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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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
年5月1日)
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规
范医疗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第二章医疗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义务,并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医疗安全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详细信息。
第五条(事故报告的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方式进行医疗安全事故的报告,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
第三章医疗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分析的原则进行医疗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调查组织)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确保调查人员独立执行职责,不受干扰。
第八条(调查程序)
医疗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应当包括调查计划的制定、事实调查、证据采集、责任认定等环节。
第九条(调查结果的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责任)
对于故意隐瞒医疗安全事故、虚假报告医疗安全事故或者干扰
调查处理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暂
停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其他涉及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