引起数据出现大幅波动。

责任单位: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完成时限:6月30日。

(八)交接资料文件。

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按照交接清单,建立业务工作、统计数据、相关资料交接制度和台帐,做好调查制度、调查样本、调查任务、调查资料、工作文件、历史数据、工作成果等有关资料交接工作。

责任单位: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完成时限:6月30日。

(九)总结梳理汇报。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全面梳理各项调查项目交接情况,分析困难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业务调整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国家统计局及省委省政府。

局队各相关处室、各市(州)统计局和各市级国家调查队,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和各县级国家调查队认真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新经济统计处、总队法规制度处;
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局计算处、局财务处、局人事处、局执法总队、局普查中心,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总队信息技术应用处、总队财务处、总队人事教育处。

完成时限:6月30日。

(十)强化质量控制。

各级统计局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强化全流程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审核、评估、上报等环节的规范性。

充实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核查力量,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建立调查全过程督查办法,畅通举报渠道,发挥调查员和调查对象的监督作用,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责任单位:局执法总队,总队法规制度处;
局工业统计处、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局服务业统计处,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总队工业调查处、总队服务业调查处、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

完成时限:长期。

七、保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局队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统计调查系统改革的重点工作,各级地方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项调整业务工作的时间表、进度图,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调整工作扎实稳妥推进。

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把关,统筹协调、做好指导。

各项调整业务工作涉及的分管领导、处、科、股主要负责同志负领导责任,要全程跟踪、全程推进。

具体业务工作人员对交接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有序开展、扎实推进。

(二)充实力量。

各级统计局要参照同级国家调查队从事“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编制数量,配备专人负责“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及相关工作。

县(市、区、特区)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落实乡镇统计人员。

在条件允许的基础上,各级统计局协助同级调查队争取地方充实调查队人员力量。

(三)保障经费。

按照经费跟随业务的原则,各级国家调查队协助本级统计局,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将已安排的“四下”企业调查经费预算划转给统计局;各级地方统计局协助同级国家调查队,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将已安排的劳动力调查经费预算划转给调查队,确保各项调整业务工作经费有保障。

各级统计局与调查队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各项调查项目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划拨专项调查经费。

(四)加强督导。

各级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要加强对下级统计调查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派出督查组对局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进行全程督导,及时解决调整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以督促干、以查促改,对落实不力、工作拖拉、工作衔接和数据质量出现明显问题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附件: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张平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程军虎调查总队党组书记、总队长
副组长:肖云慧省统计局副局长
王文忠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董安娜省统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彭龙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冯育毅省统计局巡视员
唐晓川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副总队长廖金昌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副总队长王渝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副总队长
林嗣杰调查总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刘晴省统计局工业统计处处长邓曼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处长杨丽省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处长
张忠阳省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处长邓伟庆省统计局社会科技统计处处长徐昌兴省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处长
王练练省统计局新经济统计处副处长李贵东省统计局计算处处长
张小芳省统计局财务处处长
王瑛省统计局人事处处长
杨兆顺省统计执法总队队长
刘云峰省统计普查中心调研员
李诗刚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处长
张瑜调查总队住户专项调查处处长
倪明调查总队工业调查处处长
李亚调查总队服务业调查处处长
王远平调查总队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副处长
白荣婷调查总队人事教育处处长
徐仪秋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处处长
刘文清调查总队信息技术应用处副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新经济统计处、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

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总统计师彭龙、调查总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林嗣杰担任,省统计局新经济统计处副处长王练练、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处长李诗刚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安排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共同推进局队业务分工调整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统筹协调局队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指导和研究解决局队业务分工调整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保障改革的机构、人员、经费和信息技术支持等需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协调开展局队业务调整优化改革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反映业务调整优化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推进情况等,督查推进局队业务分工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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