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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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一)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二)考试采用笔试、机考和实作三种方式。

考查采用平时提问、小测验、实际操作、实验作业、质疑或笔试等方式进行,必须于期末复习前考查结束。

(三)学习成绩的评定
1、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对不便采用百分制的科目,可采用等级分制。

2、期末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占70%)和平时成绩(占30%)两部分组成。

跨学期课程的总评结业成绩,根据该课程各学期的学期学时总评而得。

(四)考试
1、考试答卷用钢笔、圆珠笔(画图部分除外),字迹要清楚。

2、对违犯考场纪律的,除该次考试成绩按0分处理外,情
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3、学生交卷后不得再向教师索阅试卷。

4、考试时除监考人员及检查考试情况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考场。

5、监考人员负责填写考场记录表。

(五)补考
1、凡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

2、补考题目的范围、深度、方式及时间要求和正式考试相同,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为零分。

3、学生旷考或考试作弊按零分处理,不能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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