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宁刑初字第2019号 精品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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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刑初字第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宁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祥,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0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刑诉字【2019】第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学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学祥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捎载其妻儿沿101线由西向东行至鸣沙镇二道渠村九队谢振兴家门前路段处,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鸣沙镇二道渠村九队村民苏跃林发生碰撞,造成苏跃林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学祥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学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800元。
据上事实,被告人李学祥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学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会霞、苏华、魏学峰、万金芬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被告人李学祥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祥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