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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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是指与作者本身紧密相连或不可分割的权利,即精神方面的著作权内容。
具有三个特点:
永久性(除发表权外);专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
具体有以下4项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6、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通过放映的方式公开再现其所创作之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即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放映权属于机械表演。
注意:
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该权利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电影著作权人的权利。
注意:作者死后,该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则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人身权,可以转让、继承、放弃。
主要由作品的许可使用权、转让和获得报酬权所构成。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体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作品的每一种使用方式,即构成一项单独的权利。因此作品使用方式越多,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越丰富。
[案例]1992年7月,由鲁兆明写作、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围城之后》发行,第一次印刷 10万册。封面有《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字样。《围城之后》是作为钱钟书《围城》续集产生的,续集利用《围城》中的人物设计、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模仿钱钟书语言和创作风格,延续了《围城》的故事,使《围城》中主人公的经历、命运得到新的发展。钱钟书认为,续集作者鲁兆明未经原著作者许可,擅自对其小说《围城》作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给予处理。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作者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保护原创作品在形式、内容、作者原创意图等方面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此权利是修改权的延伸。
修改权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意志,阻止他人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声誉,禁止他人歪曲和篡改作者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作品的纯正性,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使其名誉和声望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具体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不仅包括图书、报刊的发行,还包括电影拷贝、音像制品的发行。
擅自销售盗版唱片、盗版书籍的行为即侵犯了发行权。
注意:
发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发行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多数人;发行的方式是出售或赠与;
(1)授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公众是否实际接受到了作品并不是适用广播权的构成要件,无须作者承担有人实际收看或收听节目的举证责任。
(2)授权通过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这里的转播是指同步广播,不包括滞后广播,其可以复制权控制。
(3)授权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包括传送原始广播和转播广播。
3、修改权
指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注意:
(1) 修改者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经作者授权的他人。
由于作品是作者创造的,是作者思想情感的集中体现,只有作者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他人未经作者授权,不得擅自修改其作品。
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有特殊性,因这类作品对素材的修改是经常的,为防止拖长摄制工作时间,著作权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修改的内容是对作品内容的局部性调整和文字用语的修改,区别与改编,涉及内容的修改;
(3)修改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但已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作品的修改受到一定限制;如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作者修改,必须得到他人同意。
(4)修改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不能由继承人行使;公民作者死亡后,除生前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外,修改作品的权利随之消灭。
复制的方式有二类:
一类为手工制作,如手抄、复写等;
另一类为机械复制,如印刷、照相、录音等;
注意:
临摹作品;建筑作品。
数字网络环境下,存在两种复制行为,即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不禁止用户临时复制。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并以此获取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此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传播权。
(2)表演是公开的,私人或家庭的表演不在此列;
(3)表演可以由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
(4)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也称为活表演,演员直接的公开再现作品。
机械表演是以机械的方式(借助录音机等技术设备)传播作品的表演。其范围广泛,如歌舞厅播放音乐等。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培训材料
主要内容:
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 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 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 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其特点有: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就用尽了。
(2)发表权一般不能转移;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也不发表,则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3)发表权有时与隐私权、肖像权存在联系。
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二讲 著作权的内容
一、概述
著作权的内容,也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广义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狭义上讲,著作权的内容特指作者等著作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讲介绍广义著作权内容。
发行的客体可以是原件或复制件。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创作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出租的方式使用其所创作的某些作品并以此获取经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如出租安装有计算机软件的汽车,无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
(1)署名权的内涵是丰富的。作者有权署名(真名)或不署名(匿名);有权署假名、笔名、别名、化名艺名等,也有权禁止与作品创作无直接关系的人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在作品上署名。有的国家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有所不同。
(2)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注意:
(1)出租权指向的对象是特定作品本身,出租的是载有作品的物。
因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受到出租的影响大,赋予作者等著作权人出租行为的专有权。
(2)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只针对有偿出租行为。
4、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美术或摄影作品的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展览的方式公开陈列其作品并依此获取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3)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4)除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即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是指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如电子邮件、信件等构成作品,不得擅自公之于众。
