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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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需出台法律法规填补劳动关系认定的“立法 空白”
经过梳理现状,在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并没 有明确将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 予以保护。应通过健全法律规定,明确外卖骑手和网络 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且将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护和职 业伤害纳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范围,从而带给外卖骑手 等 新 业 态 劳 动 者 实 实 在 在 的 社 会 安 全 感 和 职 业 保 障 。( 作 者 单 位 / 宁 波 大 学 法 学 院 )LD
首先,笔者认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劳动关系的 基本特征。虽然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外卖骑手 可以决定是否接单、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工作时间地点均具 有不确定性,但用工形式十分灵活的特征也只是表面现象, 亦无法掩盖劳动关系的真相,更不会影响外卖骑手作为劳动 力投入使用;在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中,由网络平台通过互联 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双方关系中 平台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劳动关系 形成”的简单公式:外卖骑手 + 互联网信息=劳动力 + 生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规范经营
由于目前关联法律条款和制度的缺失,在司法实践 中,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为了规避劳动用工所带来的风 险,要求外卖骑手在网络平台注册时签订《合作协议》, 并 且 在 合 作 协 议 中 约 定 ,双 方 之 间 是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除了外卖骑手以外,比较常见的还有诸如快递
最后,通过对劳动关系特征的分析,得出一个结论: 对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脱离事实 和法律进行判断,更不能仅凭双方订立的某种“协议”进 行认定。如果双方的关系之实质指向劳动关系,而网络平 台企业单方以霸王条款作出的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 自然归于无效。因此,笔者认为“专职外卖骑手”和网络 平台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特征,已经达到 了“高度盖然性”辨认标准,可以据此判断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部分的外卖骑手,他们 在网络平台注册后,只是利用业余或空闲时间来接单,获 取相应报酬补贴家用、增加收入,这类人员可以把他们定 性为“兼职外卖骑手”,他们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不 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作为雇佣关 系予以保护。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现状
目前,外卖骑手无论专职还是兼职,都需要通过手机 注册才能实现接单配送。在注册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外 卖平台运营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法律风险,都会要求每个骑 手签署一份《网约用工协议》。该协议从根本上确立了骑 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签 署协议的同时也为他们日后埋下了隐患。我国司法裁判文 书涉及“外卖骑手”的案由有多种,主要有交通事故、雇 佣关系、合作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残疾 赔 偿金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等 ,而 这 些 案 件 的 焦 点 都 集 中 在“ 谁 是雇主”的问题上。还有就是在马路上,外卖骑手因超速 或看手机发生碰撞也时有发生。由于外卖平台奉行“轻资 产化”战略,除了少数核心骨干人员,大部分工作都外包 给中介商代理。代理商则以“兼职不缴纳五险一金”为由, 辅之以高薪资、工作自由等优势招揽和吸收劳动者。当事 故发生时,平台和代理商会推卸责任。由于没有缴纳社会 保险,外卖骑手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只得自己承担后果风 险,即使购买了商业保险,理赔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片面 化追求“极速”,加上严苛的差评机制,外卖平台用工存
调研
在司法实践中,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 中存在一定争议。
浅析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
文 / 李荟
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了新业态劳动者,外卖骑手就是其 中的典型代表。在新形势下,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以维 护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不规范现象。
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在互联网时代,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这种新兴的 劳动用工模式,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衍生出来的 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没有可以直接 引 用 的 法 律 。因 此 如 何 确 认 双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这是一道难题。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评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所确立的认定劳动关系三要件,但是由于办案人 员对文件内容和构成要件理解不同,各地裁决结果截然 不同,并未形成一致共识。因此,只能从劳动关系的特 征中寻找答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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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产资料=劳动关系。 其次,经济和人身的双重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
征,这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合作、居间等民事法律 行为的重要特点。外卖骑手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相应劳动, 工作时间相对稳定,并且通过平台获得比较固定的收入作 为其主要经济来源,这类人群不妨把他们定性为“专职外 卖骑手”。他们日常所从事的劳动是网络平台业务组成部 分,通过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一员后,需要根据平台发布的 相关信息和指导去完成相应的工作,还需遵守平台的有关 制度及流程,与网络平台之间存在严格的经济和人身依附 关系。
员、网约车司机等职业,与外卖骑手职业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和类似特征。正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才 诞生了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的这种非标准化的、隐蔽式 的“劳动雇佣关系”,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广 泛利用非正规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外包劳动带来了发展 空间。这种非正规的用工形式导致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无法 得到有效维护,尤其是发生职业伤害之后,很难被确认为劳 动关系、工伤认定投诉无门、人损定责索赔困难重重。当然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劳动派遣和外包用工的问题不需要过分 担心,因为如果企业过多使用外包,就会导致企业外包的技 术无法传承,故企业不会无限制使用派遣和外包。笔者则认 为,外卖劳动者更多是依赖体力付出,明显不同于科技型和 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靠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去刺激有关法律应 用的诞生,其进程则会十分缓慢。
总的来说,上述现象只不过是现代经济高速发展进程中 的一种特殊产物和短暂现象,最终必将会被国家政策和法律 规 范 所 调 整 。笔 者 建 议 网 络 平 台 的 经 营 者 一 定 要 有 长 远 眼 光 , 根据实际情况与“专职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 保险、规范用工,与“兼职外卖骑手”签订雇佣合同,缴纳 商业保险、填补部分人损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味追究经济 效益、逃避现实中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最终只 能是“自食其果”。长效合规经营机制的建立才是市场经济 稳定发展的有力手段。
