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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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盘盈,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
甲企业于2016年5月6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会计处理
1.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0000
贷:营业处收入60000。

2.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盘盈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4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4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500。

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即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财税差异。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上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作为当期收入,而税法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甲企业年度申报时,不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而直接填列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3.盘盈固定资产事项属于非正常事项,建议企业完备盘盈事项的处理说明,以备税务机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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