作品创作出来后,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在什么范围、以何种方式发表,也有许可他人发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谷歌侵权事件”源于谷歌打造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馆计划。在过去的几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这项计划瞄准中国作家实施,在现代先进扫描机器的疯狂运作之下,不几天,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就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
具体指作者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注意:
(1)展览的对象仅指美术和摄影作品,作品是否发表不是必要条件;
(2)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当推定展览人同时取得了作品的发表权;
(3)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与摄影作品不同。
以上为公开广播或向公众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创作可以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为除报纸、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网络的传播力量在今天显得尤为巨大。一方面,网络以宽广的“胸怀”接纳了几乎所有接触网络的人和作品,但是另一方面,它的“宽广”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永远“无私”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类侵权行为多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上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书籍阅读等。
5、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
表演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以表演的方式再现作品并以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注意:
(1)表演权主要适用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适合于表演的作品,不适合影视作品,具体包括演出权、演奏权、放映权等权利。
在摄影、绘画、雕塑和影视等作品中,如果作品载有特定人的肖像,则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交叉或者冲突的问题。该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而作品中的肖像权由被作品所表现或者描述的人享有。著作权与肖像权相比较,著作权无力与肖像权对抗,作品的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只要摄影、绘画、雕塑和影视等作品涉及现实生活中具体人物的肖像,则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都应当考虑到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4)发表权通常需要与著作财产权同时行使。如作者将作品交付出版社,许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署名权
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或复制件上的标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这是确认创作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署名是反映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署名权为表象,作者身份是本质。
注意:
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以下13项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以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此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具体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所列举的复制形式,是非穷尽的列举。
7、广播权,亦称播放权。
广播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广播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注意:广播权分为: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是指与作者本身紧密相连或不可分割的权利,即精神方面的著作权内容。
具有三个特点:
永久性(除发表权外);专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
具体有以下4项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6、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通过放映的方式公开再现其所创作之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即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放映权属于机械表演。
注意:
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该权利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电影著作权人的权利。
注意:作者死后,该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则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人身权,可以转让、继承、放弃。
主要由作品的许可使用权、转让和获得报酬权所构成。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体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作品的每一种使用方式,即构成一项单独的权利。因此作品使用方式越多,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越丰富。
[案例]1992年7月,由鲁兆明写作、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围城之后》发行,第一次印刷 10万册。封面有《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字样。《围城之后》是作为钱钟书《围城》续集产生的,续集利用《围城》中的人物设计、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模仿钱钟书语言和创作风格,延续了《围城》的故事,使《围城》中主人公的经历、命运得到新的发展。钱钟书认为,续集作者鲁兆明未经原著作者许可,擅自对其小说《围城》作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给予处理。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作者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保护原创作品在形式、内容、作者原创意图等方面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此权利是修改权的延伸。
修改权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意志,阻止他人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声誉,禁止他人歪曲和篡改作者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作品的纯正性,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使其名誉和声望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具体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不仅包括图书、报刊的发行,还包括电影拷贝、音像制品的发行。
擅自销售盗版唱片、盗版书籍的行为即侵犯了发行权。
注意:
发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发行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多数人;发行的方式是出售或赠与;
(1)授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公众是否实际接受到了作品并不是适用广播权的构成要件,无须作者承担有人实际收看或收听节目的举证责任。
(2)授权通过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这里的转播是指同步广播,不包括滞后广播,其可以复制权控制。
(3)授权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包括传送原始广播和转播广播。
3、修改权
指作者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注意:
(1) 修改者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经作者授权的他人。
由于作品是作者创造的,是作者思想情感的集中体现,只有作者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他人未经作者授权,不得擅自修改其作品。
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有特殊性,因这类作品对素材的修改是经常的,为防止拖长摄制工作时间,著作权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修改的内容是对作品内容的局部性调整和文字用语的修改,区别与改编,涉及内容的修改;
