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贵、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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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贵、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明晔黄富丽张艳蓉
【审理法官】梁明晔黄富丽张艳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贵;陈小凤
【当事人】罗贵陈小凤
【当事人-个人】罗贵陈小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贵
【被告】陈小凤
【本院观点】上诉人罗贵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贵向本院提交2020年3月26日其与被上诉人陈小凤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贵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罗贵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06:51
罗贵、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凤。
上诉人罗贵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贵向本院提交2020年3月26日其与被上诉人陈小凤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贵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贵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明晔
审判员黄富丽
审判员张艳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俊霖
书记员李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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