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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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社会
融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市、区)残联及相关部门,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作机构
县(市、区)残联设立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发放对象
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残疾人;
2、居住在本县(市、区)的残疾人;
3、无常住地的残疾人,可在其暂住地办理残疾证发放手续。

五、证件种类
残疾人可根据自身残疾程度,申请相应的残疾证:
1、视力残疾证;
2、听力残疾证;
3、言语残疾证;
4、肢体残疾证;
5、智力残疾证;
6、精神残疾证。

六、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明、残疾证明等。

2、初审材料: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
材料会退回申请人,要求其补充完善。

3、评定残疾程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残疾程度评定,由专业医院或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工作。

4、颁发证件:经审核通过后,签发残疾证并登记档案,颁发给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七、管理要求
1、严格审核: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

2、保护隐私: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要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3、定期复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证持有者,应定期进行复查,如发现证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及时予以更改或撤销。

4、定期更新:残疾人证定期更新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更新,如发现证件持有者康复或残疾情况有变化,应及时更改或撤销证件。

八、违规处理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残疾人证的公平公正发放和管理。

九、制度宣传
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属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十、监督检查
县(市、区)残联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该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十一、附则
1、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由县(市、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审批。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县(市、区)残联。

以上为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制度,希望通过该制度的执行可以更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社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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