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控制是否能代替非正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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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控制是否能代替非正式控制
【摘要】从现实生活看来,正式控制的规范性明显比起非正式控制要强,能否把非正式控制都转换为正式控制呢?从正式控制中的法律方面和非正式控制中的道德方面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非正式控制并不能被正式控制所代替,虽然两者具有相似性,但非正式控制的特点并不全都能被正式控制所代替。

【关键词】正式控制非正式控制法律道德
根据社会控制有无明文规定来划分,社会控制在分类上可以分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政权、法律、纪律、各种社会制度、社会中有组织的宗教,均是以明文的方式进行规范的,它们属于正式控制的范畴;而风俗、习惯等无统一认可规定的,则是非正式控制。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正式控制的规范性明显比起非正式控制要强,我们能否把非正式控制都转换为正式控制呢?通过电影《Crash》中的一个情节,笔者欲从正式控制中的法律方面和非正式控制中的道德方面能否相互转化进行讨论。

在电影中有这样一个情景:一个白人警察,在处理交通堵塞的时候对一名黑人的妻子进行无礼的搜身,黑人丈夫敢怒不敢言,最终因为害怕被处罚而忍声吞气,反而向警察道歉。

在这个情境中,身为一个公职人员怎么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对市民进行无礼的侵犯?而丈夫自己虽然知道自己和妻子的尊严都受到很严重的侵犯,却只能忍受,向警察的权力屈服。

可以看出道德对市民的控制屈服于法律对其控制之下,明明在习惯中不可忍受的事情在法律赋予的权力面前只能忍耐。

既然法律控制这么强力,为什么不能把所有的规范都归纳入法律之中,使社会处在这样一种强力的正式控制约束之下,又何须类似道德这种约束性较弱的非正式控制呢?又或者,能不能把道德约束加强为正式控制,这样是否能更好地发挥道德约束的效果?
对于道德是否能法律化,学界早就有相关的概念:所谓道德的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即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一、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道德与法律之所以联系得如此紧密,是因为两者的特性均具有相似性,否则道德与法律就是完全的两样东西,也就不具有所谓的道德法律化的说法。

而道德与法律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具有相似性
道德调整的范围对象,在中国的儒家文化中表现为“仁、义、礼、智、信”,而其中“仁”和“礼”,到了今天仍是道德的核心内容,我们的言行举止都受到传统
道德的约束。

而法律则是对现实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既是道德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例如道德倡导人们见义勇为,而法律中的刑法对于不作为也有相似的规定。

(二)道德与法律都具有广泛适用性
虽然道德最终的要求是让所有人都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但是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论语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充分说明这一点。

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准则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为了让所有人都可以遵守这秩序,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肯定就已经考虑到其广泛适用性。

(三)道德和法律在具有同一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法律之所以能成为各个国家中最主要的社会控制的手段,并不仅仅是因为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更主要的是法律规范其背后的精神价值是大家所认可和推崇的。

如果法律和社会道德价值目标不一样,人民必然难以接受,从而产生抗拒思想令法律规范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道德法律化的目标是道德自律。

法律强制性只是道德法律化的外在表现形式。

而法律要得到大家的遵守,就必须把外在的强制性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准则。

二、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及其限度
(一)高层次道德要求的法律化与人的理性相冲突
道德本身包含着复杂的结构,自然法学家富勒认为应当在道德标尺上确定一个分界线,由此将道德分为两个层次: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前者是达至社会关系秩序化的基本且必要的条件。

对于义务的道德,法律是应该予以规范并维护的,而且可以规定惩罚措施来监督人民,因为这类型的道德要求是一种底线,例如对父母儿女的赡养,对国家的忠诚。

但是对于愿望的道德,如果法律还加以强制规定的话,就会出现与人的理性相冲突的情况,因为利益是驱使人民行动的一种很大的动力,而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却让人抛弃这种想法。

(二)泛道德化法律与法治原则相矛盾
之所以需要制定法律来进行社会控制,而不是直接利用道德来约束社会,是因为道德在不同文化背景之下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例如斯巴达崇尚战争,而中国崇尚和睦,利用如此多样的道德标准来评判的话,将会让人无所适从。

如果一味地使道德转化为法律,就会严重影响法律的确定性,从而会让受约束的人受到不公的对待或者让恶人逃离法律的制裁,最终于法治原则相矛盾。

例如在电影《新少林寺》中的一个情景就充分显示出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为了百姓能有温饱,和尚们去劫富济贫,其情节的描绘是在渲染一种英雄的形象认为他们做的是对的,正义的。

但是如果没有那个动荡压迫的时代作为背景,这种行为就是偷窃,毫无
正义性可言。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把非正式控制并入正式控制中并不现实,单是在道德法律化这一方面就存在诸多问题。

正式控制虽然有很强的强制力,在这种强制力面前,被控制者只能选择服从,但是在管理成本上,正式控制就明显高很多。

正式控制首先需要一套制度,然后需要一群经过培训的人来执行这套制度,这明显会占用很多资源。

而风俗习惯等非正式控制虽然包含了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精神利益,但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利益相比较,重要性显然低得多,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能够作用的条件下,没有必要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代价进行推广维持。

可以说,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是人类实践的不同阶段所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调整手段,两者分工明确,正式控制侧重评价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正式控制则主要诉诸良知来规劝人们行为向善。

于此,我们其实没有必要为了高效率而把非正式控制并入正式控制当中来。

参考文献:
[1]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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