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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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3
⼯程项⽬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集团公司《关于全⾯推⾏⼯程项⽬责任成本管理的决定》(司办[2007]101号),加强全公司项⽬管理,提⾼项⽬盈利能⼒,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科学、真实地评价项⽬管理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程项⽬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称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经理部(作业队)考核期内⽣产经营管理成果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中期考核、竣⼯考核和终结考核。

第四条绩效考核根据项⽬经理部与公司、作业队签订的《⼯程项⽬管理⽬标责任书》、考核期内责任成本核算成果和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指标量化、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进⾏。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公司所属⼯程项⽬经理部。

第⼆章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绩效考核领导⼩组,负责⼯程项⽬管理绩效考核⼯作。

组长由公司责任成本管理分管负责⼈担任,组员由⼈⼒资源、成本管理、财务会计、⼯程管理、科学技术、安全质量、监察审计等各部门负责⼈组成,绩效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源部。

绩效考核领导⼩组的基本职责是具体负责制定、修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具体⼯程项⽬及时实施考核评价;形成考核报告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考核⼯作分⼯
⼯程项⽬管理绩效考核⼯作由考核办公室牵头,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项⽬经理部协助。

具体分⼯如下:
(⼀)考核办公室
提出⼯程项⽬管理绩效考核⼯作安排,经批准后确定⼯作⼈员和⼯作计划,组织进⾏现场考核,审核汇总考核情况、出具项⽬管理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审议。

(⼆)⼈⼒资源部
考核项⽬的⽤⼯、薪酬管理和劳动法律法规执⾏情况。

(三)成本管理部
考核项⽬劳务分包管理、合同管理、索赔管理、合同预算基础管理情况以及对合同管理策划、劳务分包策划的执⾏情况,提供考核期内责任成本的核算结果。

(四)⼯程管理部
⼯程技术:考核项⽬是否有因⼯期进度被业主处以红黄牌处罚记录或通知法⼈到场等情况;是否按施⼯组织策划进⾏施⼯,有⽆因⼈为赶⼯造成责任成本加⼤的情况;考核项⽬对施⼯组织策划和劳务分包策划的执⾏情况;考核项⽬完成产值、⼯期及执⾏公司项⽬基本管理制度等情况。

物资设备:考核项⽬对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制度执⾏情况;考核项⽬对物资设备管理策划的执⾏情况;考核项⽬对物资设备的管理情况。

(五)财务会计部
核定项⽬财务成本核算的真实性;考核项⽬财务成本盈亏、资⾦管理、债权债务、财务核算与管理以及项⽬对资⾦运转策划的执⾏情况。

(六)安全质量部
考核项⽬安全、质量、环保(含内业资料)管理情况;考核项⽬对施⼯组织策划中安全、质量及环保措施的执⾏情况;考核项⽬“安标”⼯地建设及“优质”⼯程申报情况。

(七)监察审计部
考核项⽬收⼊⽀出,成本利润、债权债务、资⾦使⽤以及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

(⼋)科学技术部
考核项⽬对“四新”技术的应⽤情况;考核项⽬创新的开发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和创新。

第三章考核时间、内容及程序
第⼋条⼯程项⽬绩效考核实⾏中期考核、竣⼯考核及终结考
核。

作业层绩效考核实⾏中期考核和终结考核,均由项⽬经理部负责;中期考核每⽉进⾏⼀次,且必须于次⽉20⽇前完成;终结考核在作业层承担的⼯作内容完成后进⾏,30⽇内完成。

项⽬经理部的中期考核由公司负责,每季度进⾏⼀次预考核,每6个⽉进⾏⼀次现场考核,中期考核由项⽬经理部按时申报资资料⾄考核办公室。

竣⼯考核是在⼯程实体完⼯、项⽬收⽀基本确定时,由公司对项⽬经理部管理⽬标责任进⾏的综合考核。

终结考核是项⽬竣⼯结算和债权债务清算完成,并经国家或地⽅审计完毕后,由公司对项⽬经理部完成《⼯程项⽬管理⽬标责任书》情况进⾏的考核。

项⽬⼯期少于6个⽉的,直接进⾏竣⼯、终结考核;⼯期6个⽉以上1年以下的,根据项⽬实际情况对项⽬经理部进⾏⼀次中期考核;⼯期1年以上的项⽬按本办法规定进⾏中期、竣⼯和终结考核。

