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医疗欠费是指病人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而未按时支付给医院相应费用的一种经济关系,包括赊帐享受医疗服务和出院后欠费(呆帐)未结。

二、医疗欠费管理对象
(一)生命垂危、需急诊抢救、手术但暂无亲属给予缴纳足够费用的病人。

(二)经“110”、交警或协约单位等部门担保的病人。

(三)在职职工担保的病人。

(四)住院病人未及时缴纳医疗费用或出院后未及时结帐。

(五)凡非急诊病人,病情无大碍,不涉及生命危险的,不属于欠费担保范围
三、医疗欠费分类
(一)医疗纠纷欠费。

指病人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所欠医院费用。

(二)“绿色通道”欠费。

指病人符合“绿色通道”规定进行救治所产生的欠费,如“三无病人”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欠费。

指因突发公共事件(如疫情、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欠费。

(四)困难欠费。

如经济特别困难或三无人员、五保、低保欠费等。

(五)科室管理不善欠费。

指以上四类欠费原因以外,因科室在费用控制、催交等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而导致的欠费。

(六)其它欠费。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它欠费。

四、医疗欠费的审批
(一)审批部门及权限
1.属上述欠费分类1-4情况者,正常工作时间一律应先报医务科审批同意,非工作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应报行政值班审批同意,行政值班应及时与医务科办理交班手续。

2.属上述欠费分类第1-4种情况者,应提交书面材料交业务院长批复报医务科
医务科制
为了及时救治危重病人,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先抢救后收费等有利于病人救治的措施,但事先应告知病人及家属,抢救结束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应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及时与病人家属或其单位联系,做好医疗费用的催收工作。

经多方催讨无法收回的欠费,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并由财务科汇总登记。

(五)突发公共事件欠费管理
1.对突发公共事件病人按“绿色通道”先给予救治。

2.抢救结束后,各科室应及时将详细情况告知财务科,财务科负责汇总欠费情况,并联系催讨。

经多方催讨无法收回的欠费,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并由财务科汇总登记。

(六)科室管理不善欠费管理
患者出院6个工作日未结算即视为欠费。

主管医师、责任护士为第一责任人,护士长、科主人为第二责任人,住院部当日值班人员为
督查责任人。

1.对于非急诊病人,主管医师、责任护士应通知病人预交足够的款项,如预交款余额不足以完成救治项目,视情况给与维持治疗。

2.加强科室欠费管理,对有恶意逃费迹象的病人应多加防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报医务科;对经济困难病人,应根据病人经济状况,结合病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3.因科室管理不善欠费,由医保科给予拖单报销差额部分由科室承担。

(七)其它欠费的处理
如确因经济困难欠费、家属遗弃、三无病人欠费等,科室应事先向分管院长(欠费催讨小组组长)报告,欠费在xx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

(八)欠费催缴小组每月26号将出院欠费病人情况汇总,上报院长及财务室,新合办,通知到欠费科室,并按规定扣罚。

科室何时收回欠费,则何时返还所扣绩效。

(九)对科室无法收回、上交医院催讨的欠费,由医院欠费催缴小组组织人员催讨。

凡上缴医院催讨的医疗欠费,按前述欠费分类和院规对科室和责任人进行扣款。

组织催讨过程中必须填写催讨记录,并有相关陪同人员证明,若催讨未果,需在催讨记录中注明原因。

医务科制
xx年7月17日
附件1永清镇中心卫生院入院病人医疗欠费申报表
住院科室:
入院日期:2xx年月日;申报日期:2xx年月日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床号:
住院号: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参保方式:
入院方式:□120接入;□110送入;□自行就诊;□家属送入;□不明人送入;□其它途径:
入院诊断:
病情摘要:
申报原因:□绿色通道;□应急救助;□三无人员;□特困户无力支付;□五保户;□低保户;□其它:
申报内容:□住院医疗欠费;□生活护理欠费;□食堂伙食欠费;□其它欠费:
信息确认:
申报人:
2xx年月日科室确认:
科主任:
2xx年月日
护士长:
2xx年月日职能科室:
医务科:
2xx年月日
护理部:
2xx年月日医院审批:
分管领导:
2xx年月日
医务科制
护理部:
2xx年月日医院审批:
分管领导:
2xx年月日备注。

