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禁用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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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禁用物质保证书
、目的
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以及适用市场和客户的要求,甲方建立了产品限用物质管控标准。
为确保乙方向甲方供货的产品满足甲方限用物质的要求,明确双方责任以及避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协议。
二、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提供给甲方或代甲方加工的环保产品的限用物质的管理,具体管控范围如下:
1)若乙方为甲方的供应商,本协议管控范围为:乙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甲方交付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随产品一并交付给甲方的包装材料;
2)若乙方为甲方的外包商,本协议管控范围为:乙方在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材料(包括:原材料、生产辅助材料等)、生产设备/设施、检查台、检测仪器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应包装材料。
甲方非环保产品除有铅喷锡外,其它工艺、表面处理均为环保产品.
3.1采购过程,甲方在《采购订单》中要求是环保产品或材料时;乙方必须按给到甲方的《不使用禁用物质保证书》的内容对其符合性进行评审;
3.2乙方按照甲方采购物料的环保要求向甲方提供物料,并在相应物料的外箱上贴绿色"RoHS"标签;若未按要求贴"RoHS"标签的物料,甲方有权拒收或视为环保不符合要求的物料处理。
3.3限用物质测试
3.3.1限用物质的测试报告的有效期限为1年。
在测试报告失效一个月内,乙方应主动提供最新、有效的测试报告向甲方申请更新。
若测试报告失效,乙方未及时提供有效测试报告者,甲方将自行取样送外检测,而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按测试费用的120%比例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
3.3.2测试报告必须具有权威性资质的认证机构(如SGS、CTI等公司)出具,限用物质报告(包括:RoHS>PFOS>REACH、DFM等),有效期按照报告出具的日期一年内有效,测试报告除必要内容外,还必须附测试流程图、样品图片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测试报告,甲方有权拒收。
4.3.3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料有无卤要求时,除按3.
5.2条款的要求外,另需增加无卤项目的测试要求。
5.5.4乙方交付于甲方物料或产品,若甲方疑超出“最新版法律法规”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批物料抽样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证明,并将相应报告副本分发于甲方确认。
6.4限用物质调查
6.1.1乙方接收到甲方的限用物质调查要求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超出期限未提供者,甲方可根据情节给出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6.1.2对于调查过程中,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例如MSDS、成份表等)以及BOM、BOS表中相关数据,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4.3.限用物质调查表、安全数据表(MSDS、成份表)新物品使用前提供一次,但在物质成份变化时,需要重新提供。
3.5产品变更控制
若乙方对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原材料等发生变更时,经内部确认OK后,必须填写《变更确认书》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4.1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超出要求时,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10000元不等;因使用了限用物质不合格的物料而导致的产品报废,由乙方按甲方产品销售价格的5倍进行赔偿;
4.2若在甲方的客户端(包括:在销售市场)发现乙方提供材料超出要求时,因此而为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甲方客户向甲方要求的索赔费用、甲方客户流失损失及声誉损失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保证要求
乙方所供应之相关的原材(物)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中(含外协加工),符合产品限用物质管理规范中所规定的禁用物质及标准。
见附页1(禁用物质标准要求)及附页2(SVHC高度关注物质清单)。
若行业或我司对规范有更新,以最新版的限用物质管理规范为准。
除满足附页1及附页2要求外,同时还满足以下附加要求:
1.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出自于浙江欧珑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SGS),且是英文或中、英文对照报告。
2.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本公司会在报告过期日的前7个工作日
内更新。
3.提供MSDS资料。
乙方同时保证已确实了解产品限用物质管理规范所载事项与标准,如因违反该文件之要求,而致使甲方所受之损害与所为之相关费用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通讯费用、索赔费用及和解金)与支出时的利息,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并且同意因本公司保证书或本保证书相关事宜有所争议时,甲、乙双方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注:1、本保证书加盖公司公章有效,不因签名人的调任或离职而失效。
2、本保证书自签定日期起至不在合作后12个月内有效。
附页1:禁用物质标准要求
注:此表中提交报告栏内打“V”的部分,为必须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之项目。
注:此表中提交报告栏内打“V”的部分,为必须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之项目。
注:1.此表中提交报告栏内打“V”的部分,为必须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之项目。
2.三氧化二睇和红磷因目前检测单位无法检出,故只需要提供总睇和总磷报告即可。
附页2:需报告的(SVHC)高度关注物质(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注:1.根据REACH法规33条的要求,欧盟或欧盟经济区的物品供应商,如果物品(包括包材)中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单项物质含量超过0∙1%(W/W),应客户要求应在30天内提供至少包括物质名称在内的安全使用信息。
甲方要求供应商确认交货产品中是否含有候选清单中物质,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报告交货产品中候选高度关注物质的相关信息,包括候选物质名称、重量、含量(%)、用途描述和CAS号,必要时,需要提交IMDS信息给甲方批准。
2.针对以上已公布的151项SVHC高度关注物质,必须提供产品有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后续如有新增SVHC高度关注物质,则需要在正式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