(3)修改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但已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作品的修改受到一定限制;如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作者修改,必须得到他人同意。
(4)修改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不能由继承人行使;公民作者死亡后,除生前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外,修改作品的权利随之消灭。
复制的方式有二类:
一类为手工制作,如手抄、复写等;
另一类为机械复制,如印刷、照相、录音等;
注意:
临摹作品;建筑作品。
数字网络环境下,存在两种复制行为,即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不禁止用户临时复制。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并以此获取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此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传播权。
(2)表演是公开的,私人或家庭的表演不在此列;
(3)表演可以由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
(4)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也称为活表演,演员直接的公开再现作品。
机械表演是以机械的方式(借助录音机等技术设备)传播作品的表演。其范围广泛,如歌舞厅播放音乐等。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培训材料
主要内容:
第一讲 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 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 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 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其特点有: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就用尽了。
(2)发表权一般不能转移;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也不发表,则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3)发表权有时与隐私权、肖像权存在联系。
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二讲 著作权的内容
一、概述
著作权的内容,也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广义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狭义上讲,著作权的内容特指作者等著作权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本讲介绍广义著作权内容。
发行的客体可以是原件或复制件。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创作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出租的方式使用其所创作的某些作品并以此获取经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如出租安装有计算机软件的汽车,无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
(1)署名权的内涵是丰富的。作者有权署名(真名)或不署名(匿名);有权署假名、笔名、别名、化名艺名等,也有权禁止与作品创作无直接关系的人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在作品上署名。有的国家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有所不同。
(2)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注意:
(1)出租权指向的对象是特定作品本身,出租的是载有作品的物。
因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受到出租的影响大,赋予作者等著作权人出租行为的专有权。
(2)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只针对有偿出租行为。
4、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美术或摄影作品的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展览的方式公开陈列其作品并依此获取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3)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4)除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即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是指将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如电子邮件、信件等构成作品,不得擅自公之于众。
作品创作出来后,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在什么范围、以何种方式发表,也有许可他人发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谷歌侵权事件”源于谷歌打造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馆计划。在过去的几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这项计划瞄准中国作家实施,在现代先进扫描机器的疯狂运作之下,不几天,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就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
具体指作者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注意:
(1)展览的对象仅指美术和摄影作品,作品是否发表不是必要条件;
(2)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当推定展览人同时取得了作品的发表权;
(3)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与摄影作品不同。
以上为公开广播或向公众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创作可以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为除报纸、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网络的传播力量在今天显得尤为巨大。一方面,网络以宽广的“胸怀”接纳了几乎所有接触网络的人和作品,但是另一方面,它的“宽广”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永远“无私”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类侵权行为多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上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书籍阅读等。
5、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
表演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以表演的方式再现作品并以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注意:
(1)表演权主要适用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适合于表演的作品,不适合影视作品,具体包括演出权、演奏权、放映权等权利。
在摄影、绘画、雕塑和影视等作品中,如果作品载有特定人的肖像,则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交叉或者冲突的问题。该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而作品中的肖像权由被作品所表现或者描述的人享有。著作权与肖像权相比较,著作权无力与肖像权对抗,作品的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只要摄影、绘画、雕塑和影视等作品涉及现实生活中具体人物的肖像,则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都应当考虑到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4)发表权通常需要与著作财产权同时行使。如作者将作品交付出版社,许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署名权
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或复制件上的标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这是确认创作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署名是反映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署名权为表象,作者身份是本质。
注意:
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列举以下13项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以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此权利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具体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所列举的复制形式,是非穷尽的列举。
7、广播权,亦称播放权。
广播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以广播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依此获得经济报酬的专有权利。
具体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注意:广播权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