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清、王东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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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清、王东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4
【案件字号】(2022)湘03民终2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亮蔡涛陶玲
【审理法官】罗亮蔡涛陶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清清;王东洋
【当事人】刘清清王东洋
【当事人-个人】刘清清王东洋
【代理律师/律所】邓晶晶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晶晶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晶晶
【代理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清清
【被告】王东洋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东洋未经上诉人刘清清同意,将两人私下谈话的内容在被上诉人王东洋的知乎账号以及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侵犯了上诉人刘清清的隐私权,被上诉人王东洋应承担向上诉人刘清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东洋未经上诉人刘清清同意,将两人私下谈话的内容在被上诉人王东洋的知乎账号以及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侵犯了上诉人刘清清的隐私权,被上诉人王东洋应承担向上诉人刘清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刘清清未对于隐私泄露的传播范围、影响进行举证,其要求被上诉人王东洋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同时上诉人刘清清对于被上诉人王东洋的侵权行为导致隐私泄露,是否对上诉人刘清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其他精神损害的情形未进行举证,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刘清清要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刘清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6:04:1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好样文化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双方因原告所写的一篇新闻稿发生争执,之后被告邀请原告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谈话的内容进行了录音(原告与被告的谈话中涉及原告对被告及公司的评价)。
后被告因与好样文化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离职。
离职后,被告于2020年
11月26日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发表文章指责公司负责人丁某,并在该文章上公开了其偷录的与原告谈话内容,并冠以“与刘清清沟通”之名,录音文件长达23分钟,同时还公开了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
同日,被告将同样的内容发布在其自有的知乎账号“三羊要开泰”及微博账户“三羊二拍”上。
2021年1月4日,原告申请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对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发表的上述文章及文章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对知乎账号“三羊要开泰”、微博账户“三羊二拍”发表的上述文章及文章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湘长麓证民字第335号公证书中保全的证据,微博账户“三羊二拍”中该篇文章阅读量为6667次。
原告为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出费用4136元、支出打印费104元。
2021年1月20日,原告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处理原告与王东洋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事宜并约定案件律师服务费与工作费用合计35000元,该费用原告应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给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将35000元支付至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于当日向原告开具了1张金额为3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6月17日一审庭审时,经当庭核实,已无法在相关平台查询到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微博账户“三羊二拍”、知乎账户“三羊要开泰”。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当中,被告王东洋偷录与原告刘清清的私下谈话,并在其知乎账号、微信公众号中对外公开,构成对原告刘清清的隐私权侵权,被告王东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原告已确认被告删除了文章,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法侵害,删除被告发布的文章及该文章全部转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为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本案中原告虽对文章的阅读量进行了
举证,但未对传播范围、传播影响进行举证,且无法查询到被告的微信公众号、知乎账号,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作出。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对于文章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举证,且原告并未因此而造成离职、薪酬降低等实质损害,为此原告的此项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3924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为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所花费的4240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支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王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可采用邮寄书面道歉信、微信公众号发表道歉声明等方式做出);二、被告王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清清赔偿其公证费支出4240元;三、驳回原告刘清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刘清清负担348元,由被告王东洋负担250元。
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清清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如下请求:一、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向上诉人刘清清赔礼道歉,并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赔偿上诉人刘清清律师费支出30000元;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赔偿上诉人刘清清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四、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王东洋未经上诉人刘清清的准许,偷录与上诉人之间的谈话,并将内容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对上诉人的工作恶意评价,给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严
重困扰,被上诉人应当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被上诉人也应当赔偿。
刘清清、王东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3民终2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晶,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洋。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清清因与被上诉人王东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清清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如下请求:一、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向上诉人刘清清赔礼道歉,并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赔偿上诉人刘清清律师费支出30000元;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赔偿上诉人刘清清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四、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王东洋未经上诉人刘清清的准许,偷录与上诉人之间的谈话,并将内容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对上诉人的工作恶意评价,给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困扰,被上诉人应当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
神损失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被上诉人也应当赔偿。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王东洋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刘清清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法侵害,删除被告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10:24以及2020年11月17日下午11:39在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发布的两篇文章,删除微博账户“三羊二拍”于2020年11月26日10:59发布的文章及该文章全部转载;二、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微博账户“三羊二拍”、知乎账户“三羊要开泰”发布道歉声明;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合计3924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六、判令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好样文化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双方因原告所写的一篇新闻稿发生争执,之后被告邀请原告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谈话的内容进行了录音(原告与被告的谈话中涉及原告对被告及公司的评价)。
后被告因与好样文化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离职。
离职后,被告于2020年11月26日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发表文章指责公司负责人丁某,并在该文章上公开了其偷录的与原告谈话内容,并冠以“与刘清清沟通”之名,录音文件长达23分钟,同时还公开了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
同日,被告将同样的内容发布在其自有的知乎账号“三羊要开泰”及微博账户“三羊二拍”上。
2021年1月4日,原告申请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对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发表的上述文章及文章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对知乎账号“三羊要开泰”、微博账户“三羊二拍”发表的上述文章及文章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湘长麓证民字第
335号公证书中保全的证据,微博账户“三羊二拍”中该篇文章阅读量为6667次。
原告为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出费用4136元、支出打印费104元。
2021年1月20日,原告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处理原告与王东洋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事宜,并约定案件律师服务费与工作费用合计35,000元,该费用原告应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给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将35,000元支付至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于当日向原告开具了1张金额为3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6月17日一审庭审时,经当庭核实,已无法在相关平台查询到微信公众号“三羊的工作室”、微博账户“三羊二拍”、知乎账户“三羊要开泰”。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当中,被告王东洋偷录与原告刘清清的私下谈话,并在其知乎账号、微信公众号中对外公开,构成对原告刘清清的隐私权侵权,被告王东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原告已确认被告删除了文章,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法侵害,删除被告发布的文章及该文章全部转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为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本案中原告虽对文章的阅读量进行了举证,但未对传播范围、传播影响进行举证,且无法查询到被告的微信公众号、知乎账号,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作出。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对于文章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举证,且原告并未因此而造成离职、薪酬降低等实质损害,为此原告的此项请求缺乏依
据,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3924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为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所花费的4240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支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王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可采用邮寄书面道歉信、微信公众号发表道歉声明等方式做出);二、被告王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清清赔偿其公证费支出4240元;三、驳回原告刘清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刘清清负担348元,由被告王东洋负担250元。
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东洋未经上诉人刘清清同意,将两人私下谈话的内容在被上诉人王东洋的知乎账号以及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侵犯了上诉人刘清清的隐私权,被上诉人王东洋应承担向上诉人刘清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刘清清未对于隐私泄露的传播范围、影响进行举证,其要求被上诉人王东洋在湖南省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同时上诉人刘清清对于被上诉人王东洋的侵权行为导致隐私泄露,是否对上诉人刘清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其他精神损害的情形未进行举证,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
诉人刘清清要求判决被上诉人王东洋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刘清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罗亮
审判员蔡涛
审判员陶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章业尧
书记员周星羽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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