年度内开⼯时间3个⽉以上6个⽉以下的项⽬,对项⽬经理
部进⾏⼀次中期考核,年度内开⼯时间低于3个⽉的,当年不予考核,纳⼊次年⼀并考核。

第九条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成本实现(上交收益实现率)、资⾦上缴率、施⼯产值(含⼯期)、安全⽣产、⼯程质量五项主要指标;同时,对项⽬安全质量管理、环境保护、⽣产组织、劳务承包管理、⼈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和资⾦管理等均要进⾏综合评价。

第⼗条项⽬经理部绩效考核采⽤项⽬经理部⾃评与公司现场对标检查相结合的⽅式进⾏。

项⽬经理部的中期考核由公司直接考核,季度预考核由项⽬经理部根据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评,并将考核资料报公司,公司在10⽇内核准⾃评结果;现场考核每6个⽉由公司进⾏现场对标检查考核,并在考核周期(6个⽉)届满后20⽇内完成。

竣⼯考核和终结考核在条件具备后,项⽬经理部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总结,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提出竣⼯考核和终结考核申请,公司在收到申请后60⽇内完成。

第⼗⼀条竣⼯考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项⽬⼯程实体已按设计(含变更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完成,通过业主初次验收或达到初次验收条件;
(⼆)末次计价已经业主批准或债权债务基本确定。

第⼗⼆条终结考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项⽬债权债务清楚并清算完毕;
(⼆)⼯程竣⼯⽂件及其项⽬技术、财务责任成本管理总结编制完毕,相关资料整理完整。

第四章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三条绩效考核指标在《⼯程项⽬管理⽬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责任成本预算经批准发⽣改变的,可相应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绩效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

各项考核指标具体权重分如下:
⼯程项⽬管理⽬标责任考核指标权重分
第⼗五条绩效考核及评分标准见《⼯程项⽬管理绩效考核及评分标准表》(附表)。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运⽤
第⼗六条根据绩效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具体为:
优秀:考核得分在100分及以上;
良好:考核得分在85分—100分(含85分);
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85分(含70分);
不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

第⼗七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项⽬经理部领导班⼦成员及员⼯薪酬分配和奖惩的主要依据之⼀。

第六章考核责任追究
第⼗⼋条项⽬经理部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司应派⼯作组对项⽬经理部进⾏整顿和帮助,必要时应对项⽬经理等主要负责⼈进⾏调整,并按公司领导⼈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项⽬经理部不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考核资料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考核资料的,对项⽬经理部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项⽬经理⾃⾏修改考核资料或强令、授意经办⼈员篡改考核资料、弄虚作假的,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考核资料、弄虚作假⾏为的经办⼈员进⾏打击报复的,对项⽬经理给予⾏政
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条项⽬经理部业务部门经办⼈员参与篡改考核资料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者对弄虚作假⾏为不予拒绝、抵制的,对有关责任⼈给予⾏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条考核机构及其考核⼈员在实施考核过程中滥⽤职权、徇私舞弊、不履⾏或不认真履⾏考核职责的,对有关责任⼈给予⾏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条在项⽬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以前的考核结果不实,存在潜亏、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公司对以前的考核结果予以否决,扣回已批准发放的绩效⼯资,并严肃追究项⽬经理部有关⼈员的经济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颁布之⽇起执⾏;执⾏中的问题请及时书⾯报公司,以便修订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资源部负责解释;涉及的具
体指标要素由考核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程项⽬管理绩效考核及评分标准》
附表:
⼯程项⽬管理绩效考核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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