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英幼儿园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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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英幼儿园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障幼儿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幼儿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成教安【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幼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体系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在园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管理。

三、职责
幼儿园积极向全园幼儿及家长宣传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投保。

四、程序
1.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幼儿个人自愿缴费购买。

2.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3.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4.幼儿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2)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3)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4)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5)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5.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赔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不承担具体赔付业务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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