本表由申报人填写,一式四份(可复印),原件科室存档,复印件职能科室药剂科各一。

医务科制
第二篇: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发…xx‟23号),为有效、合理
地使用医疗费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公司职工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工伤及离休医疗基金支出规定的医疗费用。

上述医疗费用应符合国家及安徽省公布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坚持“以收定支、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合理支付”的原则,并考虑政策性等增支因素,积极引导定点医院(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

第二章
总额预算
第四条医保中心每年根据年度医疗基金征缴情况,结
划分为个人账(专)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分别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一)个人账(专)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其个人账(专)户余额以内的部分,按“服务项目结算”方式据实结付;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纳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总量
核定、考核兑付”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急)诊或者到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应由医疗个人账(专)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与定点医院(药店)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账(专)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在本人选定的“报销点”所在的定点医院,仍可刷卡结算(个人需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应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的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结算期(90天)作为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第十条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结算。

定点医院(药店)应及时准确地传送参保人员诊疗及配药费用等有关数据信息,同时在每月5日前向医保中心申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年度决算应与公司财务决算同步进行,由医保中心牵头,矿区工会、纪委、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派员参加,对支出情况、预算外增减支因素等进行分析,向公司领导汇报后进行决算。

实际决算医疗费用=预算总额±年度综合考核增减+经审核据实结付的费用。

经审核据实结付费用主要包括:
(一)医疗个人账(专)户费用;
(二)当年新发工伤医疗费用(含上年度未结算的首诊新发工伤医疗费用);
(三)纳入招议标管理的特殊医用耗材(药品)费用;
(四)肾透析病人透析治疗费用;
(五)“荣工”康复治疗费用;
(六)伽马刀治疗费用;
(七)其他据实结付费用。

对实行“控制总量”管理的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小于“控制总量”时,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

第十三条根据年度决算情况,医保中心对上年度各定点医院(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决算拨付。

决算拨付额=实际决算医疗费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已预拨医疗费用-监督检查扣减费用。

(一)门急诊次均费用;
(二)出院次均费用、床日费用;
(三)平均住院天数;
(四)二次住院率:考核期内出院人次÷期内就诊人数;
(五)检查检验费用比例。

考核期内检查检验费用总额÷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总额。

上述指标由医保中心根据各定点医院近三年平均水平,并结合省、市平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章附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公司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篇: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蚌埠三院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院际会诊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

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三、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陪同。

4、病人住院期间可实行指定专家会诊等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

有多学科进行会诊的需求,由所在科室按照医院规定报医务科组织会诊,及时予以诊断和治疗。

(三)院际会诊服务
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派专家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服务。

2、本院专家外出会诊应严格执行《蚌埠三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3、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应由需求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等事项进行沟通,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

四、要求
院相关职能科室对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四篇: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加强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利益,不断完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院仪器设备以计划采购为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同时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统一交采供部汇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维修费以及配件费等,经过器械采购组统一研究或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原则与方法:
1、大型医疗设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科室必须填报三种以上同性能的产品型号,有利于医院讨论择优选取,一般禁止科室指定品牌。

2、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必须由院领导、物资采购中心、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一般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商参加投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暗标、明标、议标等方式进行。

招标后由物
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

列入政府招标的项目,按政府规定执行。

3、单价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在事先向院领导汇报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如是批量设备则参照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从各种途径购入设备。

四、医院自行招标实施办法:
1、医院自行招标由院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供部根据招标项目公
开向有关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三家以上),包括招标的名称、采购期、单位、招标日期、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

2、开标前,医院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器械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招标的原则:
招标采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格的原则,公正评标,并写出评标报告。

评标要遵循以质量为重,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开标记录、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应存档备查。

六、对于大型贵重仪器不论是政府集中招标项目,还是医院自筹资金采购项目,都要严格审查投标公司的资质、所投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参数,进行充分地市场调研,实地考察,提交可行性方案论证,最终决定是否购置。

