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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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23
•【字号】武环办〔2015〕11号
•【施行日期】2015.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武汉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武环办〔2015〕11号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环保局,各分局,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强化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4〕313号)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我局决定
于2015年8月31日前对全市范围内所有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组织开展一次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
现将《武汉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武汉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附件
武汉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4〕1099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4〕31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提升我市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贯对象
由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即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所有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的所有骨干人员(法人或总经理、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班组长等)。
二、宣贯内容
以环境保护部编制的《核安全文化手册》、《核技术利用法规标准汇编》、《辐射事故经验反馈》等作为宣贯主要教材。
以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及核安全文化基本要求为核心,以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行为为目标,以全市范围内的放射源利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正在整改的单位及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为重点开展这次核安全文化推进宣贯活动,并重点开展以下宣贯内容:
1、辐射防护法律法规。
包括环评审批、许可管理、竣工环保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职业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等。
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源暂存库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3、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年度评估报告的编写和审核,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管理制度,国家核技术利
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填报情况等。
三、宣贯分工
1、市环保局结合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督检查,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班,配合省环保厅做好对省厅发证单位的法人或总经理专项宣贯会及涉及辐射工作的骨干人员的宣贯工作,并组织市环保局发证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分管领导及各区环保部门监管人员召开专项宣贯会,督促市直管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自主宣贯,督查各区环保部门宣贯工作开展情况。
2、各区环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区管Ⅳ、Ⅴ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宣贯,负责培训各持证单位的所有骨干人员,并督促持证单位开展涉及核技术利用活动人员的自主宣贯。
3、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辐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自主宣贯。
四、宣贯方式
一是利用监管工作会议集中动员。
利用2015年全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动员各区环保部门开展两个“全覆盖”宣贯工作,并对各区环保部门监管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二是利用年度辐射安全例行监督检查时机实施宣贯。
各区环保部门可结合日常
监督检查深入现场机会,安排专门时间对监督单位的骨干人员开展现场专项培训。
三是利用环保系统官网、简报等媒体搞好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局专项行动工作督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宣贯工作,编制、审定宣贯要求、总结报告等文件,开展对各区环保部门监管人员的宣贯。
组长:李湛
成员:王春秋、李伟、黄丰、刘陵飞、徐友丽
六、工作步骤
(一)计划筹备阶段(2015年1月—2月28日)
按照省环保厅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市核安全文化宣贯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宣贯要求,并向各区环保部门发文部署。
各区环保部门按照宣贯要求形成相应实施方案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市局。
各区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各持证单位结合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按照宣贯要求拟定宣贯实施方案,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市、区环保部门备
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6月15日)
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区环保部门监管人员进行法规等宣贯培训,组织开展专项宣贯会及现场宣贯等。
各区环保部门组织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专项宣贯会进行法规等宣贯培训;结合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做好现场宣贯等。
及时总结宣贯工作进展情况,在宣贯工作实施过程中及时编写工作简报,并将书面工作总结于2015年6月15日前上报我局。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培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开展自主宣贯;并于2015年6月15日前形成宣贯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市、区环保部门备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5日—8月31日)
市环保局根据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核安全文化宣贯情况,总结核安全文化宣贯的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下一步完善措施。
结合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各持证单位宣贯实施效果和核安全文化培植情况进行评估。
汇总各区宣贯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宣贯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落实宣贯任务,扎实开展宣贯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工作目标。
市环保局将各区宣贯工作组织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区2015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宣贯效果
要认真贯彻《武汉市辐射环境保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宣贯工作落实,确保宣贯覆盖所有持证单位,覆盖所有持证单位的骨干人员。
(三)突出宣贯重点,务求工作实效
结合当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形势,针对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近年来出现的违法违规事件,针对违规事件频发单位进行重点宣贯。
通过宣贯,务必使各宣贯对象在法规知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上取得显著进步,并将学习成果自觉运用于生产实践,不断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