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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薇、宋顺文贪污、偷越国境、诈骗案
被告人邓安薇,女,37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支行白云区沙文营业所主办会计。
1989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顺文,男,55岁,云南省镇雄县人,原系个体工商户,1961年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89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安薇、宋顺文因贪污、偷越国境、诈骗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6年3月,被告人宋顺文在贵阳开办个体企业顺文服务部时,经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邓安薇。
2人来往密切,勾搭成奸。
此后,1986年11月2日至1987年3月10日,邓安薇与宋顺文互相勾结,由宋顺文虚构汇款单位,提供汇款单位帐户,填写假信汇凭证;邓安薇利用银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以盗用县辖联行资金,凭空支付,截留客户往来款暂不入收款单位帐户,掩盖已动用的联行资金等手段,先后7次将14332822元公款,信汇到宋顺文的帐户上。
宋顺文利用该款偿还债务和进行个体经营活动。
1987年3月10日,邓安薇与宋顺文的通奸行为败露后,唯恐贪污行为被发现,即用赃款购买小货车1部,于同年8月1日偷越国境,潜逃国外,1988年10月18日被引渡回国。
1985年1月8日,宋顺文与其子宋德林以出售钢材为名,以宋顺文开设的贵阳顺文股份有限公司为供方,与需方修文县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签订了1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宋顺文将合同签订时间推迟7天,将10万元预付货款改为借款进入其帐户。
宋顺文得到此款后,并无钢材可供,而动用5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司法会计鉴定为证,2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