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婷、詹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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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婷、詹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浙08民终9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佳姜秀莲曾柳
【审理法官】汪佳姜秀莲曾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晓婷;詹亮亮
【当事人】王晓婷詹亮亮
【当事人-个人】王晓婷詹亮亮
【代理律师/律所】杜逸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段海龙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逸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段海龙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逸娟段海龙
【代理律所】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晓婷
【被告】詹亮亮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晓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晓婷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王晓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8:03: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1月21日,宁南府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王海波、周某、胡凤霞。
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2月10日,原告通过夏玉萍八次汇给被告合计97万元。
期间,原告和被告曾就饭店楼梯大小等问题进行沟通。
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9月19日,被告胡凤霞返还夏玉萍20万元,返还原告25万元,合计45万元,余款52万元未还。
2019年12月2日,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52万元,并支付利息。
2020年3月2日,原告撤回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投资为由给付被告款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合作,则其持有原告给付的款项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2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该款系王海波通过夏玉萍账户支付的入股款,与原告无关,但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胡凤霞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款项为案外人王海波的投资款,一审法院认定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不当。
案涉52万元款项,实际上为案外人王海波向宁波宁南府食品有
王晓婷、詹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民终9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逸娟,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龙,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亮亮。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晓婷因与被上诉人詹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
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婷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晓婷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王晓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汪佳
审判员姜秀莲
审判员曾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晓晟
书记员王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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