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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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制度(HB-16)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切实落实各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消除环境保护事故隐患,防止生态环境保护事故、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及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员工及外委单位。
第二章制定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考核措施
第四条考核措施:
(1)本制度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激励员工遵守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及各项规定。
(2)奖励措施包括授予对应荣誉、经济、物质奖励。
(3)本制度对违反国家、公司及成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取决于违规的性质、结果及其严重程度。
(4)管理人员直管受处分员工进行沟通,以使其充分认识到违规带来的影响,并促使其改正;通过培训、交流、谈话等形式,帮助团队员工提高生态环保知识、生态环保意识。
第四章职责和目标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及时排查消除生态环境保护隐患,做到清洁和文明生产,并持续改进。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和上级公司监督。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一线班组长、员工都有权力和义务对辖区、业务范围内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个人进行制止和报告;员工有权拒绝生态环境保护违章和检举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目标:
(1)污染物达标排放。
(2)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
(3)不发生环境投诉曝光事件。
(4)不发生环保行政处罚事件。
(5)用低毒无害物资替代高毒有害物资,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考核范围及实施要求
第九条考核依据:
(1)生态环境保护违规行为: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及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未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未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生产。
(3)教育培训:新员工、外来人员未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未按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日常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情况;日常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记录不全;未开展专项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情况等。
(4)环境风险排查治理:未组织环境风险排查治理;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未闭环管理等。
(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控:未对环境事件风险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进行辨识并分级;未按管理层级实施风险管控,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6)应急救援:未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未按计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及个人不熟悉应急预案,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等。
(7)相关方管理:未把相关方纳入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业绩管理和考核。
(8)权证手续:项目建设相关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奖励及处罚的实施:
(1)当人员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奖惩细则内容,由安全环保部对违章员工所在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或考核通知, 同时通知人事党群室、财务部, 由人事党群室从工资中扣除,财务部收取处罚金。
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本人并对其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2)所有环境保护考核,由安全环保部提供依据,由人事党群室在当月发放薪酬中兑现。
(3)本奖惩细则实行N+X原则,责任人、直属主管等相关管理人员连带考核,发生重复考核的结果以最高考核结果执行。
(4)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员受伤(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据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同时按本制度对事件进行追责。
(5)上级公司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对公司出具奖罚通知,相关责任人由安全环保部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上级检查公司备案。
(6)生态环境保护事件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
(7)生态环境保护奖励不计入公司工资总额,年度或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检查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研究确定,经区域公司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一条其它:
(1)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按照本制度、细则进行现场考核。
(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3)相关方人员违规参照本制度、细则执行。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本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奖惩细则
附件:
本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奖惩细则
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