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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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加了高瓦斯、易自燃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措 施。高瓦斯一一容易使瓦斯浓 度达到爆炸界限;易自燃 一一容易酿成高温点或火灾,成为引爆瓦斯的热源。所 以高瓦 斯、易自燃煤层构成煤矿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 有针对性地加以治理。但是,两者的防治 措施存在矛盾, 增加了灾害防治的复杂性。为了更好地应对高瓦斯、易 自燃煤层采用放顶 煤开采带来的新的灾害防治要求,本 条文明确规定:必须采取瓦斯抽放和综合灭火措施。 通 过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使本煤层瓦斯 含量不大于6 m3/t;同时通过抽 放瓦斯,减少工作量的 需风量,使工作面的最高风速限制为4.0 m/s,既有效地 冲淡和带 走瓦斯,又有利于消除采空区漏风量过大,防 止自然发火。
按机械化程度和使用的支护设备可分为综采放顶煤 和简易放顶煤两大类。简易放顶煤指的是使用滑移顶梁 液压支架放顶煤开采、单体液压支柱配H型钢梁放顶煤。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相应的采煤工艺,放顶煤长壁 采煤技术可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 型:一次采全厚放顶煤 开采、预采顶分层网下放顶煤开采和倾斜分层放顶煤开 采。 综采放顶煤技术在我国应用以来,基本形成了以下 三种主要支架类型:单输送机高位 放顶煤支架、双输送 机中位放顶煤支架和双输送机低位放顶煤支架,其中应 用最广泛的是 双输送机低位放顶煤支架架型。根据对我 国15个采用放顶煤开采重点省、398个工作面 的调研,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有198个,占49.7% ,生产能力通常在 50万-500万t/a,工作面倾角最大24°,采高2.0-4.5 m, 采放比1:O.5 - 1:1.0 ;单体液压支架放顶煤工作面有 200个,占50.3% ,产量15万-50万t/a,工作面倾角最大 32°,采高一般为1.82.0 m,采放比1:0.5 -1:3。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2004版条文
2010版条文
第六十八条 采用放顶煤 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 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1. 无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 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 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 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 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二、放顶煤开采技术主要危害 顶板——由于顶煤的大量冒放造成大范围的围岩移 动和集中应力变化,使顶 板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坚硬 顶板、顶煤,必须采取有效的预裂措施才能正常开采。 瓦斯——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幅度 增高,瓦斯涌出的不均 衡性和上隅角瓦斯超限几率大大 增加;在放煤区域常产生瓦斯积聚的空洞。 煤尘——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放煤期间,放煤口附近及 整个工作面的煤尘产生情况十分严重。 水灾——由于放煤引起的导水裂隙范围加大二与含水 层水、老空水、地 表水等水体沟通的可能性增大。
3、保留了原规定“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 爆破处理”的规定。 因为 在采用放顶煤开采时,放煤口上方出现空洞, 形成“瓦斯库”,煤尘浓度也较大,使用爆 破处理卡在 放煤口的块煤(矸)时,极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同时会 损坏放煤口插板; 对“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 业”修改为“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 煤”。原因是“有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无法界定。 修改后明确规定严禁 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 同样,在工作面内用爆破方法处理顶板也会引发瓦 斯、煤尘爆炸事 故。所以,本条文修改为“严禁在工作 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 煤口的 大块煤(矸) "。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 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 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 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 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 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 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 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 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 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 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 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 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 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 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 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 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 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 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 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 口 的 大 块 煤 (矸)。 (续)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 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 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 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 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 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 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 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 放顶煤开采: (续)
三、本条文修改主要增加的规定: 1、增加了对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审批管理的规定, 防止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的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放顶煤开采带来的一系列隐患,从源 头上堵塞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出 现。放顶煤开采→编制设计→评价→审批→备案。 2、增加“必须对---防水---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的” 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放顶煤开采形成裂隙导通水体发 生透水事故;同时,由于瓦斯事故是煤矿第一杀手,瓦 斯治理也是放顶煤开采的第一要务,所以本条文在修改 时,将制定防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放在其他事故的首位。 另外,在本条文中用"采放煤工艺"代替了"放煤步距"、" 放煤顺序"、 "采放平行关系"、"切眼扩面"、"支架安装 "及"支架回撤"等工序,用"顶板支护" 代替了"顶板控制 "、"支架选型"、"端头支护"等内容,显得更为简洁精炼。