经过梳理现状,在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并没 有明确将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 予以保护。应通过健全法律规定,明确外卖骑手和网络 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且将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护和职 业伤害纳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范围,从而带给外卖骑手 等 新 业 态 劳 动 者 实 实 在 在 的 社 会 安 全 感 和 职 业 保 障 。( 作 者 单 位 / 宁 波 大 学 法 学 院 )LD
首先,笔者认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劳动关系的 基本特征。虽然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外卖骑手 可以决定是否接单、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工作时间地点均具 有不确定性,但用工形式十分灵活的特征也只是表面现象, 亦无法掩盖劳动关系的真相,更不会影响外卖骑手作为劳动 力投入使用;在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中,由网络平台通过互联 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双方关系中 平台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关于“劳动关系 形成”的简单公式:外卖骑手 + 互联网信息=劳动力 + 生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规范经营
由于目前关联法律条款和制度的缺失,在司法实践 中,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为了规避劳动用工所带来的风 险,要求外卖骑手在网络平台注册时签订《合作协议》, 并 且 在 合 作 协 议 中 约 定 ,双 方 之 间 是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除了外卖骑手以外,比较常见的还有诸如快递
最后,通过对劳动关系特征的分析,得出一个结论: 对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脱离事实 和法律进行判断,更不能仅凭双方订立的某种“协议”进 行认定。如果双方的关系之实质指向劳动关系,而网络平 台企业单方以霸王条款作出的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 自然归于无效。因此,笔者认为“专职外卖骑手”和网络 平台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特征,已经达到 了“高度盖然性”辨认标准,可以据此判断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部分的外卖骑手,他们 在网络平台注册后,只是利用业余或空闲时间来接单,获 取相应报酬补贴家用、增加收入,这类人员可以把他们定 性为“兼职外卖骑手”,他们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不 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作为雇佣关 系予以保护。
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现状
目前,外卖骑手无论专职还是兼职,都需要通过手机 注册才能实现接单配送。在注册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外 卖平台运营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法律风险,都会要求每个骑 手签署一份《网约用工协议》。该协议从根本上确立了骑 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签 署协议的同时也为他们日后埋下了隐患。我国司法裁判文 书涉及“外卖骑手”的案由有多种,主要有交通事故、雇 佣关系、合作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残疾 赔 偿金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等 ,而 这 些 案 件 的 焦 点 都 集 中 在“ 谁 是雇主”的问题上。还有就是在马路上,外卖骑手因超速 或看手机发生碰撞也时有发生。由于外卖平台奉行“轻资 产化”战略,除了少数核心骨干人员,大部分工作都外包 给中介商代理。代理商则以“兼职不缴纳五险一金”为由, 辅之以高薪资、工作自由等优势招揽和吸收劳动者。当事 故发生时,平台和代理商会推卸责任。由于没有缴纳社会 保险,外卖骑手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只得自己承担后果风 险,即使购买了商业保险,理赔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片面 化追求“极速”,加上严苛的差评机制,外卖平台用工存
调研
在司法实践中,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 中存在一定争议。
浅析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
文 / 李荟
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了新业态劳动者,外卖骑手就是其 中的典型代表。在新形势下,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以维 护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不规范现象。
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在互联网时代,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之间这种新兴的 劳动用工模式,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衍生出来的 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没有可以直接 引 用 的 法 律 。因 此 如 何 确 认 双 方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这是一道难题。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评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所确立的认定劳动关系三要件,但是由于办案人 员对文件内容和构成要件理解不同,各地裁决结果截然 不同,并未形成一致共识。因此,只能从劳动关系的特 征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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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料=劳动关系。 其次,经济和人身的双重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
征,这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合作、居间等民事法律 行为的重要特点。外卖骑手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相应劳动, 工作时间相对稳定,并且通过平台获得比较固定的收入作 为其主要经济来源,这类人群不妨把他们定性为“专职外 卖骑手”。他们日常所从事的劳动是网络平台业务组成部 分,通过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一员后,需要根据平台发布的 相关信息和指导去完成相应的工作,还需遵守平台的有关 制度及流程,与网络平台之间存在严格的经济和人身依附 关系。
员、网约车司机等职业,与外卖骑手职业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和类似特征。正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才 诞生了外卖骑手和网络平台之间的这种非标准化的、隐蔽式 的“劳动雇佣关系”,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广 泛利用非正规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外包劳动带来了发展 空间。这种非正规的用工形式导致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无法 得到有效维护,尤其是发生职业伤害之后,很难被确认为劳 动关系、工伤认定投诉无门、人损定责索赔困难重重。当然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劳动派遣和外包用工的问题不需要过分 担心,因为如果企业过多使用外包,就会导致企业外包的技 术无法传承,故企业不会无限制使用派遣和外包。笔者则认 为,外卖劳动者更多是依赖体力付出,明显不同于科技型和 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靠市场自主调节机制去刺激有关法律应 用的诞生,其进程则会十分缓慢。
总的来说,上述现象只不过是现代经济高速发展进程中 的一种特殊产物和短暂现象,最终必将会被国家政策和法律 规 范 所 调 整 。笔 者 建 议 网 络 平 台 的 经 营 者 一 定 要 有 长 远 眼 光 , 根据实际情况与“专职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 保险、规范用工,与“兼职外卖骑手”签订雇佣合同,缴纳 商业保险、填补部分人损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味追究经济 效益、逃避现实中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最终只 能是“自食其果”。长效合规经营机制的建立才是市场经济 稳定发展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