七、凡购置的医疗设备,设备科必须严格把好验收关,参与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双方认可(使用科室、设备科)才能验收,杜绝伪劣
产品进入医院。

八、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一旦发现违规后,将受到院规、院纪的相应处罚。

九、付款方式:
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必须由各评标科室填写会填单,确认无误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填写汇款通知单,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付款,大型
设备必须附有订购合同
第五篇:梧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xx‟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xx‟20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xx‟72号)精神,和《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xx‟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门诊及药店购药管理
第一条参保人员患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必须凭《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医保证》和《医保卡》先挂号后就诊。

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要对病人的《医保证》和《医保卡》认真进行核对。

如发现人证不符的,应扣留其证、卡,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处理。

因参保人员未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造成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待遇的,责任由参保人员自负。

第二条参保人员就诊时,各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有医保标志的处方。

医生须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合理开具处方。

门诊用药应按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两种病。

处方药量一般处方以3日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不应超过两周量;静脉用药一般为1-2方。

参保人员每次就诊的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情况应详细记载于病历本上。

第三条参保人员就诊时,不持证看病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医务人员有权拒绝开处方、检查单、治疗单和记账。

第四条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药店工作人员应验证后再售药记账。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支付,用《医保卡》直接结算。

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和定点零售药店收费要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的费用不得在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中支付。

第七条经市医保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患有特殊慢性病者,经市医保管理所审批,可长期在门诊治疗,超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再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章住院管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患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医保证》、《医保卡》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住院手续,并按医院规定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付金。

办理了医保住院刷卡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支付。

第九条急、危、重病的患者,因抢救不能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刷卡手续的可先入院抢救治疗,手续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

因特殊情况在入院时未能按规定办理住院刷卡手续的,办理入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医保住院手续,超过规定刷卡时间的,刷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将本人的《医保证》、《医保卡》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住院处管理,住院处负责核对其人、证、卡是否相符。

出院时,到住院处按规定结算,身份证复印件随住院病历存档。

第十二条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有效治疗”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疗方案,开展合理、有效的治疗。

严禁挂床、冒名住院。

禁止放宽住院标准收治参保人员住院。

禁止以任何理由推诿急、危、重病人住院。

第十三条在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

住院日费用清单必须将自费项目、部份支付等项目列清。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住院每日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12元,超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实施的检查、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范要求记录详细、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经治医师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规定合理用药,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低、疗效好的品种。

用药应当在病历上记载清楚。

病人不得要求医师超规定开药。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禁止以任何理由要求未达到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出院。

第十八条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拒绝出院,定点医疗机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对出院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费用暂时由个人垫支。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急性疾病限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长不超过2周量,特殊情况以最小包装单位限量,所带药品限首诊疾病用药。

对超范围、超量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出院时,经治医师在《医保门诊病历本》上应当认真填写出院小结,为病人出具疾病证明。

出院结账不得预收各种
检查、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

参保人员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者,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上次住院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当前的病情介绍到经办机构办理取消住院限制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如属未达出院条件,不听医生劝阻自行出院者,15日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如属医院分解住院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追究医院责任。

第三章转院就医管理
第二十二条转院对象。

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抢救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患者;诊疗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须转往专科医院患者。

第二十三条本市可以治疗的疾病和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不向市外转诊;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患者,原则上不向市外转诊。

如:确诊为麻风病、精神病、烈性传染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外伤性截瘫、晚期肿瘤等。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

治疗结束后,凭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未经批准的转院治疗或虽经批准转院,但不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转院手续和报销办法。

(一)要求办理转院手续的,由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原诊疗的
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
(二)因病情危急,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5日内补办;
(三)转院所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凡属诊断明确,且本市有条件治疗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其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报销时按《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报销。

第四章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确定为乙类、丙类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掌握检查和治疗的适应症。

在诊治过程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要制定特殊检查治疗、特殊材料使用的审批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参保人员不得自行要求医师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使用特殊材料。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的管理,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严禁滥用大型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和使用特殊材料,特殊检查的阳性率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