第六十八条完全解读 名词解释:放顶煤采煤法——在煤层底部或煤层某一厚 度范围内的底部布置一个采高为2 -3 m 的长壁工作面,用 常规的采煤法进行采煤,并利用矿山压力作用或辅以松动 爆破等方法, 将上部顶煤在工作面推进后破碎冒落,并将 冒落顶煤用放顶煤支架予以收回,由工作面后 部刮板输送 机运出O利用此法可开采煤层厚度在6 -12 m的特厚煤层 。 一、我国放顶煤开采技术应用现状 我国煤矿在学习研究国外厚煤层开采经验的基础上, 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了放 顶煤开采技术,将缓倾斜厚 煤层分层开采改变为一次采全高的整层开采。经过20多年 的 发展,放顶煤开采已成为我国开采厚煤层(尤其是特厚 煤层)的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的最有效方法之一。目前, 我国放顶煤开采技术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6 、增加了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的 限制条件。单体液压支柱优点:初撑力和额定阻 力大,恒阻、可缩性大;但整体性和稳定性差尤 其是煤层倾角变大时。严禁“倾角大于30°的煤 层”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但急倾斜特 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因工作面倾角变小使用单 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不存在落煤、放煤滑落等 造成支架倾倒、不稳甚至冒顶事故。所以 ,排除 在“严禁”之外。有冲击地压煤层采用放顶煤开 采增加诱发冲击地压的危险性,单体液压支柱抵 抗冲击能力弱、支架稳定性、整体性差,所以, 本条文修改时,严格限制在有冲击地压煤放顶煤开采技术已基本成熟,在我国 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推广使用,已成 为厚煤层开采的一种 主要采煤技术,为煤炭生产规模的发展和煤矿企业效益 的提高发挥了 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放顶煤开采出现 了"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的趋势,普 遍忽视该采煤方法带来的安全生产、资源浪费等方面的 问题,并发生了多起放 顶煤开采过程中的特别重大恶性 事故。 {典型事例】2004年11月23日,陕西铜川某煤矿某 采用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平巷侧 放顶爆破后,在上隅角采 空区发生瓦斯爆炸,发现有明火并伴随大量青烟。24日 12时10 分发生瓦斯燃烧。在瓦斯爆燃事故发生后,没有 彻底消除火险前,自24日开始恢复生产 作业。28日7时 06分,由于瓦斯浓度积聚达到爆炸界限,采煤工作面下 隅角采空区侧进 行强制放顶时违章爆破产生明火,发生 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导致166人死亡。为了 进一 步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管理,确保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 安全生产,特对本条文进行了 重要修改。
对于坚硬顶煤、坚硬顶板不易冒落,应该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这些措施主要有:在未采动区 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所谓未采动区通常指 距离工作面 20 -30 m以外的区域;在工作面采用 水力弱岩、空气爆破;开采前对坚硬顶板进行弱 化 软化;采煤方法采用分层开采等。如果采取措 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 的 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 的 。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 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 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 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 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 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 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 通的。
第六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 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 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 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 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 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 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 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 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 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 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 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 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7、增加了对放顶煤开采煤层厚度、采放比和回采率的限制条件。 煤层厚度小于4米或采放比大于1:3的都会造成回采率降低,还有矿 压、自然发火、煤尘、水害也难以控制。鉴于目前使用放顶煤开采 技术有“急功近利”思想,本条文增加了“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 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 8、增加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限制条件。 放顶煤开采时冒落带、裂隙带高度增大,可能沟通地表水、断层水、 老窑水、强含水层水、陷落柱水等水体,引发水灾事故,所以,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 强含水层导通的”,严禁使用放顶煤开采技术。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使用放 顶煤开采。放顶煤开采瞬时落煤、放煤增大,会突然改变地压、瓦 斯、煤岩力学性质,出现突然卸压、增压、能量释放而诱发突出,
煤炭自燃——当瓦斯、易自燃煤层采用放顶 煤开采时,两方面灾害的防治措施存在矛盾,增 加了灾害防治的复杂性。例如,采用专用瓦斯排 放巷,可以有效地解决回风隅角的瓦斯超 限问 题,但同时也加大了采空区的漏风,增加了煤层 自燃的危险性。 回收率——由于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工艺和煤 炭块度等条件的影响,回收率 比分层开采减少 5% -15%,如果放煤参数及放煤工艺不合理,回 收率将更低。。
造成事故, 轻者影响生产,重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甚 至摧毁整个矿井。
5、增加了“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 柱支护方式”的规定; 木支柱依 靠打紧木模形成初撑力,初撑力小,一般 小于10kN,达到初撑力时支柱压缩量26 mm;初工作阻 力15-120kN,额定工作阻力280-610kN;支柱极限压缩量 3496 mm;工作特性是工作阻力急剧增加,直至破坏为 止。微增阻摩擦式金属支柱依靠升柱 器获得初撑力,初 撑力较小,一般10-15kN,达到初撑力时支柱压缩量1025 mm;初工作阻力200-250 kN,额定工作阻力300-350 kN;支柱极限压缩量400mm;工作特性 为微增阻。因为木 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性能差,初撑力难以保障,不 能适应放顶煤开采引起的顶板压力变化,所以严禁工作 面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进行放顶煤开采。当 前,我国煤矿木支柱很少在工作面使用,金属摩擦支柱 也正处于淘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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